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含秦)散文·諸子散文·呂不韋與《呂氏春秋》·察今
上胡不法先王之法?非不賢也,為其不可得而法。先王之法,經乎上世而來者也,人或益之,人或損之,胡可得而法? 雖人弗損益,猶若不可得而法。
東夏之命,古今之法,言異而典殊。故古之命,多不通乎今之言者; 今之法,多不合乎古之法者。殊俗之民,有似于此。其所為欲同,其所為欲異。口惽之命不愉,若舟車衣冠滋味聲色之不同。人以自是,反以相誹。天下之學者多辯,言利辭倒,不求其實,務以相毀,以勝為故。先王之法,胡可得而法? 雖可得,猶若不可法。
凡先王之法,有要于時也。時不與法俱至,法雖今而至,猶若不可法。故擇先王之成法,而法其所以為法。先王之所以為法者,何也?先王之所以為法者,人也,而己亦人也。故察己則可以知人,察今則可以知古。古今一也,人與我同耳。有道之士,貴以近知遠,以今知古,以所見知所不見。故審堂下之陰,而知日月之行,陰陽之變; 見瓶水之冰,而知天下之寒,魚鱉之藏也。嘗一脟肉,而知一鑊之味,一鼎之調。
荊人欲襲宋,使人先表澭水。澭水暴益,荊人弗知,循表而夜涉,溺死者千有余人,軍驚而壞都舍。向其先表之時可導也,今水已變而益多矣,荊人尚猶循表而導之,此其所以敗也。今世之主法先王之法也,有似于此。其時已與先王之法虧矣,而曰此先王之法也,而法之。以此為治,豈不悲哉!
故治國無法則亂,守法而弗變則悖,悖亂不可以持國。世易時移,變法宜矣。譬之若良醫,病萬變,藥亦萬變。病變而藥不變,向之壽民,今為殤子矣。故凡舉事必循法以動,變法者因時而化。若此論,則無過務矣。夫不敢議法者,眾庶也; 以死守法者,有司也; 因時變法者,賢主也。是故有天下七十一圣,其法皆不同; 非務相反也,時勢異也。故曰: 良劍期乎斷,不期乎鏌铘; 良馬期乎千里,不期乎驥驁。夫成功名者,此先王之千里也。
楚人有涉江者,其劍自舟中墜于水,遽契其舟,曰: “是吾劍之所從墜。” 舟止,從其所契者入水求之。舟已行矣,而劍不行,求劍若此,不亦惑乎? 以故法為其國,與此同。時已徙矣,而法不徙。以此為治,豈不難哉!
有過于江上者,見人方引嬰兒而欲投之江中,嬰兒啼。人問其故。曰: “此其父善游。” 其父雖善游,其子豈遽善游哉? 以此任物,亦必悖矣。荊國之為政,有似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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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選自《呂氏春秋·慎大覽》中的第八篇。全文強調國家法制務必因時而變,且多方闡明古今時世不同,不可墨守成規,拘泥古法;制訂法規,應當審察今世形勢而妥行。
察今,明察當今的實際狀況。
這篇文章結構比較簡單,全文可分前半與后半兩個部分,基本上是一個小節一層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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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大段(1-4小節):國家法制應與時俱進。其中有三層意思:
第一層:不可無視變化,拘泥古法;
第二層:察己知人,察今知古;
第三層:死守故法,豈不悲哉?
第二大段(5-7小節):治國無法則亂,守法弗變則悖。其中也有三層意思:
第一層:“天下七十二圣,其法皆不同”;
第二層:法制怎能“刻舟求劍”?
第三層:“其父善游,其子豈亦善游”?
以下按段解說——
第一段:國家法制,應與時俱進
這一大段,包括三小節文字,亦即每節一層意思——
第一層:不可無視變化而拘泥古法
它包括以下一、二兩節——
上胡不法先王之法?非不賢也,為其不可得而法。先王之法,經乎上世而來者也,人或益之,人或損之,胡可得而法? 雖人弗損益,猶若不可得而法。
東夏之命,古今之法,言異而典殊。故古之命,多不通乎今之言者; 今之法,多不合乎古之法者。殊俗之民,有似于此。其所為欲同,其所為欲異。口惽之命不愉,若舟車衣冠滋味聲色之不同。人以自是,反以相誹。天下之學者多辯,言利辭倒,不求其實,務以相毀,以勝為故。先王之法,胡可得而法? 雖可得,猶若不可法。
一、詮詞釋句:
上與胡——上,指國君。胡,同“何”。
法先王之法——前一個“法”,動詞,效法。后一個“法”,名詞,法令,法度。先王,指古代圣君。
不可得與胡可得——前者指不能夠。后者,是說有什么可以。
東夏之命——東,指東夷,東方少數民族。夏,諸夏,指中原地區的人。命,名,指語言。
言異而典殊——典殊,法令不同。這是說,語言不同,法典各異。
其所為二句——是說,人們的要求相同,而做法不同。欲,要求。
口惽——猶口吻,惽(hūn昏),亦作“惛”。“口惽之命”,口吻之言,即方言。“不愉”,不可改變。愉,通“渝”。
人以自是,反以相誹——是說人們喜好自以為是,而否定他人的不同意見。相誹,互說對方不是。
辯言利辭——能說會道,言辭鋒利,一作“言利辭倒”,其釋是:言辭鋒利,顛倒是非。
以勝為故——故,事。是說專以勝過別人為能事。
二、略述大意:
國君為何不去效法先王的法令呢?不是過去的法令不好,而是不可能取法于它。因為先王之法離今已是久遠,其內容也經過人們的增減,有什么可以效法呢! 即使沒經過增減,也還是不可以得而效之的!
這究竟為什么呢?作者在下文步步深入地闡明自己的觀點。
文章從歷代政治、文化、語言、民俗和生活等不同視角來加以闡述。比如:
東方少數民族和中原諸夏的語言各不相同,古今的法令、法制也因各地語言不同而各異。古代的語言,大都不通于今世的語言;而今世之法,也大都不符合古代法令。不同風俗的民眾,也當有不同的法令和法規。也有眾人的要求是一致的、相同的,而做法卻不一樣。況且,各地的方言,是不可改變的,不同語言的障礙是難以逾越的。各地方言的不同,正如車船、衣帽、口味和聲色的不同,都是不能隨意抹煞的。因此,他們對法律的需求也不可能一個樣。人們還有一個怪習慣,總喜好自以為是,總是在互說別人的不是。當今天下的學者,大都能說會道,言辭鋒利,似乎很動聽,但往往不切合實際。他們還互相攻訐詆毀,總以打敗對方為能事。文章就是這樣地從反面列舉了一系列事例,進行論證,得出結論是:先王之法不可得而效之。即今人治國,不可死守成法。
第二層:察己知人,察今知古
凡先王之法,有要于時也。時不與法俱全,法雖今而至,猶若不可法。故擇先王之成法,而法其所以為法。先王之所以為法者,何也?先王之所以為法者,人也,而己亦人也。故察己則可以知人,察今則可以知古。古今一也,人與我同耳。有道之士,貴以近知遠,以今知古,以所見知所不見。故審堂下之陰,而知日月之行,陰陽之變; 見瓶水之冰,而知天下之寒,魚鱉之藏也。嘗一脟肉,而知一鑊之味,一鼎之調。
一、詮詞釋句:
要于時——要,切合,切要。是說適應時代的需要。
擇與成法——擇,通“釋”,棄舍。成法,現成的法規。
所以與為法——所以,所憑借的,指制訂法規的根據。為法,指制訂法規應掌握的精神與原則。這句是說,要拋開先王的成法,但要效法其制訂法規的根據與原則。
貴以等二句——貴,重要的在于。以,用。據知,推知。這二句說,重要的在于能夠用近事推知遠事,以今天推知將來;同時,也用今天推知古代。
審堂下之陰——審,察看。堂下,房堂邊。陰,指日月之影。
陰陽——對于此概念,最初之義,是指日光的向背,向日為陽,背日為陰,引申為氣候之冷暖。古代思想家看到宇宙現象(包括人)都有正與反兩個方面,于是就用陰陽這兩個概念來解釋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相互對立和相互消長的現象。比如:以日為陽,以月為陰;以晝為陽,以夜為陰;乃至以男人為陽,女人為陰等等。此指晝夜、陰晴和寒暑等類。
一脟肉——脟(luán孿),同“臠”,切肉成塊狀。一脟肉,即一塊肉。
鑊與鼎——鑊(huò或),大鍋。鼎,古代烹煮用的器物,多用銅制成,圓形,三足兩耳,也有方形四足的。后世道士則用以煉丹煮藥,或作香爐。此指前者。
二、略述大意:
先王所制訂的法令、法規,都是切合當時的情況與條件的。時代的客觀條件不斷變化,不可能將當時的成法,完整無損地一并傳了下來,因此,先王之法,雖然流傳至今,仍然是不可效法的。如今,我們應當拋棄先王的那些現成的法規。但要效法他們制訂法規的根據和原則。那么,先王制訂法規的根據是什么呢?最重要的根據是,當時人們的需求。在這“人們”中,也包括你自己。所以說,明察自己可以推知他人;明察當今,則又推知古代。這樣,用以增加自己的知識,將所看到的東西,并推知所沒有看到的。也就是說,察知房堂旁的日月的光影,可以猜測日月之運行和宇宙萬物的陰陽變化;見到一瓶水的結冰,推知通天下的寒冷,以及推知魚鱉等水生之物的藏身之處;再說,即使嘗到一塊肉,也會知道一鍋、乃至一大鼎的滋味。
第三層:死守故法,豈不悲哉?
荊人欲襲宋,使人先表澭水。澭水暴益,荊人弗知,循表而夜涉,溺死者千有余人,軍驚而壞都舍。向其先表之時可導也,今水已變而益多矣,荊人尚猶循表而導之,此其所以敗也。今世之主法先王之法也,有似于此。其時已與先王之法虧矣,而曰此先王之法也,而法之。以此為治,豈不悲哉!
一、詮詞釋句:
荊人與宋——荊人,即楚人。宋,當時的諸侯國,在今之河南商丘以東,江蘇銅山以西一帶地方。
表、澭、益——表,做標記。澭,即澭水,黃河之支流,在今山東境內。益,同“溢”,滿、漲。涉,徒步渡水。
向、導與虧——向,此作“以前”解。導,涉水。虧(guì詭),通“詭”,差異,不適應。
二、略述大意:
這一節主要講述一個“荊人襲宋”的故事。楚國人想去偷襲宋國。于是,先派人去宋國的澭水做了標記。澭水因雨而河水猛漲,但楚人不知道,仍舊依著所做的標記乘夜徒步渡水。結果,淹死了一千多人。軍隊因此受到驚恐有如轟轟然城舍的崩潰。當時標記時,澭水是可以涉渡的。而今澭水暴漲,水位高了許多,楚人竟然按舊標記,老規矩去渡水。這就是遭受慘敗的原因。今世國君還在實行先王的陳法,情況正與此相仿。當今之時,同先王之時和先王之法,已差得很遠了,可是,還在說什么,應當以先王之法而實行之。如用這種行徑來治理國家,豈不太可悲了嗎?
這是本篇的前半部分,主要論述“時”與“法”的關系,重點在于一個“變”字,明確指出:國家法制,應與時俱進。經過正反兩面的反復論述,終于點明本文的中心論題是:“察今”。下邊,則進一步論述“立法”與“變法”的重要意義與必要性。
第二段:“治國無法則亂,守法弗變則悖”
這一大段,主要通過若干反證來闡明變法的必要性。也有三層意思——
第一層:“天下七十一圣,其法皆不同”
故治國無法則亂,守法而弗變則悖,悖亂不可以持國。世易時移,變法宜矣。譬之若良醫,病萬變,藥亦萬變。病變而藥不變,向之壽民,今為殤子矣。故凡舉事必循法以動,變法者因時而化。若此論,則無過務矣。夫不敢議法者,眾庶也; 以死守法者,有司也; 因時變法者,賢主也。是故有天下七十一圣,其法皆不同; 非務相反也,時勢異也。故曰: 良劍期乎斷,不期乎鏌铘; 良馬期乎千里,不期乎驥驁。夫成功名者,此先王之千里也。
一、詮詞釋句:
悖——讀bèi背,違背事理,行不通。一作“亂”。
持國——統治國家。一作,保衛國家。
殤子——殤(shāng傷)子,未成年而亡的“夭折”者。
循法而動與因時而化——前者,是說按照法律制度而行動;后者是說,要隨著時代而變化。
過務、庶眾與有司——過務,錯事。庶眾,猶眾人。有司,指官吏,職有專司。故稱“有司”。
有天下七十一圣——是說古代統治天下的七十一位君主。據《史記·封禪書》載,“七十一”,應作“七十二”。此乃形容其多,而非實指。一說,相傳孔子曾登泰山,觀易姓而王可得而數者七十余人,不得而數者萬數也。
鏌铘與驥驁——鏌铘,即莫耶,古代寶劍名,為春秋時吳王闔閭所有。驥驁(jì、ào寄敖),皆良馬之名。這里是說,能割斷東西的劍就是好劍,不一定非要“鏌铘”不可。下兩句意同此。
二、略述大意:
治理國家,沒有法規就要發生混亂。而死守舊法不變,也是違反事理,行不通的。不管是“悖”是“亂”,都是不能治好國家,保衛社稷的。世道變,時代移,只有變法,才能適應客觀這種變化的需求。比如,良醫治病,病萬變,藥當跟著萬變。如果病變了而藥不變,過去的高壽者,今則為夭折者。所以,大凡當事者總是遵循法令制度而行動,隨著時代變化而變化的。果若如此行事,就不會有過錯了。看來,不敢議論國法的,是庶人大眾;而死守成法不放的,就是那些官吏們。事實說明,只有賢主圣君,才會積極地因時而變法。據說,天下有七十二位圣君,其法均不一樣。這不是有意標新立異,而是順應著時勢的需要而有所不同而已。由此可知,能割斷東西的劍,就是好劍,不一定要什么莫邪的名劍;能行千里的馬,就是良馬,不一定要什么“驥驁”的名馬。先王所要求的“成功名”,正如人們期望日行千里的良馬一樣,并非一定要返回古代去求取那一成不變的故法。
第二層:法規的訂立,不可“刻舟求劍”
楚人有涉江者,其劍自舟中墜于水,遽契其舟,曰: “是吾劍之所從墜。” 舟止,從其所契者入水求之。舟已行矣,而劍不行,求劍若此,不亦惑乎? 以故法為其國,與此同。時已徙矣,而法不徙。以此為治,豈不難哉!
一、詮詞釋句:
遽與契——遽(jù巨),就,遂,或急速。契,同“鍥”(qiè竊),鐫刻。“契其舟”,即在墜劍的舟之邊沿刻上記號。
所以墜——掉下去的地方。“是”,這里。
故法——已成過去的法令、制度。
時已徙矣——徙,遷徙,變遷。是說時代已經發生了變遷、變化。
二、略述大意:
作者在這里講了一個生動的寓言故事:楚國有個人,在渡江時不小心,將一把劍自舟上掉入江中。怎么辦?他急速地在船沿上刻上了一個記號,意思是說:我的一把劍從此處掉入江中。待船停下來時,他就從刻有記號的舟沿下水去找劍。誰知,舟在行走時,而劍未行。當然,找不到了。如此找劍法,豈不令人大惑不解?可是,這種做法正如用陳舊法規來治理當今國家一般可笑! 時代變了,法規不變,以此來治國,豈不難哉!
第三層:法規的訂立與執行,也不可“引嬰投江”
有過于江上者,見人方引嬰兒而欲投之江中,嬰兒啼。人問其故。曰: “此其父善游。” 其父雖善游,其子豈遽善游哉? 以此任物,亦必悖矣。荊國之為政,有似于此。
一、詮詞釋句:
方引嬰兒欲投江——方,正。引,牽著。是說看見有人正牽著一個嬰兒準備投入江中。
任物——猶任事,即處理事物。
荊國為政——即楚國施行政治。
二、略述大意:
作者繼續以寓言說理。它說,自己在過江時,見到一個人牽著一嬰孩的手,意欲將嬰兒投入江中,嬰兒啼哭。有人問他為什么這樣干?他答出的唯一理由是:嬰兒的父親善于游水。其父親善游,難道兒子馬上就善游嗎?如按這種主觀推斷來處理世事,也一定與事理更是背道而馳的,怎么行得通! 當今楚國實行的政治,正有類于此,十分荒唐!
在這段文章中,作者引入了“良醫治疾”、七十二圣治政的事例和“刻舟求劍”、“引嬰投江”等寓言故事,其寄意在于:國家之立法,一定不可如“刻舟”者那樣固執拘泥,不知適應客觀變化而處事。這樣做的結果,不僅求劍無果,而且留下萬古笑炳;國家之立法與執法,也不可像“引嬰”者那樣任意主觀武斷,固執己見,干著壞事,還不自知。這是從反面來論證中心論點的。同時,作者又運用若干正面范例和比喻,來加以透切論述。比如,用良醫對癥下藥,七十二圣合理治政,以及“良劍期果斷”,“良馬期千里”等等妙喻,充分地、多層次地說明了“舉事必循法以動,變法者因時而化”的道理。這樣,就使自己的“世易時移,變法宜矣”的結論,具有充分的說服力和很高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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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今》是一篇著名的政論散文,文章的組織都是嚴格地“因體而行”的。因此,它彰顯了文章的若干特色,其中一些耀眼的亮點,特別引人注視。這里,僅就立意與取材兩項,多花一點唇舌。
一、先說立意
文章的作者很懂得論說文——政論散文的寫作三昧,把文章的立意置于首位,將文辭列以其次,并讓它為其主旨服務。正如后世學者《后漢書》作者范曄所說:作文“當以意為主,以文傳意。以意為主,其旨必見,以文傳意,則其詞不流。”他把“意”與“文”的關系揭示得很明白:“意”是文章之主旨(即主題、中心論點),“文”(即言辭)是傳意的手段,始終為“意”服務,受其調遣。本文的立意,由文題點出:“察今”。但它采取的是“含蓄型”文題,故未明確告知讀者,所察的是什么“今”?于是,在文章的開頭補上這一點——本文議論的主旨是:治國理政,是死守先王故法呢,還是審察當世形勢而制訂符合時代潮流的新法?約而言之,即:國家法制,應與時俱進。
本文的這個中心論點,具有超常的意義,不僅在戰國當時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而且在后世,直至今日,仍不失其借鑒價值。因為,它的立意,有著“三貴”的特點:貴在約,貴在新,貴在深。
所謂“約”,即立意簡約,論點集中,不管經過多少論證的曲折過程,自首至尾,貫穿全文。
所謂“新”,就是立意出新,不落舊套。這個論點,正出在當時儒墨盛世,“法先王”與“法后王”論爭十分劇烈的當口,它站在后者少數派一邊,當屬于“新論”。
至于“深”么,是說立意具有卓見絕識,且揭示了事物的本質,煉出文意之精華,這一點很突出。它的提出讓治國理念上了一個新的臺階,深人至法理之精髓。這就是文中所說:“治國無法則亂,守法弗變則悖,悖亂不可以持國。”看!這是何其切膚入髓之偉論啊!
二、再說取材
大家知道,一切議論文,包括政論散文,既要有新鮮論點,又要有充足的論據。可以看出,《察今》的作者,是深得此理的。他在文中廣搜材料,大量使典用事,以使自己自如運筆有了可恃的依靠;也讓全文的中心論點,及其有關的若干支論點,都擁有歷代政治、文化、語言、民俗和生活等多方面的材料,為文章進行多視角、多層次的論述,提供十分充足的論據。這樣,文章的論點,也是為文的主旨,能夠鮮明地呈現在人們眼前,并深銘于心坎。
這篇文章有一個特點,中心論點擁有一系列為其服務的小論點。在每個小論點之后或之前,往往都得借助許多材料為其作支撐。因而,文章取材用事,相當宏富,其內容因而顯得厚實。比如:
為了闡明“古今之法,言異而典殊”,即用了“東夏之命(語言)”的材料,并藉以進行了有說服力的論述;
為了說清“察己知人,察今知古”之理,又借用了“瓶水之冰”、“一脟肉”等譬喻,來進行富有啟迪性的解說;
又為了站穩“世易時移,變法宜矣”的立論,又征用了“七十二圣治政”和“良醫對癥下藥”等古今事例,加以支撐;
不僅如此,作者似乎嫌現成事例還不足以使用,又專門撰作了“荊人循表夜涉”、“楚人刻舟求劍”和“引嬰投江”等若干寓言故事,來協助論述,于是文章大大生色。它不單富有情趣,而且寄意遙深,增強了藝術感染力。這還同莊子、荀子和韓非等先賢們一道,釀成了先秦哲理散文的一個惹人注視的重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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