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父子關系與君臣關系
儒家思想極為重視孝,以維持父子關系,但在先秦時期,父子關系中固然強調子輩對父輩的敬順、“無違”,但也提出“父慈”來與“子孝”并列,還沒有達到“父為子綱”的絕對化程度;而在君臣關系中,先秦時期的儒家思想固然強調忠以事君,順以奉上,但孔子說過:“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孟子也說過:“君之視臣如手足,則臣之視君如腹心;君之視臣如犬馬,則臣之視君如國人;君之視臣如草芥,則臣之視君如寇仇。”這說明了人臣對君主的忠是有相對的條件的,也還不是后來的絕對化的“君為臣綱”。
到了西漢時期,“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婦綱”的“三綱”之說才逐漸形成。首先提出“三綱”觀念的是西漢時期的大儒董仲舒,他用陰陽理論來論證,比附君臣、父子、夫婦這三對關系。董仲舒的《春秋繁露·基義》中說:
君臣、父子、夫婦之義,皆取諸陰陽之道。君為陽,臣為陰;父為陽,子為陰;夫為陽,婦為陰。
照董仲舒的說法,陰陽關系是陽尊陰卑,定位不移。《春秋繁露·玉杯》中又說:“王道之三綱,可求于天。”這是把“三綱”說成是天意的表現。東漢的班固,在其所作的《白虎通義》中稱:“然后圣人作為父子君臣,以為綱紀。綱紀既正,天下大定。”
到了宋代,二程、朱熹等理學家進一步發展“三綱”之說,把“三綱”概括為天理的原則,認為“三綱”是天理流行的表現。朱熹說:
宇宙之間,一理而已。天得之而為天,地得之而為地,而凡生于天地之間者,又各得之而為性。其張之為三綱,其紀之為五常,盡皆此理之流行,無所適而在也。
三綱五常,禮之大體,三代相繼,皆因之而不能變。( 《朱子語類》)
朱熹把漢代以來流行的綱常觀念絕對化,神圣化,并以此為基礎,構成一個完整嚴密的價值體系,提出“存天理,滅人欲”的主張。所謂“人欲”,是指一切違反綱常標準的思想欲求與行為,如不忠、不孝、不節等。朱熹認為:社會動亂、政治不寧的根源,在于“天理不行,人欲橫流”,只要滅盡人欲,臣能盡忠,子能盡孝,婦能守節,則“天理流行”,家齊國治天下平。
經過元、明、清三代封建統治者的大力提倡和表彰,以“三綱”原則為理論基礎的程朱理學的價值體系廣泛傳播于天下,深入人心,成為封建社會后期政治、社會、人倫關系的基本行為準則與規范。“三綱”之中,“父為子綱”與“君為臣綱”的關系最密切。
在傳統上,先秦時期就普遍地存在著君臣關系來源于父子關系的觀念,如《周易·序卦傳》中說:
有天地然后有萬物,有萬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婦,有夫婦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
再如《禮記·昏義》中說:
男女有別,而后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后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后君臣有正。
而《孝經·圣治章》中說得更為明確:
父子之道,天性也,君臣之義也。父母生之,續莫大焉,君親臨之,厚莫重焉。
《孝經》中的這段話,是說父子之道中,父如嚴君,故包藏著君臣之義。
因此,先秦時期,在道德評價上,父子關系和君臣關系也被認為是相通的。如“事君以敬,事父以孝者”,“邇之事父,遠之事君”,“君父之命不校”,“民奉其君,事之如父母”……這些散見于先秦典籍中的言論,正是父子關系與君臣關系相通的觀念反映。
至“三綱”之說確立以后,君臣關系在各種社會和政治關系中占據的領導性地位,使“君為臣綱”成為“三綱”之綱,“父為子綱”則直接地為“君為臣綱”服務。
父子關系是由血緣關系規定的,即所謂的“人倫”,孝敬順從父輩是處理父子關系的原則。“父為子綱”則已經把父子關系絕對化了,它要求子女無條件地服從父輩,它甚至賦予父輩以任意處置子女的身體、性命的權力,即“父叫子死,子不可以不死”。君臣關系本是屬于政治道德問題,但在父子關系的類比之下,“君為臣綱”的原則也失去了“君禮臣忠”的相對性,變成臣屬們要無條件地服從君主,要求臣屬們“死節守義”,以死效忠。而且,“君叫臣死,臣不可以不死”的極端的提法也出現并被接受了。
從父慈子孝到“父為子綱”,從“君禮臣忠”到“君為臣綱”,父子關系與君臣關系同步走向極端,走向絕對化,而這兩者又互相結合,互相利用,互相支持,共同為維護封建政治統治服務。這也是歷代帝王提倡“孝道”,實行“孝治”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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