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
指一篇文學作品整體的各個部分之間關系的總和。關于結構的這種定義出現得很早,《新英語詞典》(NED)所載的最早記錄是1746年。然而,我們可以找到至少比這個記錄還要早一個半世紀的材料。1602年,坎皮恩在《英詩藝術評論》一書中就寫道:“對于兩音步詩行如何命名無關緊要,因為我不想糾纏于名稱,而只想搞清其性質與結構——它是由兩個音步和一個奇音節構成的。”上述關于結構的定義中所說的“整體”是指一篇文學作品的“整體”。其實這個“整體”也可以用來指作品的一章、一個場景,詩歌的一節、一句、一行、一行之中的一部分,甚至一個詞。上述定義中所說的“部分”,可以是“整體”在形式上的劃分——書寫形式或語音形式上的劃分,例如在一行詩的“整體”中,其“部分”可以是短語或詞,音步或音節,詞素或音素;也可以是作品“整體”的非形式劃分,例如作品內容包含的若干題目或事件。
所謂各形式部分之間的關系,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書寫形式上的線性排列,一類是語音形式上的時間序列。以下面這行詩為例:
And smote him, thus
其書寫形式上的線性排列是:And-smote-him-thus四個詞,或連詞—動詞—代詞—副詞四類詞;其語音形式上的時間序列是:兩個抑揚格音步的連續。用這種分析法所得出的結構就是形式結構。
所謂各個非形式部分之間的關系,有時也表現為書寫形式上的線性排列或語音形式上的時間序列,但并非盡然如此。如上所述,“結構”的非形式劃分,是以作品內容的各個題目或事件為基礎的。以彌爾頓的《失樂園》為例,由天使的反叛、天使的失敗、夏娃的墮落等題目或事件構成的書寫或時間序列,便是所謂的非形式結構。一部史詩或小說的情節說明,就是該史詩或小說的非形式結構的勾畫。一篇文章的主題提綱也是其非形式結構的勾畫。然而,作品的非形式結構也可以用別的方式來描寫。例如,彌爾頓的《失樂園》,若按亞里士多德的分析法,其非形式結構便是由故事情節、人物性格、語言和思想等幾個部分組成的。倘按蒂立亞德的分析法,《失樂園》的非形式結構又可以比作洋蔥塊莖,由兩層意義組成——“有意識的”或“表述的”意義(即作品本身表達的意義),以及“無意識的”或“真正的”意義(即作者寫作時的真實思想狀況)。一個單詞也可以有非形式結構。燕卜蓀認為:一個單詞所表示的概念、寓意、感情和情緒,便是這個單詞的非形式結構。
結構所表示的概念早在這個術語的定義出現之前就已存在了。西方的傳統文學批評可分為三派:一派是強調作品本身,而不注重作品對“自然”的模仿,對作者思想的表達或對讀者的影響;一派是強調作品對“自然”的模仿,對作者思想的表達以及對讀者的影響;還有一派強調“自然”對作品的影響,或者作者的思想和讀者的反應對作品的影響。結構在第一派的批評中作用最大,在后兩派的批評中作用較小。
亞里士多德在給悲劇下定義時,同時考慮到“自然”、讀者以及作品本身三者,然后細致地確立了作品與“自然”和讀者之間的相互關系,悲劇在性質或內容上可分為六個組成部分:故事情節、人物性格、語言、思想、形象和歌曲。故事情節是對于“自然”的一種嚴肅、完整、有一定長度的模仿。情節與主要人物性格應能激起讀者的某種感情——憐憫與恐懼等。悲劇在數量意義上可以分為四個段落:序曲、正場、終曲、合唱(包括進場歌與合唱歌)。前者按性質或內容劃分就是非形式結構,后者按數量或段落劃分就是形式結構。
批評家關于結構問題的分歧很少表現為對結構本身的定義持不同意見,而主要表現為爭論一篇作品應該采用什么結構。例如,一篇名副其實的抒情詩,應該用什么樣的結構?其實,絕大多數分歧的根本問題是在詩歌定義方面的分歧——即詩歌應有什么樣的結構,而不是結構本身的定義。克萊恩等批評家,就詩歌結構提出兩個問題:第一,是否所有類別的詩歌都須具有同一種結構?或者說,是否每一類別的詩歌都須有其獨特的結構?第二,那種統一的詩歌結構,或者各類詩歌的獨特結構是什么?對于這兩個問題,古今詩評家們提出了各種各樣的答案。鑒于答案繁多,難以評析,這里只能擇要說明。對于上述第一個問題,亞里士多德、克萊恩以及芝加哥新亞里士多德學派都持多元論觀點,而多數現代批評家(尤其是“新批評”學派)則持—元論觀點。關于上述第二問題,亞里士多德的一些觀點已見前述,而現代批評家的觀點則以布魯克斯在《詩歌結構研究》一書中提出的論點最為著稱。布魯克斯認為:一首詩,便是一個包含矛盾的結構,“詩的語言就是矛盾的語言”。他所謂的矛盾,是廣義上的矛盾,既包括似非而是的矛盾現象,也包括令人驚異的事物狀態,例如華茲華斯在《西敏寺橋上》對倫敦拂曉迷人景色的描繪。
若把“結構”的定義局限于表達“作品整體各個非形式部分關系的總和”——即前述之非形式結構,而用“風格”來指“作品整體各個形式部分關系的總和”——即前述之形式結構,這樣可能對批評工作更加方便,因為,這一劃分既可以保持“風格”用以研究詞語及句法的統一范疇,也可以明確“結構”用以研究作品內容及其各部分之間關系的專門范疇(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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