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文學與社會生活·戲曲小說的演進理路與明代社會的階段變化·明初文學與社會狀況
元末,江、浙地區人口盛眾,商品經濟活躍,所以“往往逐末利而食不給”①。由于法制松弛,一些富戶在物質生活上追求奢華,“園池亭榭僭于禁御,飲食器用侔于列侯”②。在城市生活中,戲曲的愛好成為重要內容,除雜劇外,更適合南方人欣賞的南戲也開始崛起,“順帝朝,忽又親南而疏北。作者猥興,語多(鄙)下”①,高明的著名南戲作品《琵琶記》就是該期的產物。明初,政府著意于改變元末所造成的經濟殘破面貌,再造自然經濟體系,從總體上重建樸茂的社會風俗,因此把流動性極強的商業活動控制到一定范圍之內,將城市市民的奢靡生活方式加以取締,就顯得尤為迫切。這就決定了明太祖朱元璋的系列政策必然具有反市民的本質和屬性。這樣,作為市民精神生活重要構成部分的平話說唱和戲曲演出等活動就相應地受到了抑制。
太祖限制百姓特別是市民開展這類活動,但并不等于說要徹底禁絕這類活動在任何范圍內的存在,他及其貴族們還是要享用元末形成的這一文化成果的。如黃溥曾援引太祖的話說:“五經、四書如五谷,家家不可缺。《琵琶記》如珍羞,富貴家不可缺。”②朱元璋是一個文化素養不太深但講求實際的人,依他的理解,經書是谷粟,每家皆應具備,而高明的戲劇則是山珍,富貴之家不可缺,確也真看重了戲劇在富貴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這段話反映了他當時對元末文化理解的水平。所以,當親王之藩時他都要賜予一定數量的戲曲文本,“洪武初年,親王之國,必以詞曲一千七百本賜之”③。稍后移封南昌的寧獻王朱權和藩封在開封的第二代周王憲王朱有燉在戲曲評論和雜劇創作上取得的杰出成績,即是這種做法的最好注腳。
戲劇的搬演在元末已經非常習慣,所謂“習俗已久”,到明初將其徹底禁絕也有困難,何況統治階級上層也有這種嗜好,這樣就為戲劇在小范圍內的存活提供了縫隙。所以,在洪武三十年(1397)也即朱元璋的晚年最后確定下來的《大明律》的有關條文中,對戲劇的態度有所改變:“凡樂人搬做雜劇、戲文,不許妝扮歷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圣先賢神像,違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妝扮者與同罪。其神仙道扮及義夫節婦、孝子順孫、勸人為善者,不在禁限。”①只要不犯上面所規定的幾種忌諱,去搬演表現忠孝節義、勸人行善的戲劇是不受限制的,這反映了政府統治中對戲劇教化功能的利用。這種做法限制了蘊涵市民個性內容的曲目的產生,使戲劇淪為統治者純粹的附庸和工具,所以戲劇在明前期的遭際和命運也就可以想見了。
小說領域的情形也大體如此。突出表現為種類稀少,且為文言體裁。如瞿佑的《剪燈新話》和李昌祺的《剪燈余話》等。這些集中的文言小說,實際上是唐代傳奇創作手法的繼承,描寫內容多涉靈異,在行文上只追求文字的綺麗,而缺乏對人物性格的著力塑造,帶有明顯的自賞性質。并且,這種作品在當時不被官方看重,作品的流傳也遭禁止。如韓雍在景泰年間巡撫江西時,擬選廬陵縣國初以來的名臣列入鄉賢祠中。李昌祺盡管以 “耿介廉慎”著稱,還是因為曾經創作過《余話》的原因被黜②。
可見,不管是戲劇還是小說,它們在縫隙中生存的這種結局是當時再造自然經濟社會的必然,與當時政府的政治設計也直接相關。也就是說,當時社會經濟恢復的需要和政府的政治需要發生了一致性的疊合,從而對明初文化發展的格局產生了影響。在這種既定的環境中,人們的精神需求被降到了最低點。這也從反面表明這類精神活動的實質屬于市民活動的范疇。
注釋
① 《明太祖實錄》卷五三,洪武三年六月辛巳,臺灣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印本。② 嘉靖《常熟縣志》卷一三《典禮志三·風俗》,中國史學叢書本。① 徐渭《南詞敘錄》,誦芬室讀曲叢刻本。② 黃溥《閑中今古錄摘抄》,紀錄匯編本。③ 李開先《閑居集》卷六《張小山小令后序》,路工輯校《李開先集》第370頁,中華書局1959年版。① 《大明律》卷二六《刑律·雜犯·搬做雜劇》,玄覽堂叢書三集本。② 葉盛《水東日記》卷一四,中國史學叢書本;陸容《菽園雜記》卷一三,中華書局198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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