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應論錯誤
小韋姆薩特和比爾茲利指出,這個術語是指文藝批評上的一個錯誤:即按照藝術品的實際效應或者說是按照它“在觀眾的思想上所引起的效果”來對它加以評價。藝術批評史上許多重要的“效應理論”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的柏拉圖至朗吉努斯以及現代的I·A·理查茲。但是效應論在實用中總是產生紕繆,因為人們容易傾向于把作品本身與其效應混為一談。韋姆薩特和比爾茲利還指出,由于一些批評家所根據的是個別評論者的反映而不是規范的標準,他們的評論往往滑向“印象主義和相對主義”的歧途。嗣后戴維·戴希斯對這種看法表示懷疑。他認為:如果要使一個具有相當水平的讀者不受本體論錯誤觀點的影響,不讓他相信只是因為某一藝術作品已經“存在”,它就達到了某種目的并且具有了某種價值,那么某種形式的、恰當的“效應論”還是需要的。他指出,詩歌的價值和詩歌的效應之間確實存在著某種關系;假若讀者從詩歌對他本人所產生的“實際效應或潛在效應”出發,探索到引起這一效應的作品內在結構,那么就可以使“效應論”不受印象主義和相對主義錯誤觀點的影響。因此,戴希斯提出:“情感效應應當作為判斷作品價值的標準之一。”但是,這樣將效應和價值割裂開來,根據詩歌產生的效應進行評價,無異于把詩歌本身從原來作為“要加以具體評價的對象”的地位推到從屬的地位。“效應論錯誤”的性質和它所導致的結果是強調效應而忽視產生效應的源泉和發揮效應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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