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兩漢文學與出土文獻·出土文獻中的文學因素·出土文獻的文學因素
出土文獻有各種類型,很多文獻都有它們特定的性質和內容。雖然它們都有一定的“文獻”(literature)性質,但是并非所有的出土文獻都有“文學”(belles-lettres)意味。甲骨文多數都是卜辭,其性質是“卜以決疑”(《左傳·桓公十一年》)的,只有少數是記事刻辭。而金文多數都是銘功紀德的,雖然也記言記事,但是有一套程序化的冊命文辭,最后總是“子子孫孫永寶用”。至于戰國金文的“物勒工名”(《禮記·月令》)類型就更沒有“文學”性了。簡牘帛書也是如此,向來分為“文書”和“文獻”兩大類型①。那些遺冊、簿籍等文書也談不上什么“文學”性。過去唐蘭曾經提出“卜辭文學”一說②,于是很多學者干脆把卜辭中的“其自西來雨?其自東來雨?其自北來雨?其自南來雨”(《甲骨文合集》12870)與漢樂府《江南可采蓮》的“魚戲蓮葉東,魚戲蓮葉西,魚戲蓮葉南,魚戲蓮葉北”相提并論,但其實卜辭的文學性是遠不能和漢樂府相比的。金文也不例外。雖然說,有時一通長篇銘文可抵《尚書》誥命一篇③,但是那種 “紀念性”(monumental)的套話④,也陳陳相因,讀來令人生厭。其實,即使是那些出土的簡帛古書,其“文學”性究竟如何也不無疑問。它們更多地傳達了古人的學說思想,對于文采本身倒并不在意,所謂“辭達而已矣”(《論語·衛靈公》)。
這一點也與傳世文獻相似。誠如《〈昭明文選〉序》所言:“老莊之作,管孟之流,蓋以立意為宗,不以能文為本。”余嘉錫《古書通例》曾總結說:古人“以道術為體,而以文章為用,文章特其道術之所寄而已。”①柳詒征《中國文化史》也說:“蓋古之學者以學為文,未嘗以文為學。”②
既然如此,出土文獻是否就沒有一絲“文學”性了? 也不盡然。1999年12月北京廣播學院語言文學部等多家單位發起組織了“出土文獻與中國文學研究學術研討會”,全國各地共有40位學者與會。會上討論極其熱烈,會后還出版了名為《出土文獻與中國文學研究》的論文集③。應該說,出土文獻的 “文學”性不容置疑。古人雖然未嘗致意于作文,但是發言立意往往有“文學”意味。余嘉錫《古書通例》說:“西漢以前無文集,而諸子即其文集。非其文不美也,以其為微言大義之所托,言之有物,不徒藻繪其字句而已”④。雖然是通論古書,但是出土文獻也不出其列。
因此,這就需要我們對出土文獻中的“文學”性因素進行篩選。說白了,我們需要的是“文學”(belles-lettres)而非“文獻”(litera-ture),因此不能網羅無遺,細大不捐。嚴格說來,我們的某些前輩在這一方面并不嚴謹。像吳東發編《商周文拾遺》、劉心源編《古文審》、羅振玉編《殷文存》《貞松堂集古遺文》及其《補遺》《續編》、王辰編《續殷文存》等金文著錄書那樣,從書名上根本搞不清楚他們所選的究竟是“文字”、“文獻”還是“文學”,甚至連這些書究竟是不是有關出土文獻都看不出來。這當然不是好的榜樣。我們既然強調“文學”性,在出土文獻中理所應當選擇那些帶有一定“文學”色彩的“美文”為好。
注釋
① 李學勤《簡帛書籍的發現及其影響》(《文物》1999年10期)則分為“書籍”和“文書”兩類。他還指出,兩者的性質不同,研究的方法途徑有別,已經各自成為獨立的學科分支。② 參見唐蘭《卜辭時代的文學和卜辭文學》,《清華學報》1936年11卷3期。③ 郭沫若 《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初序》(上海書店出版社1999) 言:“傳世兩周彝器,其有銘者已在三四千具以上,銘辭之長有幾及五百字者,說者每謂足抵《尚書》一篇。然其史料價值,殆有過之而無不及。”又郭沫若《青銅時代·青銅器時代》就曾自詡《兩周金文辭大系》所收錄的323器,“毫不夸張地是為《周書》或《國語》增加了323篇真正的逸文”。參見《郭沫若全集·歷史編》(第一卷)第604頁,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④ “紀念性”(monumental)一詞參見巫鴻(Wu Hong)《早期中國藝術與建筑中的紀念性》(Monumentality in Early Chinese Art and Architecture),斯坦福大學出版社(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年版。① 李學勤、劉國忠、王志平編《中國現代學術經典·余嘉錫楊樹達卷》第207頁,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此語源于章學誠《文史通義·言公中》:“古人所欲通者,道也;不得已而有言。”② 第399頁,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8年版。③ 姚小鷗主編,北京廣播學院出版社2000年版。按,此次會議論文一部分亦曾刊發于《文學前沿》第2輯,首都師范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④ 李學勤、劉國忠、王志平編《中國現代學術經典·余嘉錫楊樹達卷》第1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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