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的法律思想
儒家思想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而作為封建正統思想統治中國達兩千余年,儒家的法律思想融合了先秦諸子各家中有利于維護封建統治的因素,而逐漸取代了法家的法律思想,成為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主導,長期以來作為封建法制的指導思想,對中國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發展起了重大的影響,以致儒家法律思想的特點,成為五四運動前整個中國法律思想的重要特點,并且至今仍影響著人們的法制觀念和道德意識。因此,對儒家法律思想進行研究探討,以批判地繼承這一歷史文化遺產,對于目前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建設和發展,仍有著積極的現實意義。
先秦是儒家創立和形成時期。孔子(前551—前479)的開創,孟子(約前390—前305)、荀子(約前313—前238)的發展,奠定了儒家思想成為封建正統思想的基礎。而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則是對以往法律思想繼承和改造的結果。在這里需要提及的是春秋初期革新家。
公元前771年,犬戎攻破鎬京,第二年,周平王在鄭、秦等諸侯國的擁戴下匆匆東遷洛邑,繼承了西周王室的血脈,史稱東周。中國進入了有史以來最為紛亂和最引人矚目的大動蕩時期——春秋戰國時代。終東周五百年的歷史,“共主衰微,王命不行”成為貫穿始終的一種局面。固有秩序的危殆和禮樂制度的崩壞已成為當時天下各國所急需應對的問題,周室難以復振,終于導致了各諸侯國爭霸局面的出現。
舊有秩序的松弛為新秩序的形成提供了契機,社會秩序混亂使舊有制度的更新成為必需。故而,此一時期,修訂各項法律制度以期形成新的社會秩序和促使國家富強,成了各諸侯致力以謀的目標。春秋初年,一些富有革新傾向的政治家便開始探索整頓社會秩序的道路,在幾百年的亂局中首先開創出新的政治和思想脈絡,為造成秦漢以后大一統的王朝走出了開風氣的一步,而且成為后來“諸子百家”的濫觴。這一時期,主要有齊國的管仲、鄭國的子產和鄧析,他們在改造傳統思想和政治法律制度方面,作出了重要的努力。
管仲一生事功主要在于輔佐齊桓公成就霸主大業。他提出了“倉廩實則知禮節”的治國論,初步認識到了禮儀法度的貫徹和社會秩序的養成有賴于一定的物質基礎,從而將人看成了社會的核心,人的生存狀態與制度的實現形成了緊密的聯系。在此基礎上,他形成了“令順民心”的法治觀。在他看來,法律得以實施的基礎在于合民心。他已經認識到了法律具有調整各種利益關系的作用,在這種利益關系的調整中,必須對民眾的利益給予一定的關照,即在法律實施中,民眾能夠獲享應有的利益。只有這樣的法律才能形成良好、確定的社會秩序。
子產是鄭國執政,他為了調整和整頓新的社會秩序,于公元前536年“鑄刑書”于鼎,開創了公布成文法的先例,改變了以往的秘密法傳統。這在中國法律史上是一個具有重大意義的創舉。子產的刑書公布以后,打破了“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的禮治傳統,因而遭到晉國著名保守派貴族叔向的反對。叔向批評子產說“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民知有辟,則不忌于上……”指責子產公布成文法將導致人民根據成文法來爭取各自的權利,從而使君主和貴族喪失昔日的權威,擾亂過去的社會秩序,并警告子產:“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征于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賄賂并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子產則認為鑄刑書正是為了挽救鄭國的危亡。成文法的公布為春秋戰國時期諸子百家法律思想的形成和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
鄧析也是鄭國大夫,其法律思想相當激進。他明確反對傳統的禮治,故后世學者批評他是“不法先王,不是禮義”。鄧析反對子產帶有禮治色彩的“刑書”,私自編了一部刻在竹簡上的成文法——竹刑。除此之外,他還聚眾講學,私家招收門徒,傳授法律知識與訴訟方法,并助人訴訟。
春秋戰國時期是由諸侯割據走向統一、廢封建立郡縣的社會大變革時期??鬃印⒚献?、荀子分別處于這一變革時期的不同階段,社會歷史條件不同,面臨的社會政治問題也有所變化,這決定了他們基于各自的認識和立場所提出的解決社會政治問題的主張有所發展變化,以及闡述他們主張的哲學、倫理思想各有側重。但是,他們在政治上,都以維護禮治、提倡德治和重視人治為基本觀點,這使他們同屬又區別于其他諸子而具有上述共同特征的思想流派——儒家。而儒家的法律思想,則是服從和服務于其基本特征的,同時,也構成了這一特征的重要部分。由孔至孟而荀,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一些觀點有不少變化發展,但是終究殊途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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