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八大家經(jīng)典文章賞析·王安石《上運使孫司諫書》原文|注釋|賞析
王安石
伏見閣下令吏民出錢購人捕鹽,竊以為過矣。海旁之鹽,雖日殺人而禁之,勢不止也。今重誘之,使相捕告,則州縣之獄必蕃,而民之陷刑者將眾。無賴奸人,將乘此勢,于海旁魚業(yè)之地,搔動艚戶,使不得成其業(yè)。艚戶失業(yè),則必有合而為盜,賊殺以相仇者。此不可不以為慮也。
鄞于州,為大邑。某為縣于此兩年,見所謂大戶者,其田多不過百畝,少者至不滿百畝。百畝之直,為錢百千;其尤良田,乃直二百千而已。大抵數(shù)口之家,養(yǎng)生送死,皆自田出;州縣百須,又出于其家。方今田桑之家,尤不可時得者,錢也。今責購而不可得,則其間必有鬻田以應責者。夫使良民鬻田以賞無賴告訐之人,非所以為政也。又其間必有扦州縣之令而不時出錢者,州縣不得不鞭械以督之。鞭械吏民,使之出錢以應捕鹽之購,又非所以為政也。
且吏治宜何所師法也?必曰:古之君子。重告訐之利以敗俗,廣誅求之害,急較固之法,以失百姓之心,因國家不得已之禁而又重之,古之君子蓋未有然者也。犯者不休,告者不止,糶鹽之額不復于舊,則購之勢未見其止也。購將安出哉?出于吏之家而已,吏固多貧而無有也; 出于大戶之家而已,大家將有由此而破產(chǎn)失職者。安有仁人在上,而令下有失職之民乎?
在上之仁人,有所為則世輒指以為師,故不可不慎也。使世之在上者指閣下之為此而師之,獨不害閣下之義乎?上好是物,下必有甚者。閣下之為方爾,而有司或以謂將請于閣下,求增購賞以勵告者。故某竊以謂閣下之欲有為,不可不慎也。
天下之吏,不由先王之道而主于利,其所謂利者,又非所以為利也,非一日之積也。公家日以窘,而民日以窮而怨。常恐天下之勢,積而不已,以至于此。雖力排之,已若無奈何,又從而為之辭,其與抱薪救火何異? 竊獨為閣下惜此也! 在閣下之勢,必欲變今之法令如古之為,固未能也; 非不能也,勢不可也。循今之法而無所變,有何不可? 而必欲重之乎?
伏惟閣下常立天子之側(cè),而論古今所以存亡治亂,將大有為于世,而復之乎二帝三王之隆。顧欲為而不得者也。如此等之事,豈待講說而明? 今退而當財利責,蓋迫于公家用調(diào)之不足,其勢不得不權(quán)事勢而為此,以紓一切之急也。雖然,閣下亦過矣,非所以得財利而救一切之道。閣下于古書,無所不觀。觀之于書,以古已然之事驗之,其易知較然,不待某辭說也。枉尺直尋而利,古人尚不肯為,安有此而可為者乎?
今之時,士之在下者浸漬成俗,茍以順從為得;而上之人亦往往憎人之言,言有忤己者,輒怒而不聽之。故下情不得自言于上,而上不得聞其過,恣所欲為。上可以使下之人自言者惟閣下,其職不得不自言者,某也。伏惟留思而幸聽之! 文書雖已施行,追而改之,若猶愈于遂行而不反也。干犯云云。
王安石自慶歷二年 (1042) 三月登進士第,旋即“簽書淮南判官”,赴揚州韓琦幕府任職。三年“秩滿”,依舊制,“許獻文求試館職”(《宋史·本傳》),以期踏入一條穩(wěn)妥的仕宦之途。偏王安石“慨然有矯世變俗之志”,以“得因吏事之力,少施其所學”的實干家精神,“獨否”傳統(tǒng)舊例,遂“再調(diào)至鄞縣”,時在慶歷七年 (1047)。從此王安石輾轉(zhuǎn)歷任地方官吏凡十余載,深得民俗民風,多見朝政利弊,為他后來的“改易更革”打好了堅實的基礎(chǔ)。其間,知任鄞縣的三年,政績卓著,最得后世稱贊。所謂:“起堤堰,決陂塘,為水陸之利。貸谷于民,立息以償,俾新陳相易。興學校,嚴保伍,吏人便之。”(《東都事略》) 他初到鄞縣便審時度勢,親自勘查,跑遍鄞縣境內(nèi),勸督鄉(xiāng)民“大浚治川渠”,以修河防旱。寫出了著名的《上杜學士言開河書》。第二年,又在青黃不接的春季,開官府糧倉借貸于民,“立息以償”,使官民兩利。至于鹽政多弊已久,而州官查禁私鹽日甚,更似逼鹽民為“盜”。王安石雖為一縣小吏,卻慷慨陳詞,又寫下這篇為民請命的《上運使孫司諫書》。后人常指稱王安石的鄞縣之任為其“熙寧變法”的試驗場,似不無所指。以這篇《上運使孫司諫書》而言,其文以書代論,剖析深刻,識見精辟; 而據(jù)理直諫,語言犀利。雖“與上大夫言,絕無忌諱如此”(蔡上翔語)。恰如大政治家、大文學家的鋒芒小試。歷來因其多有可讀之處而傳布于世。
開門七件事,鹽在其中,吏民皆或不可缺。但宋代鹽政素苛重,而天下鹽利皆在官府,歷朝“尤重私販之禁”(《宋史·食貨志·鹽》)。因鹽利乃國家重要的收入來源,所以自建隆二年起,鹽政屢經(jīng)調(diào)整,其宗旨仍在維護鹽入的聚斂。至于對私販之禁,朝廷頒法,州郡有律,更是不擇手段。所謂:“買賣私鹽,聽人告,重給賞,以犯人家財給之”,無形中助長了查禁私鹽中的弊端滋生,以至竟如逼鹽民為“盜”者。轉(zhuǎn)運使孫司諫當時正是王安石的頂頭上司,作者敢于對上峰據(jù)理力諫,寫下這篇以書代論的宏文,足以顯示了王安石為民興利的志向與膽識。
作者落筆即開門見山,嚴肅地指出孫司諫“下令吏民出錢購人捕鹽”令之不妥,“竊以為過”。文字簡潔,立論明確。一個“竊”字極符合下屬的身份與口吻,頗為傳神。而一個“過”字,含意無窮,作者不加解說便不明其義。行文反促人細讀。首節(jié)文字揭示此令既出,產(chǎn)生的結(jié)果與影響將適得其反:或其“勢不止”,或刑獄者必“眾”必“蕃”;或奸賴“乘勢”、“艚戶失業(yè)”;或盜仇者日多。凡此四項,遠非閣下擬令時所料,自然“不可不以為慮”。作者以事實說話,語辭明析,語氣委婉。一個“慮”字,設(shè)身處地,使人易于接受。雖是以書代論,仍不失書信的格式與禮儀。
二、三兩節(jié)為一段。作者指出鄞縣盛行販私鹽的原因,恰在于地少人多,手中無錢。無論“大戶”、“少者”,還是小吏、庶民,皆難于“尤不可時得者,錢也。”既使百畝良田,需供養(yǎng)家活口,需支“州縣百須”,生計尚不能維持,又怎行閣下的捕鹽之法,“責購而可得”呢?作者按抑下滿腔的激憤,為民請命。而筆觸深沉中盈溢著指斥。此處令不得行的道理依然由事實來說明。使貌似平易的文字,更顯露出一種格外的深刻和尖銳來。作者運文很注意書信的對象是令行一州、數(shù)州乃至一路之隅的轉(zhuǎn)運使,所以連用二句“非所以為政也”。點明了孫司諫令出而不能為政,捕鹽之法既使良民與無賴顛倒,又使法令全憑鞭械相督,此法此政的或明或暗已顯然。至于朝廷大臣,為官為吏,口必稱師“古之君子”,而令行卻無一字同古法,無疑會“失百姓之心”。所謂“禁而又重之”,懸賞緝捕之“購勢不止”,以及錢無由所出的現(xiàn)象連續(xù)發(fā)生,又怎能解釋“仁人在上”,但“令下有失職之民”。作者由設(shè)問起筆,以反詰句式作結(jié),答在問中,又不直接傷害上峰的臉面。頗能見作者的匠心。
四、五、六節(jié)從文意和結(jié)構(gòu)上正合成一段。作者寫這封書信的特點之一是極善于設(shè)身處地的為對方著想。王安石的闡述極嚴密,此時宕起一筆,從上行下效的世風,論及世輒指上人“以為師”,而閣下此令出又“欲有為”,實在是“不可不慎”。結(jié)論順理成章,表面的文字并不含斥責,語勢已充滿了譏切。“不可不慎”幾近反語,孫氏令出,已純?nèi)皇谴蟛簧鳌R韵伦髡弑嫖隼糁蔚摹暗馈迸c“利”; 又退一步論及“出錢購人捕鹽”之法,其實并不能為國家斂財。王安石并不強求孫司諫能革除鹽政積弊,指出只須“循今之法而無所變”,取“欲重之”令是要不得的。否則,這種措施不僅于國于民無補,必將逼民紛紛為“海盜”,社會危機必然加劇。可見“欲重之”令,無異于抱薪救火。乏善可陳。
末節(jié)由時風日下,吏治頹廢發(fā)端。作者辨析上情與下情的企求通達,或囿于“憎人之言”,或困于“恣所欲為”,上下已經(jīng)是久不相往了。王安石就此慨然嘆曰: 如今上之人能聽取下言者惟剩你孫司諫; 而下言者能匯報上之人,也只有我王安石了。語辭含蓄,凜然,發(fā)人深省。
作為一封下級給上峰的書信,全文論述精辟而深刻,語辭質(zhì)樸中透露出凜然正氣。文字雖循書信體,卻處處表現(xiàn)出王安石體恤民情,見識卓越,富有政治遠見的敏銳和氣魄。王安石在鄞縣任上的三年實踐,使他受益匪淺。他之所以能寫出這封敢于直諫的書信,恰在于作者以下層官吏的身份,“得因吏事之力,少施其所學”的心志和吏才。全文由一項政令措施的行止利弊人手,語出有據(jù),直抒胸臆。而文字簡潔婉轉(zhuǎn),犀利之中又頗多趣諧,給人的印象很深。書信的文意不僅在指評辨駁捕鹽之法,實質(zhì)是對吏治黑暗的揭露和對州縣為政的探討。王安石從來反對“一州之善,不足書之”,輕視下層的認識。他在鄞縣時,“好讀書,三日一治縣事”(《東都事略》),以“今天下之邑多矣,其能有以遺其民而不愧于豳之吏者果多乎?”(《通州海門興利記》) 鞭策自己,遂有考察十三日,步行數(shù)百里,查訪“東西十有四鄉(xiāng)” (見《鄞縣經(jīng)游記》) 的政績。
北宋鹽政弊端種種,緝查私鹽,“出錢購人”尤為首惡,鹽民深受其害。作者另有《收鹽》一詩,控訴了這種暴政。詩中“州家飛符來比櫛,海中收鹽今復密”,“爾來盜賊往往有,劫殺賈客沉其艘”二聯(lián)正是這封書信的寫照。后世有人指誣王安石與民爭利,恰證實了他們無視作者親撰的書信和詩作,用心卑劣。與之相反,鄞縣人民不忘王安石為政三年的政績,對于青黃不接時出官錢、官糧“輕息以貸”卻“至今德之,立祠院山下,神亦至靈。”(《宋人軼事匯編》卷十) 記載雖有附會,亦可證王安石所得到的擁戴之深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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