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詞曲論·詩論· 鶴林玉露》新詩鑒賞
十六卷,南宋羅大經撰。大經(生卒年不詳),字景綸,廬陵(今屬江西吉安)人。寶慶二年(1226)進士,曾為容州司法參軍。晚年歸隱。
此書介于詩話與筆記之間。由于卷帙較繁,書中論詩之語很多。羅氏受理學影響很大,主張文應成為“貫道”之器,注重詩的“勸戒”作用,否定無益“勸戒”的文藝作品:“彼有繪畫雕刻,無益勸戒者,固為枉費精力矣。乃若吟賞物華,流連光景,過于求適,幾于誨淫教偷,則又不可之甚者矣”。
因此,他十分不滿白居易晚年閑適詩:“自詩家言之,可謂流麗曠達,詞旨俱美矣。然讀之者,將必起其頹惰廢放之意,而汲汲于快取樂,惜流光,則人之職分與夫古之所謂‘三不朽’者,將何時而可為哉!”對于宋朝士大夫,特別是蘇軾對白居易的向慕提出了質疑,從中也見大經重視人生的意義。基于這種認識作者大力表彰杜甫詩。
在藝術上羅氏以畫馬為例提倡以“自然”為師,“大概畫馬者,必先有全馬在胸中。若能積精儲神,賞其神駿,久久則胸中有全馬矣。信意落筆,自然超妙,所謂‘用意不分,乃凝于神’者也”。注重藝術構思的完整性和具體性。
他還提出:“作者必以巧進,以拙成。”“巧”是指作家關于藝術技巧的修養;“拙”是指藝術形象的渾樸,不見雕琢痕跡。
宋詩多用賦體,少比興,而羅氏指出,“詩莫尚乎興”,“蓋興者,因物感觸,言在于此,而意寄于彼,玩味乃可識”。宋詩少用比興,因為宋代多次發生士大夫以詩得罪的案件,使得人們作詩不敢用“比興”。書中有“詩禍”條,從楊惲以《報孫會宗書》而被腰斬起,羅列了古今因詩文得禍的案例,較詳盡地介紹了宋代蘇軾的“烏臺詩案”、蔡確的“車蓋亭詩案”、陳起等人的“江湖詩集案”,并指出這類事件對宋代詩歌創作的影響。
書中還記錄了兩宋一些文人軼事。
明代葉廷秀從此書輯出詩話四十條,編成《詩譚續集》一書。
《鶴林玉露》有十八卷、十六卷兩種版本,國內流傳為十六卷本。十八卷本在日本流傳,它更接近羅本原貌。
今人王瑞來以日本“慶安本”為底本校以多種版本,由中華書局1983年排印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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