憤爭損身,憤訟損財
【原典】
應(yīng)令君①曰:“人心有所憤者,必有所爭;有所爭者,必有所損。憤而爭斗損其身,憤而爭訟②損其財。此君子所以鑒《易》之《損》而懲憤也。”
【注釋】
①應(yīng)令君:應(yīng)俊,宋末元初人,生平事跡不詳。編有《琴堂諭俗編》,元人左祥補,分為上下卷。卷上篇目為《孝父母》《友兄弟》《教子孫》《睦宗族》《恤鄉(xiāng)里》《重婚姻》《正喪服》《保墳?zāi)埂贰吨乇緲I(yè)》;卷下篇目為《崇忠信》《尚儉素》《戒忿爭》《謹(jǐn)田戶》《積陰德》《擇朋友》。此文即出此書卷下之《戒忿爭》。②爭訟:因爭論而訴訟打官司。
【譯文】
應(yīng)令君說:“人心中有憤怒,必定要與人爭斗;與別人爭斗,必定會有所損失。因憤怒而與別人爭斗,就會傷害自己的身體;因憤怒而與別人打官司,就會損失自己的財產(chǎn)。這就是為什么君子要用《易經(jīng)·損》的卦象,來警戒自己不要輕易憤怒的原因。”
【延伸閱讀】
孔子多次論及伯夷、叔齊:“伯夷、叔齊,不念舊惡,怨是用希。”(《論語·公冶長》)“求仁而得仁,又何怨?”(《論語·述而》)對他們的評價都很高,其中很大的原因,在于他們不怨恨。因為按世俗的觀念來看,他們是有理由怨恨的,自己品德高尚,卻落得個餓死首陽山的下場。若干年后,司馬遷作《史記》,列傳之首便是此二人。他描述的卻是一個迥異于孔子的怨恨形象,“余悲伯夷之意,睹軼詩可異焉”(《史記·伯夷列傳》)。伯夷到底怨不怨,已經(jīng)無法考證了。正如西人所說的,自傳就是他傳,他傳就是自傳。孔子的不怨,呈現(xiàn)的是孔子的不怨;而司馬遷的怨,呈現(xiàn)的是司馬遷的怨。這也說明對很多人來說,即便是歷史上的名人,也很難做到心中無恨。如果放任怒火燃燒的話,當(dāng)然會傷人傷己,正如應(yīng)令君所說的;但如果就此泯滅心中的怒氣的話,卻又與人性相悖,韓愈說“不平則鳴”,憤怒實在是再自然不過的了。按西方心理學(xué)的觀點,負(fù)面情緒也是需要宣泄的,如果壓抑會產(chǎn)生不好的后遺癥。應(yīng)令君的初衷固然很好,告誡人們不要輕易憤怒,以免傷身損財。但他曲解了憤怒的效果,并夸大了憤怒的危害。憤怒作為人的諸多情緒之一,雖然說不上很好,卻也很難說壞,換句話說,憤怒本身并無所謂好壞。或許因為憤怒客觀上存在的負(fù)面影響,才讓人對于憤怒產(chǎn)生出不好的印象。但是我們也應(yīng)該看到,憤怒的情緒也可能結(jié)出善果。司馬遷在《報任安書》中列舉了古代歷史上諸多的圣賢,總結(jié)那些偉大成績說“大抵圣賢發(fā)憤之所為作也”。所以對于憤怒的情緒,我們不必視為洪水猛獸,只要控制得體,用之得法,何懼之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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