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偶
指采用意思相反或迥然不同的詞語所構成的兩個并列短語或分句。這種結構具有強烈的反義對照或異義對比的修辭效果。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在《修辭學》中十分推崇對偶,“因為對立事物容易被人理解,尤其當對立事物并列在一起時,更能使人一目了然;對偶法十分類似于三段論法,都是將相反的論點并列在一起的,因而易于取舍”。后來的學者同樣強調對偶具有表達明晰、有力的優點,并指出,對偶也是一種語言文字的修辭技法。現代學者主要強調對偶這種語言文字的修飾功能。
《圣經·箴言》中的許多詩體格言都采用了一種意義概括而對照簡明的對偶句。例如:“寧可獨自住在曠野,莫與潑辣女人同居”(21:19)。這類對偶法在盎格魯—撒克遜詩歌中,也有大量的實例。
古典主義詩人進一步發展了對偶法的形式,在有的用例中采用了嚴格對稱的形式。例如:“他不想從火中取煙,而想從煙中取火”(賀拉斯:《詩藝》)。然而,更加注意這種形式精巧的對偶的,還是后來理性主義時代的英、法詩人。例如:“我想這樣做又不想這樣做,我怒火中燒又不敢發火”(皮埃爾·高乃依:《西拿》)。在英國,意義完整的雙行詩興起于王政復辟時期與安女王時代。由于它便于作形式對稱的思想表達,所以對偶的使用便成為許多英國詩人的主要風格特征之一。這些詩人發現對偶法對于發揮他們的諷刺詩才,是一種十分有用的寫作手段。現代詩人則主要在幽默詩中使用對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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