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訟卦第六·《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譯文】《象傳》說:由于爭訟而受賞官祿,這也不值得尊敬。
【說明】六三不爭,可以保有舊祿并獲吉祥;上九強爭,儘管受賜也將被奪回。兩爻正從相反的角度,說明“訟”不可極、“祿”不可爭的義理。
【總論】《訟》卦并非教人如何“爭訟”,而是誡人止訟免爭。卦辭一方面指出:必須在 “信實” 被止塞的情狀下才能 “起訟”; 另一方面深誡:訟事應當持 “中”,若訟極不止必兇。卦中九五喻“聽訟”尊主,以中正、明決獲“元吉”;余五爻皆身係訟事,其中初六不與人爭而獲“終吉”、九二敗訟速退而獲“無眚”、六三安分不訟亦獲 “終吉”、九四敗訟悔悟而獲“安貞吉”,惟上九窮爭強訟,自取“奪賜”之辱。可見,全卦大旨是始終申言“訟”不宜窮爭、應及早平息的道理。當然,若要杜絕爭訟,務須治其本源。《大象傳》稱 “君子作事謀始”,提出“作事”之初先防“訟”于未萌的觀點,即是強調凡事先明確章約、判定職分,使訟無從生,爭無由起。王弼《周易注》引孔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語見《論語·顏淵》,又見《禮記·大學》)此語正合《大象傳》的精蘊:既揭出《訟》卦的象外之旨,又反映了古人追求息訟免爭、人人平和的社會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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