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
【題解】
本篇寫父親的威嚴(yán)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
【原文】
陳亢問于伯魚曰:“子亦有異聞乎?”對曰:“未也。嘗獨(dú)立,鯉趨而過庭。曰:‘學(xué)詩乎?’對曰:‘未也。’‘不學(xué)詩無以言。’鯉退而學(xué)詩。他日又獨(dú)立,鯉趨而過庭。曰:‘學(xué)禮乎?’對曰:‘未也。’‘不學(xué)禮無以立。’鯉退而學(xué)禮。聞斯二者。”陳亢退而喜曰:“問一得三,聞詩、聞禮、又聞君子之遠(yuǎn)其子也。”
曾子曰:“君子之于子,愛之而勿面,使之而勿貌,遵之以道而勿強(qiáng)言:心雖愛之不形于外,常以嚴(yán)莊蒞之,不以辭色悅之也。不遵之以道,是棄之也。然強(qiáng)之,或傷恩,故以日月漸摩之也。”
北齊黃門侍郎顏之推《家訓(xùn)》曰:“父子之嚴(yán),不可以狎,骨肉之愛,不可以簡。簡則慈孝不接,狎則怠慢生焉。由命士以上,父子異宮,此不狎之道也。抑搔癢痛,懸衾篋枕,此不簡之教也。”
石碏諫衛(wèi)莊公曰:“臣聞愛子教之以義方,弗納于邪,驕奢淫逸,所自邪也。四者之來,寵祿過也。”自古知愛子不知教,使至于危辱亂亡者,可勝數(shù)哉!夫愛之,當(dāng)教之使成人。愛之而使陷于危辱亂亡,烏在其能愛子也?人之愛其子者多曰:“兒幼,未有知耳,俟其長而教之。”是猶養(yǎng)惡木之萌芽,曰:“俟其合抱而伐之”,其用力顧不多哉?又如開籠放鳥而捕之,解韁放馬而逐之,曷若勿縱勿解之為易也!
《曲禮》:“幼子常視毋誑。立必正方,不傾聽。長者與之提攜,則兩手奉長者之手。負(fù)、劍辟咡詔之,則掩口而對。”
《內(nèi)則》:“子能食食,教以右手。能言,男唯女俞。男輦革,女擎絲。六年,教之?dāng)?shù)與方名;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八年,出入門戶及即席飲食,必后長者,始教之讓;九年,教之?dāng)?shù)日。十年,出就外傅,居宿于外,學(xué)書計。十有三年,學(xué)樂、誦詩、舞勺。成童舞象,學(xué)射御。”
曾子之妻出外,兒隨而啼。妻曰:“勿啼!吾歸,為爾殺豕。”妻歸,以語曾子。曾子即烹豕以食兒,曰:“毋教兒欺也。”
賈誼言:“古之王者,太子始生,固舉以禮,使士負(fù)之,過闕則下,過廟則趨,孝子之道也。故自為赤子而教固已行矣。提孩有識。三公三少固明孝、仁、禮、義,以道習(xí)之,逐去邪人,不使見惡行。于是皆選天下之端士、孝弟博聞有道術(shù)者,以衛(wèi)翼之,使與太子居處出入。故太子乃生而見正事,聞?wù)裕姓溃笥仪昂蠼哉艘病7蛄?xí)與正人居之不能毋正,猶生長于齊不能不齊言也。習(xí)與不正人居之不能毋不正,猶生長于楚不能不楚言也。”《顏氏家訓(xùn)》曰:“古者圣王,子生孩提,師保固明仁、孝、禮、義,道習(xí)之矣。凡庶,縱不能爾,當(dāng)及嬰稚,識人顏色,知人喜怒,便加教誨,使為則為,使止則止。比及數(shù)歲,可省笞罰。父母威嚴(yán)而有慈,則子女畏慎而生孝矣。吾見世間無教而有愛,每不能然。飲食運(yùn)為,恣其所欲,宜誡翻獎,應(yīng)訶反笑,至有識知,謂法當(dāng)爾。驕慢已習(xí),方乃制之,捶撻至死而無威,忿怒日隆而增怨。逮于長成,終為敗德。孔子云‘少成若天性,習(xí)慣如自然’是也。諺云:‘教婦初來,教兒嬰孩。’誠哉,斯語!”
“凡人不能教子女者,亦非欲陷其罪惡,但重于訶怒傷其顏色,不忍楚撻慘其肌膚爾。當(dāng)以疾病為喻,安得不用湯藥針艾救之哉?又宜思勤督訓(xùn)者,豈愿苛虐于骨肉乎?誠不得已也。”“王大司馬母衛(wèi)夫人,性甚嚴(yán)正。王在湓城,為三千人將,年逾四十,少不如意,猶捶撻之,故能成其勛業(yè)。”
“梁元帝時,有一學(xué)士,聰敏有才,少為父所寵,失于教義。一言之是,遍于行路,終年譽(yù)之;一行之非,掩藏文飾,冀其自改。年登婚宦,暴慢日滋,竟以語言不擇,為周逖抽腸釁鼓云。”然則愛而不教,適所以害之也。《傳》稱:鸕鳩之養(yǎng)其子,朝從上下,暮從上下,平均如一。至于人,或不能然?《記》曰:父之于子也,親賢而下無能,使其所親果賢也,所下果無能也,則善矣。其溺于私愛者,往往親其無能而下其賢,則禍亂由此而興矣。《顏氏家訓(xùn)》曰:“人之愛子,罕亦能均,自古及今,此弊多矣。賢俊者自可賞愛,頑魯者亦當(dāng)矜憐,有偏寵者,雖欲以厚之,更所以禍之。共叔之死,母實(shí)為之;趙王之戮,父實(shí)使之;劉表之傾宗復(fù)族,袁紹之地裂兵亡,可謂靈龜明鑒。”此通論也。
曾子出其妻,終身不娶妻。其子元請焉。曾子告其子曰:“高宗以后,妻殺孝己,尹吉甫以后妻放伯奇;吾上不及高宗,中不及吉甫,庸知其得免于非乎?”
后漢尚書令朱暉,年五十失妻。昆弟欲為繼室。暉嘆曰:“時俗稀不以后妻敗家者。”遂不娶。今之人年長而子孫具者,得不以先賢為鑒乎!《內(nèi)則》曰:“子婦未孝未敬,勿庸疾怨,姑教之。若不可教,而后怒之。不可怒。子放婦出而不表禮焉。”
君子之所以治其子婦,盡于是而已矣。今世俗之人,其柔懦者,子女之過尚小,則不能教而嘿藏之。及其稍著,又不能怒而心恨之。至于惡積罪大,不可禁遏,則喑嗚郁悒,至有成疾而終者。如此,有子不若無子之為愈也。其不仁者,則縱其情性,殘忍暴戾,或聽后妻之讒,或用嬖寵之計,捶撲過分,棄逐凍餒,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已。《康誥》稱:“子弗祗服厥父事,大傷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謂之元惡大憝。蓋言不孝不慈,其罪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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