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文歷法·十時制
十時制是與干支紀時、百刻制等時刻制度并行使用的,在春秋戰國時期使用較為普遍。這種時刻制度把晝夜各分為五個時段。《左傳·昭公五年》(公元前537年)里記載說:“日之數,十。故有十時,亦當十位。”《隋書·天文志》中記錄古代漏刻制度時說:“晝:有朝、有禺、有中、有晡、有夕。夜:有甲、乙、丙、丁、戊。”把一天分為十時,但這十個時段是不均勻的,因為晝和夜的長短一年四季各不相同,比如冬天,黑夜長于白晝,那么黑夜的一個時段必然要長于白天的一個時段,夏天則相反。十時制到秦漢時便廢止不用了。但把夜間分為五個時段的方法卻一直沿用了下來,后來就演化成了更點制度,把一夜分為五更。關于五更的計算方法,從東漢開始就已被固定下來。具體規定是:日落后三刻(百刻制,一刻合現代24時制的14.4分,見百刻制條)為昏,日出前三刻為旦,由于黑夜的長短要隨季節變化,所以每更的長短也并不是固定的。五更制在民間長期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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