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含秦)散文·諸子散文·韓非與《韓非子》·和氏
楚人和氏得玉璞楚山中,奉而獻之厲王。厲王使玉人相之。玉人曰: “石也。” 王以和為誑而刖其左足。及厲王薨,武王即位。和又奉其璞而獻之武王。武王使玉人相之。又曰: “石也。” 王又以和為誑而刖其右足。武王薨,文王即位。和乃抱其璞而哭于楚山之下,三日三夜,泣盡而繼之以血。王聞之,使人問其故,曰: “天下之刖者多矣,子奚哭之悲也?” 和曰: “吾非悲刖也,悲夫寶玉而題之以石,貞士而名之以誑,此吾所以悲也。” 王乃使玉人理其璞而得寶焉。遂命曰: “和氏之璧。”
夫珠玉,人主之所急也。和雖獻璞而未美,未為主之害也,然猶兩足斬而寶乃論,論寶若此其難也。今人主之于法術也,未必“和璧” 之急也; 而禁群臣士民之私邪; 然則有道者之不僇也,特帝王之璞未獻耳。主用術,則大臣不得擅斷,近習不敢賣重; 官行法,則浮萌趨于耕農,而游士危于戰陳; 則法術者,乃群臣士民之所禍也。人主非能倍大臣之議,越民萌之誹,獨周乎道言也,則法術之士,雖至死亡,道必不論矣。
昔者吳起教楚悼王以楚國之俗,曰: “大臣太重,封君太眾; 若此則上偪主而下虐民,此貧國弱兵之道也。不如使封君之子孫三世而收爵祿,裁減百吏之祿秩,損不急之枝官,以奉選練之士。” 悼王行之期年而薨矣,吳起枝解于楚。商君教秦孝公以連什伍,設告坐之過,燔詩書而明法令,塞私門之請而遂公家之勞,禁游宦之民而顯耕戰之士。孝公行之,主以尊安,國以富強,八年而薨,商君車裂于秦。楚不用吳起而削亂,秦行商君法而富強,二子之言也已當矣,然而枝解吳起而車裂商君者何也? 大臣苦法而細民惡治也。當今之世,大臣貪重,細民安亂,甚于秦、楚之俗,而人主無悼王、孝公之聽,則法術之士安能蒙二子之危也而明己之法術哉? 此世所以亂,無霸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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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氏》一文選自《韓非子集解》之第十三。它是韓非針對若干諸侯國君對法治缺乏認識,法術之士處境困難,為了宣傳法治重要意義而寫了此文。
選入時,曾參照今本《韓非子集釋》及他本,個別字有所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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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三段文字,正是三個層次,即:
第一段:法術之士處境艱難;
第二段:論“寶”難,論“法”更難;
第三段:以秦楚變法史實,說明“施法”的危殆與必要。
以下分段詳講——
一、法術之士處境艱難
作者在此用了“和氏獻璞刖足”的故事,說明法術之士的處境艱難。這一段,有三層意思——
第一、獻璞先刖左足:
楚人和氏得玉璞楚山中,奉而獻之厲王。厲王使玉人相之。玉人曰: “石也。” 王以和為誑而刖其左足。
楚人,即楚國人。和氏,也叫卞和。璞,沒有經過琢磨的玉礦石。楚山,楚國原稱“荊”,故楚山也叫“荊山”。這是說,楚國人卞和在荊山得到一塊玉礦石,他就捧著此石獻給楚國厲王。厲王又怎樣呢?
厲王叫一個玉匠(即玉人)來鑒別它的真假。相,仔細地看,叫“相”,此作鑒賞解。看了后,玉匠說:“是塊石頭。”于是,厲王認為和氏是搞欺騙,即令砍去和氏的左腳。誑,蒙騙也。刖(yuè月),古代的一種酷刑,將腳砍掉。這是和氏獻璞玉之首次受害。接著看下一層——
第二,獻璞又刖右足
及厲王薨,武王即位。和又奉其璞而獻之武王。武王使玉人相之。又曰: “石也。” 王又以和為誑而刖其右足。
這是說,和氏又捧著玉礦石獻給新即位的武王。武王也令一個玉匠來鑒定寶石之真偽。還是說:“是塊石頭!”于是,武王也認為和氏是在欺蒙撞騙,就令左右砍去他的右腳。
這是第二次向楚王獻玉,結果還是以“誑”為由,再砍去一只腳,至此,卞和是否灰心而改變自己的主意了?沒有。
第三、抱璞哭于楚山,始得善果
武王薨,文王即位。和乃抱其璞而哭于楚山之下,三日三夜,泣盡而繼之以血。
武王去世后,文王登上王位。和氏第三次捧著璞玉,不獻楚王,而痛哭于荊山之下,整整三天三夜,眼淚淌盡了,鮮血接替淚水流淌著。這里補釋兩個字詞:
泣,原指低聲之哭,此指眼淚,動作名用,一說,此“泣”,是說哀傷之極,曰“泣血”。《禮記·檀弓下》鄭玄注:“言泣無聲而血出。”
薨,古人將“死”分成了等級:“天子死曰崩,諸侯死曰薨,大夫死曰卒,士曰不祿,庻人曰死。”(見《禮記·曲記》)《唐書·百官志》載:“凡喪,二品以上稱薨,五品以上稱卒,自六品達至庻人,稱死。”對于人之死的稱呼,自唐代以降,也有一些變化。
這次卞和抱璞大哭于楚山,其結果如何呢! 見下文——
王聞之,使人問其故,曰: “天下之刖者多矣,子奚哭之悲也?”和曰: “吾非悲刖也,悲夫寶玉而題之以石,貞士而名之以誑,此吾所以悲也。” 王乃使玉人理其璞而得寶焉。遂命曰: “和氏之璧。”
這里的曰,可以是指文王的吩咐,也可以是派去人的傳話。子,你。奚,疑問代詞,問原因“為什么”。夫,此指那,“那個”的意思,不是無義的發語詞。題,稱。貞士,忠誠之人。這節文字是說:
文王聽了這個消息,派人去詢問他痛哭的原因:“天下給砍掉腳的人多得是,你為什么哭得如此傷心呢?”和氏答:“我不是為砍掉兩腳而悲傷,可悲的是,那寶玉卻被稱為頑石,忠誠的人,卻被誣稱為騙子。”于是,文王就叫玉匠把他的那塊玉礦石磨琢出來,結果,從中取得了一塊寶玉,即命名為“和氏璧”。理,治也。此指剖開琢磨。命,命名,起個名字。焉,這里起著兼詞作用,既是語氣詞,也有指代作用。故說“從中”,且將位置提前。后世常稱的“和氏璧”出典于此。
韓非用這個富有哲理并含有諷諭意味的故事作依據,展開了自己的議論。這在文章做法上,是一個很好的鋪墊。
二、論“寶”難,論“法”更難
這一段,也有三層意思——
第一、論寶“若此其難”
夫珠玉,人主之所急也。和雖獻璞而未美,未為主之害也,然猶兩足斬而寶乃論,論寶若此其難也。
夫,發語詞,也起連接作用。急,迫切追求。未美,尚未琢雕。是把“未”這個否定副詞作“不曾”解;把形容詞“美”,作動詞用。乃論,才評定,含有賞識之意。其,此意同“之”,結構助詞。
這幾句是說,珠玉啊,是君主所迫切追求的東西,卞和獻的璞玉,雖未曾雕琢,不會成為君主之危害。然而,還是在砍掉兩只足之后,美玉才得到賞識。鑒定一塊寶玉竟如此之困難啊!
這說的是“論寶之難”,下邊就把議論引上“論法術”上去,指出論法比論寶更難,并闡述難在哪里?為什么這么難?這是下一層意思——
第二、論法比論寶更難
今人主之于法術也,未必 “和璧” 之急也; 而禁群臣士民之私邪; 然則有道者之不僇也,特帝王之璞未獻耳。
士民,此指一般百姓。私邪,即邪惡私利,猶今之營私舞弊。有道者,此指法術之士。僇(lù陸),同“戮”,殺也。不僇,不被殺害。特,發語詞,含有“只是”之意,帝王之璞,璞,喻指法術,意思是成就帝王之業的法術。
這五句是說,今人主對于法術的追求,未必能象追求美玉那樣急切。而且法術是要禁止包括群臣在內的一切臣民營私舞弊的。至于法術之士之所以未被殺戮,因為他們還沒有進獻成就帝業的法術罷了。這段文字的言外之意是,在一個“愛璧”不“愛法”的君主面前,卞和獻寶尚且被砍去兩腳,法術之士更無不被殺戮之理。語中帶有諷喻意味。
這是說論法比論寶更難的第一個表現及原因。下邊是另一表現及原因——
主用術,則大臣不得擅斷,近習不敢賣重; 官行法,則浮萌趨于耕農,而游士危于戰陳; 則法術者,乃群臣士民之所禍也。
近習,君主左右之近臣,親近的人。賣重,賣權,濫用權力。浮萌,即游民。“萌”與“氓”通,即“民”。萌,讀méng,古時同音假借。《韓非子》一書中,多以“萌”代“氓”。游士,游俠一類的人;一說,即是“游說之士”(清王先慎注)。危于戰陳,即說冒戰陳之危險。陳,讀zhèn,通借“陣”。
這里前三句是說,君主采用了法術,那么大臣們就不能專斷妄行,君主左右的人,也不能濫用權力。
后五句是:官府實行法治,那么,游民就得去從事農耕,游士們也得從軍冒戰陣之危險。于是,“法術”,就成為群臣士民的“禍害”了。簡言之:“用術”,將遭人反對。這就是論法比論寶難的另一個原因。
第三,法術之士沒有地位
人主非能倍大臣之議,越民萌之誹,獨周乎道言也,則法術之士,雖至死亡,道必不論矣。
倍,通“背”,違背。越,越過,不顧。民萌,即民氓,老百姓。誹,非議。周乎道言,對于“周”的含議,有歧說:①清人王先慎注此書時,曾云:“周當為‘用’之誤;道言,謂法術之言也。”②陶憲曾注曰:“案周,合也。周乎道言,謂合乎道言也。”其實,周含有“合”義,在《離騷》和《淮南子·齊俗訓》中均有此例,當不贅述;且《韓非子·人主篇》云:“故人立者,非能退大臣之議,而背左右之訟,獨含乎道言也。”更證其第二說之是,說“周為用之誤”,殊謬矣。道言,即法術之言。這是說,君主是不敢違反大臣們的輿論,置士民的非議而不顧的。如果獨自決定按法家的主張去辦,那么,法術之士雖然身遭殺害,其法術也不會被賞識的。
這是此段文字中最后一層意思,即:不解決君主重珠玉輕法術的認識問題,不能排除眾議,法術之士是沒有地位的。從人主愛珠玉與愛法術的不同態度的比較中,說明法術之士是舊貴族的排斥打擊的對象,故而沒有獲得應有的社會地位,推行“法治”,遇到阻力和打擊,是不言而喻的。
三、以秦楚變法史實,說明“施法”的危殆與必要
作者在這一段中,列舉了歷史上兩個著名事例,進一步闡明實行法治主張的極端重要性。
第一、“施法”危殆:吳起被肢解,商鞅遭車裂
①吳起于楚變法被肢解
昔者吳起教楚悼王以楚國之俗,曰: “大臣太重,封君太眾; 若此則上偪主而下虐民,此貧國弱兵之道也。不如使封君之子孫三世而收爵祿,裁減百吏之祿秩,損不急之枝官,以奉選練之士。” 悼王行之期年而薨矣,吳起枝解于楚。
吳起,衛國人,曾從曾子學,事魯君;后為魏文侯用起為將,最后相楚。他是戰國時著名將領,軍事家,也是早期法家代表人物。他于楚悼王十六年時入楚,即任楚國令尹(yǐn引),即國相。教,傳授。此是指出的意思。這句是說,從前吳起向楚悼王指出楚國之舊習俗。封君,受封邑者之稱號,如平原君、信陵君之類。偪,同“逼”,即逼迫之意。接下的四句是說,大臣權勢太大,受封貴族太多,如此就會產生上逼迫人主,下則虐待平民。這是一條招致國弱民貧的不良途徑。也就是說,這是使楚國貧弱的重要原因。
吳起指出積弱的原由之后,即向悼王提出了建議,什么建議呢?就是下邊的四句話,也是幾項變革措施——一是收回已傳三代的舊貴族子孫的世襲爵位;二是裁減官吏的祿秩;三是減少不必要的閑散官員;四是將減少下來的收入,用來供奉經過選拔和訓練的士兵。以下補釋幾個字詞——
爵、祿、秩:爵,爵位。君主國家所封的等級:公、侯、伯、子、男。祿,俸祿,也即薪給。秩,官職的品級,如一品、二品……七品等。
裁、損:裁,原誤作“截”或“絕”。減,誤作“滅”。損,減少。
枝官,即冗官,閑散多余的官員。清王先慎注此句云:“枝官,謂非要急者若樹之枝也。然養樹者必披落其枝,為政者,亦損其閑冗”(見《韓非子集解·和氏》)。
期年與枝解:期年,即朞(jī基),一周年。枝解,即肢解,古代分解肢體的酷刑。
吳起變法,原是強國富民的良法。但楚國推行吳起新法之后不久(約五、六年,吳起入楚在悼王十六年以后,而悼王在位二十一年而亡),因悼王去世,宗室大臣起而作亂,射殺吳起。據《史記》載,悼王太子臧(即史稱肅王)即位后,“坐射起而夷宗,死者七十余家”(《孫子吳起列傳》)。
這是吳起入楚變法的故事,下邊再舉商鞅在秦變法的故事。
②商鞅變法遭車裂:
商君教秦孝公以連什伍,設告坐之過,燔詩書而明法令,塞私門之請而遂公家之勞,禁游宦之民而顯耕戰之士。孝公行之,主以尊安,國以富強,八年而薨,商君車裂于秦。
先看前五句:商君,姓公孫,名鞅,與吳起同為衛國人,系法家始祖李悝學生,年輩略后于吳起。初仕魏,繼入秦,相孝公,倡導變法圖強,行之十年,鄉邑大治,秦封之于商,號為“商君”。連什伍,把百姓組織起來,五家成一伍,二伍成一什,互相監督,即與后世“保甲法”相似。設告坐之過,即一家犯法,九家都要告發。告,告發,揭發。坐,坐罪,指定罪。連坐,即同罪。燔(fán凡),燒也。明,曉示。這句是說,燒掉詩書,頒布法令,曉示大家遵從。接下二句說,并且杜絕貴族私人的請托(猶今走后門),獎賞為公家盡力的人,抑制不務本業而投機鉆營的人,還要提高努力耕戰者的地位。私門,即指貴族私人。遂,進爵加祿,即獎賞之意。游宦之民,不守本業,鉆營謀官之人。顯,即顯揚,有予以獎賞之意。
再看后五句:孝公,在位二十四年,六年時任用商鞅,變法十八年后,孝公去世,后文八年而薨,恐有差誤。清王先慎云:“《國策》(言)孝公行商君法十八年而死。《史記·商君傳》相秦十年……案此作八年,與《史記》、《國策》皆不合,疑八字上奪十字。”(《見韓非子集解》)車裂,古代一種酷刑。即將人頭和四腳分別拴在五輛車上,以五馬駕車,同時分馳,撕裂肢體。俗稱“五馬分尸”,亦名“轘刑”。
這是說,秦孝公實行了商鞅變法之后,人主得到了安寧和備受尊榮,國家也因此而繁盛富強,變法八年(疑為“十八”之誤)后孝公去世,而商鞅也在秦惠公時,舊貴族誣告他謀反,煽動惠公下令逮捕。商鞅舉兵反抗失敗,被車裂而死,全家遭到殺害。
韓非在此列舉吳起、商鞅兩位有杰出成就的“法術之士”的代表人物,最后逃脫不了受戮的結局,意在借此進一步說明法術之士所處的境地何其危險,所遇阻力何其大也。接著提出問題,分析原因。
第二、法術之治至關重要——不行法治,天下大亂
①變法有效,而結局悲慘,何故?
楚國與秦國在戰國中葉都進行了變法實踐,并收到良效,但最后均以悲慘結局告終,其原因究竟何在?作者在下文作了探討——
楚不用吳起而削亂,秦行商君法而富強,二子之言也已當矣,然而枝解吳起而車裂商君者,何也?
作者在這里先提出了問題,說:楚國自吳起死后,地削政亂,漸趨衰落;而秦國實行商鞅新法達十八年之久,因而繁榮富強。這說明吳、商兩位“法術之士”的主張已經證實是正確的、恰當的。但是,令人納悶的是,變法如此良好,為什么又要肢解吳起、車裂商鞅呢?韓非在此用了一個反詰語句提出一個發人深思的問題:“變法既有大益,而又不能長久實行”的原因究竟是什么?下文作了剖析——
大臣苦法而細民惡治也。當今之世,大臣貪重,細民安亂,甚于秦、楚之俗,而人主無悼王、孝公之聽,則法術之士安能蒙二子之危也而明己之法術哉?
苦法,以實行法治為苦,即指法治對象的心態。細民,平民,猶今言“平頭百姓”。“惡治”,惡,讀wù。惡治,即厭惡法令的約束。貪重,貪權。舊注:“大臣虧公法而行私惠,所以成其重也。”安亂,指細民不喜變法,因不變法則不治,不治則亂也,是謂細民安亂。(用陳奇猷說)不是“安于混亂局面”,更不是“以亂為安”。聽,從也,聽信。蒙,蒙受,冒犯。
這段文字,大意是說,那時大臣們以實行法治為苦,而細民厭惡法令的約束。當今社會,大臣們貪權奪利,平民不喜變法,比起秦國、楚國的舊法更為厲害,而君主又沒有像悼王、孝公那樣能夠聽從法治的主張;再說,當今的法術之士也沒有當年吳、商那樣冒生命的危險而公開提出自己的法治主張。
這里點出三類人:一是“苦法”與“惡法”的官吏與細民;二是二國中無“悼王、孝公之聽”的圣君;三是缺乏“蒙危明法”的杰出之士。這就是說,既有法治對象的反抗,又無善聽明君的支持,而法術之士也不敢冒死倡導了。際此之境,慘敗悲局的出現是不言而喻的,也屬歷史的必然。
②不用法治則天下大亂
當然,歷史在前進,時代在變化,社會在發展,法治精神當會大發揚,應當大發揚! 可能韓非也有鑒于此,于是在文章之末,用一句話結束了全篇——
此世所以亂,無霸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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