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侖法典》作品簡析與讀后感
又稱《法國民法典》。1804年公布施行。它是資產階級國家中最早的一部民法典,經過了一些修正后,它仍然施行于法國。該法典根據巴黎達羅斯出版社1928年法文版譯出,1979年由商務印書館出版,編入《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全文25萬字。
《法國民法典》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法典由包塔利斯、特朗舍、比戈——普勒阿默納和馬勒維爾組成的起草委員會起草,拿破侖領導了法典制定工作,歷時4年(1800—1804)。《拿破侖法典》共2281條,除《總章》外,分為3編。第1編人法,對民事權利主體作了規定。第2編財產及對財產所有權的各種限制,規定了所有權及其他物權。第3偏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規定了繼承、贈與及遺囑、債法、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該法典以羅馬法為基礎,綜合了習慣法、1800年以前法國的單行法規、法學家著作。適應了資產階級生產關系及生產力發展。在形式上,法典文字簡單明了,邏輯嚴謹,體系完整。
法典反映了資產階級的自由平等原則,保障私有財產原則、契約自由原則。對世界上各資本主義國家民法典影響大。例如1900年《德國民法典》、1907年《瑞士民法典》,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1946年《希臘民法典》都有極為重要影響。恩格斯稱它為“典型的資產階級社會的法典》(《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248頁)。“是所有其他國家在財產法方面實行改革時所依據的范本(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第39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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