〔原文〕
伐柯如何?
匪斧不克。
取妻如何?
匪媒不得。
(克、得,之部。)
伐柯伐柯,
其則不遠。
我覯之子,
籩豆有踐。
(遠、踐,寒部。)
〔譯文〕
如何砍個斧柄?沒有斧頭不能辦。如何娶得妻子?沒有媒人不能實現。
砍斧柄呀砍斧柄,斧柄的樣子在手上。見到我親愛的情人,她把餐具排得一行行。
〔評介〕
《伐柯》二章,章四句。《詩序》:“伐柯,美周公也。周大夫刺朝廷之不知也。”又《詩集傳》解釋第一章時說:“周公居東之時,東人言此,以比平日欲見周公之難。”又說:“末章則比今日得見周公之易,深喜之詞也。”但詩中不見贊美周公之意。后人多認為此詩應屬于流行民間關于婚姻方面的詩歌。此說近似詩的原意。從詩描寫的事物看,其中一章有“伐柯”,二章又有“伐柯伐柯”,據學者考證在《詩經》中,常用“伐柯”、“伐薪”、“束薪”等喻婚媾。一章又有“取(娶)妻”、“匪媒”諸詞出現,再有二章“籩豆有踐”句,其指婚禮時,盛果品菜肴的器具排列成行,開設盛宴。從以上這些可以看出這篇《伐柯》詩,為描寫有關男女婚姻之作,似合乎詩的本義。今人袁梅《詩經評注》:“這是男子新婚時唱的歌。”
關于對這首詩的理解,古今學者或以為此與《九罭》本為一篇,其后誤分為二,此系前半篇,須與《九罭》合讀,其義乃見。吳闿生《詩義會通》云:“先大夫(吳汝綸)以為此詩與下《九罭》本一篇而誤分之,當合讀,其義乃見。”又云:“先大夫曰《伐柯》、《九罭》當為一篇,上言‘我覯之子,籩豆有踐’;此言‘我覯之子,袞衣繡裳’;文義相應。后人誤分為二,于是上篇無尾,而此篇無首,其詞皆割裂不完矣。《毛傳》亦本一篇……。”
詩中運用生動比興的手法,詩人以伐柯“匪斧不克”句,引發出“取妻如何,匪媒不得”的比喻,比喻婚姻嫁娶要遵循一定的禮法。后因稱為人作媒為“伐柯”,稱媒人為“伐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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