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的主要內(nèi)容,《明史》導(dǎo)讀
《明史》是紀傳體的明朝史。清張廷玉等撰。主要版本有清乾隆間武英殿刻的《二十四史》本,經(jīng)商務(wù)印書館影印,收入《百衲本二十四史》; 同治時江蘇書局翻刻本:同本局本,竹簡齋本; 中華書局1974年出版的點校本。
張廷玉(1672—1755),字衡臣,號硯齋,安徽桐城人,清史學(xué)家。康熙進士,官至保和殿大學(xué)士。歷仕康、雍、乾三朝,先后擔(dān)任《圣祖實錄》副總裁,《世宗實錄》總裁,三禮館、會典館、明史館總裁等。他主張學(xué)者除治經(jīng)外,應(yīng)輔之以史。從政之余大量閱讀史書,留心禮樂、刑政、田賦、兵戎、河渠、平準(zhǔn)之實學(xué)。著有 《澄懷園文存》。康熙十八年 (1679),詔修《明史》,以徐文元為監(jiān)修,前后有數(shù)十人參與修纂,其中精熟明史的萬斯同用力最大。后以張玉書,王鴻緒等人相次任總裁官。萬氏死,王鴻緒對他手定的明史草稿進行增刪潤色,題名為《明史稿》。雍正元年(1723),張廷玉接任總裁官,復(fù)對此書進行加工,于十三年(1735)定稿,乾隆四年(1739)刊行。《明史》從清初議修,到成書,歷90余年,是正史中費時最長的一部。
本書332卷,主要記述從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到崇禎十七年(1644)277年的明朝歷史,本書分本紀24卷,志75卷,表13卷,列傳220卷四大部分。
本紀:記述明朝16帝,本紀的體例與《明實錄》有所不同,如建文帝朱允炆,景泰帝朱祁鈺分別為成祖、英宗所廢,在《實錄》中先后附于《太祖實錄》、《英宗實錄》,本書為其正名,特立 《恭閔帝紀》、《景帝紀》。英宗因 “土木之變”被瓦刺虜去,群臣擁景泰帝即位,后被釋回京,發(fā)動政變重新登位,故本書分列《英宗前紀》、《英宗后紀》,排于《景泰紀》前后。志:共15目。《天文志》記天文儀器及天象變化,日食因詳見于本紀,本志遂不書。《五行志》以水、火、木、金、土五行分紀各種自然現(xiàn)象及災(zāi)害。但提出自然現(xiàn)象與人事并不一定每事相關(guān),其觀點比前史有所進步。《歷志》記修歷經(jīng)過,其中有徐光啟等以西洋歷法撰《歷書》的事跡,并收錄《大統(tǒng)歷法》及《回回歷法》,并配以大量圖式。《地理志》記全國行政區(qū)劃,以京師、布政使司等為敘述單位。《禮志》記祭祀及朝廷大典等儀禮。《樂志》記廟堂樂舞、樂器、音律等。《儀衛(wèi)志》記君主、后妃、太子、百官等儀仗及侍衛(wèi)制度。《輿服志》記君臣各級的服飾及車輅。《選舉志》記學(xué)校、科目、薦舉、銓選。《職官志》記官制。《食貨志》記經(jīng)濟制度、貿(mào)易情況、生產(chǎn)活動。《河渠志》記各大河系及其支流,與水利工程。《兵志》記以衛(wèi)所為核心的軍隊編制及其制度。《刑法志》記 《大明律》、司法機關(guān)及東西廠、錦衣衛(wèi)、鎮(zhèn)撫司獄。《藝文志》不同于前史,而僅記明代著述。表:有5目,為 《諸王世表》、《功臣世表》、《外戚恩澤侯表》、《宰輔年表》及 《七卿年表》。后者系新開。因明廢丞相制,提高六部地位分司其事,另以都察院糾察百官,故六部尚書及都御史并列為七卿;而九卿中之通政使、大理寺卿權(quán)力較輕,未予列入。列傳:首敘元末群雄,次敘明開國功臣,類傳有后妃、諸王、公主、循吏、儒林、文苑、忠義、孝義、隱逸、方伎、外戚、列女、宦官、閹黨、佞幸、奸臣、流賊17目。其中 《閹黨傳》、《流賊傳》為新創(chuàng),前者記宦官擅權(quán)及其流毒;后者記明末農(nóng)民起義領(lǐng)袖李自成、高迎祥、張獻忠等的事跡。少數(shù)民族及領(lǐng)國傳有土司、外國、西域3目,《土司傳》為首創(chuàng),分記湖廣、四川、云南、貴州、廣西5個地區(qū)的土司政權(quán)。
《明史》在二十四史中是編纂較為得體一部,它受到了許多學(xué)者的贊譽。第一,體例安排殊有新意,不拘泥于傳主,而著重事實。趙翼說: “《明史》則數(shù)十人共一事者,舉一人立傳,而同事者各附一小傳于此人傳后。即同事者另有專傳,而此一事不復(fù)詳敘,但云語在某人傳中。”(《廿二史札記》)若父祖子孫各有大事可言者,則各自分別立傳,如張玉、張輔父子兩傳即為此例。再如石柱女土司秦良玉,明末勤王抗清,故不入《土司傳》,而另行立傳。第 二,史識高深,不囿于常論如東林黨和閹黨之爭。歷來均認為前者皆君子,后者皆小人。本書則明甄是非不予簡單化。朱彝尊說: “作史者當(dāng)就一人立朝行己之初終本末,定其是非,別其白黑,不可先存門戶于胸中,而以同分邪正,賢不肖也。”(《曝書亭錄》)第三,事實反復(fù)考證,可謂信史。如秦王朱惟焯請地之事,應(yīng)為武宗正德十三年事,然 《實錄》卻記入嘉靖間,作者之 一毛西河詳考 《皇明通紀》等書,而于刪削。( 《西河合集》)第四,資料來源豐富詳備。據(jù)楊梼說,《實錄》中食貨部分達60余冊;館抄張居正、嚴嵩事,各達500多頁,魏忠賢事達千余頁。( 《明史例案》)這就為修史提供了裁剪的條件。第五,作者不單純追求文體簡潔,對重要章奏時論切于利弊者,多以原文收入,從而保存了不少原始材料。但是,本書并非完美無缺,它仍重蹈了不少前史的錯誤,最明顯的 一點是回護手法,如對朱元璋戮誅功臣、酷吏宋訥草菅人命事、楊廷和依劉瑾之力入閣、英宗誣構(gòu)于謙等事,均曲筆粉飾,以掩蓋真相。對于明與建州女真的關(guān)系以及南明史跡因事涉諱忌均有意作了刪除。此外,因疏忽而造成的內(nèi)容錯誤也不時所見。
本書刻版流傳之后,就受到了史學(xué)界的關(guān)注,對它的研究經(jīng)久不息。其主要的專門著述有: 清王頌蔚撰《明史考證捃逸》,以 《明史》稿本,初刊本及 《實錄》等書,詳細考訂本書的人名、地名及史實,頗有所得。近人丁謙撰《明史外國地理傳地理考證》及《明史西域傳地理考證》,突破《明史》僅載歐非二洲的地域局限,兼考當(dāng)時的美洲的國度,并對西域地理多有補證。吳廷湊撰《明督撫年表》,將從嘉靖至崇禎時期的各地督撫按地區(qū)編成地方長官年表,分紀年、紀人、紀事3欄表述。此外,吳晗撰《明史小評》,側(cè)重考訂本書謬誤,分別從脫文、錯誤、事誤、重出、互異、簡失等角度入手。李晉華撰《明史纂修考》、黃云眉撰《明史編纂考略》及《明史考證》、陳守實撰的 《明史抉微》也甚有心得,均可資參考。
參考文獻
- 1. 趙爾翼等: 《清史稿》卷288 《張廷玉傳》,中華書局,1976。
- 2.清王頌蔚:《明史考證捃逸》,吳興嘉業(yè)堂刊本。
- 3. 吳晗:《明史小傳》,《圖書評論》1卷9期,1933年5月 。
- 4. 陳守實: 《明史抉微》,《國學(xué)論叢》 1卷4期,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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