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漢·韓嬰·李離為大理
西漢軼事小說。韓嬰撰。原載《韓詩外傳》卷二第二十章。《史記·循吏傳》、《新序·節士》、《藝文類聚》四十九、《北堂書鈔》五十三、《太平御覽》二三一亦皆載 (文各有異)。吳組緗等編《歷代小說選》錄入。作品敘述: 晉文侯時的大理 (掌管刑獄的官)李離,斷獄時因誤聽他人之語而錯殺了人,遂自拘于廷,向君請罪。君言非李離之罪,乃是下吏錯誤反映情況的過失。李離認為自己居官為長,誤聽殺人,是自己失職,讓下吏蒙死,他不甘受命; 并伏劍而死。李離為了維護法紀的尊嚴,引罪自殺,充分顯示他忠于職守、執法無私的高尚品格。小說以李離與君主對話的形式,來敘述事情的具體經過,展現人物的性格。小說一開始就切入故事的中心情節,李離“過聽殺人,自拘于廷,請死于君”。此事在晉文侯看來“官有貴賤,罰有輕重,下吏有罪,非子之罪也”。認為這是下屬之過錯,與李離無關。但李離認為:“臣居官為長,不與下吏讓位;受爵為多,不與下吏分利,今過聽殺人,而下吏蒙其死,非所聞也。”一語破的,一針見血,指出官與民不同之處,官吏有他應負的職責,不應見好就搶,有罪就推脫。文侯又說: “自以為罪,則寡人亦有罪矣。”護愛之意,可見一斑。但李離意堅,認為“法失則刑,刑失則死;君以臣為能聽微決疑,故使臣為理,今過聽殺人之罪,罪當死”。勇于承擔責任,決心以死正法。晉文侯畢竟是個賢君,他不但善于發現人才,也很愛惜像李離這樣的人,便說: “棄位委官,伏法之國,非所望也。”惜才如命,充分認識到人才與國家社稷的關系,對李離決心以死改錯表示婉惜之情。李離最終自以“夫無能以事君,闇行以臨官,是無功以食祿也,臣不能以虛自誣”,遂伏劍而死。這些對話,表現出晉文侯與李離的鮮明性格: 一個寬容大度、識賢愛才; 一個耿直堅決,嚴于律己。二者相互映襯,給人留下深刻印象。本篇文字簡煉,沒有雕琢痕跡,讀來瑯瑯上口,很有幾分清新之氣。“李離伏劍,為法而然” (唐司馬貞贊語)。奉職循理,為政之先。今人讀之,教益非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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