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文學與政治·宋代朋黨政治與文學生態
文學具有自身的發展規律,與政治不能直接畫等號,但政治無疑是影響文學生態的最活躍、最直接的因素,在文人同時充當政治主體與創作主體的宋代尤其如此。如果說宋代朋黨政治如同決定植物生態的氣候,是文學生態的首要環境因子,那么在朋黨政治下創作主體的黨爭實踐與政治命運,則如在氣候作用下植物種群的生息,是文學生態的內在因子。換言之,作為環境因子的朋黨政治與作為內在因子的創作主體之間的相互驅動,共同營造了宋代的文學生態。
不過,由于兩宋朋黨之爭的程度前后不盡一致,其對文學生態的作用也不能一概而論。柳詒徵先生指出“論史者恒以宋之黨禍比于漢唐,實質其性質不相同。新舊兩黨各有政見,皆主于救國,而行其道。特以方法不同,主張各異,遂致各走極端。縱其末流,不免于傾軋報復,未可純以政見目之。而其黨派分裂之始,則固純潔為國,初無私憾及其利祿之見羼雜其間,此則士大夫與士大夫分黨派以爭政權,實吾國歷史僅有之事也。”(《中國文化史》第519頁。)也就是說,新舊兩黨之爭,初由不同政見所致,爭論雙方都“純潔為國”,帶有某些近代政黨的因素。
熙寧元年,王安石鑒于長期積累的弊政,著手展開以理財為中心的政治變革。從通變救弊的角度觀之,這次變革是慶歷新政的一種延伸。慶歷新政雖然失敗了,但通變救弊的思潮并沒有消失,反而變得更強烈。作為反對新法的“赤幟”,司馬光在慶歷以后也是竭力主張變革的,如在嘉祐六年和治平四年,曾兩次批評差役之害,認為“若因循不改,日益久,則患愈深”,強烈要求“別立條法”①。這與后來王安石改差役為免役的思想同出一揆,故《文獻通考》卷一二稱此“即熙寧之法”。陳亮說:“方慶歷、嘉祐,世之名士常患法之不變也。及熙寧、元豐之際,則又以變法為患。雖如兩蘇(軾、轍)兄弟之習以論事,亦不過勇于嘉祐之策,而持重于熙寧之議,轉手之間,而兩論立矣。”②并形成了以王安石為代表的主張變法圖強的所謂“新黨”與司馬光為代表的反對王安石新法的所謂“舊黨”。對此,范純仁指出:“朋黨之起,蓋因趨向異同,同我者謂之正人,異我者疑為邪黨。既惡其異我,則逆耳之言難至;既喜其同我,則迎合之佞日親,以至真偽莫知,賢愚倒置,國家之患,何莫由斯!”③不過,一方面舊黨人員從“常患法之不變”到“以變法為患”的原因,主要是與新黨所持“方法不同,主張各異”,而不在于“利祿之見”;一方面雖然在“趨向異同”中,明顯地表現出“好己之同”、“惡人之異”的文化性格,但尚未出現迫害政敵或欲置政敵于死地而后快的事件,即便是勘治“烏臺詩案”,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抑制異論,便于新法的深入實施。
事實表明,無論是以王安石為首的新黨還是以司馬光為首的舊黨,產生好同惡異的前提是在共同的通變救弊的思潮下出現的不同的救弊主張,為不同政見所驅使。這一性質進一步強化了宋初以來文人士大夫參政的主體性。參政主體性的強化,勢必激發其志在當世的參與意識與行為;與此相適應,議論時政,批評時政,也自然而然地成了與政治主體相伴而行、相互促進的文學主體的創作精神。換言之,熙豐時期新舊兩黨的政見之爭促使了整個政治的活躍,激發了同時作為政治之身的創作主體之參與意識和行為;在參與論爭中,詩文創作的激情也得到了全面的發揮,兩者之間產生了良性互動。這種互動營造了以實施新法與反對新法的政爭為氣候、以志在當世為主體精神,以“開口攬時事,論議爭煌煌”為創作傾向的文學生態。這一生態保證了始于歐陽修等人的詩文革新運動的全面成功,也迎來了宋代政治史和文學史上最活躍、最絢爛的時期。
王夫之說:“宋人騎兩頭馬,欲搏忠直之名,又畏禍及,多作影子語,巧相彈射,然以此受禍者不少。既示人以可疑之端,則雖無所誹誚,亦可加以羅織。觀子瞻‘烏臺詩案’,其遠謫窮荒,誠自取之矣。”(《姜齋詩話》卷下《清詩話》第18頁。)指出了宋代文人在參與黨爭中的矛盾心理,也道出了宋代朋黨之爭與文學生態的內在關系。不過,士人群“遠謫窮荒”的政治命運和“畏禍及身”的心理,主要凸現在元祐以后。
元豐二年,新黨為了抑制政敵的異論,保證新法的繼續實施,勘治“烏臺詩案”。“烏臺詩案”與元祐期間的“車蓋亭詩案”,同屬文字獄,都不利于文學的繁榮,但兩者在性質上不完全相同。勘治“烏臺詩案”不僅治有確證,而且蘇軾以詩文譏刺時政,神宗依然“憐之,以黃州團練副使安置”,尋“有意復用”(《宋史》卷三三八《蘇軾傳》),與蘇軾有牽連的其他24位舊黨人員中,除王詵、蘇轍、王鞏三人受降職處分,余皆罰銅20斤。“車蓋亭詩案”則純系穿鑿附會①,結案后蔡確被流放到嶺南遠惡郡州新州,卻又意味著死于斯、葬于斯,用高太后的話來說,“不殺他”,卻“教他自生自死”②;并通過該案進一步打擊新黨勢力,開具王安石“親黨”蔡確、章惇等37人和蔡確“親黨”安燾、章惇等47人名單“榜之朝堂”,嚴加防范,以絕后患③,開始將新舊黨爭全面推向了意氣化境地。“烏臺詩案”后,就蘇軾而言,在其詩文作品中確曾流露出畏禍心理,但遠不如在元祐時期那樣強烈。元祐黨人執政后,不僅全面廢棄新法,并以文字獄迫害蔡確,打擊新黨,而且其內部的相互傾軋也異常激烈,因而強化了士大夫群體的“畏禍及身”的心理。
在元祐期間,由于元祐黨人內部的學術思想不盡一致,遂分蜀、洛、朔三黨,相爭不已。如果說元祐黨人以“車蓋亭詩案”迫害蔡確,打擊新黨,其性質已非熙豐期間的“純潔為國”,那么蜀、洛、朔三黨相爭便為“私憾及其利祿之見羼雜其間”所致了。元祐六年八月,洛黨賈易以蘇軾揚州題詩相彈劾,就是一個明證:
暨先帝(神宗)厭代,軾作詩自慶曰:“山寺歸來聞好語,野花啼鳥亦欣然。”“此生已覺都無事,今歲仍逢大有年。”書于揚州上方僧寺,后傳播四方……原軾、轍之心,欲兄弟專國,盡納蜀人,分據要津,復聚群小,俾害忠良,不亦懷險诐、覆邦家之漸乎!④
早在元祐元年十二月與次年十二月,洛黨朱光庭和朔黨王巖叟等人為了排斥以蘇軾為首的蜀黨,以蘇軾為學士院試館職所撰《師仁祖之忠厚、法神考之厲精》與《兩漢之政治》策題為罪證,交章奏劾,給蘇軾定了個“為臣不忠”的罪名①。對此,蜀黨進行了強烈的反擊,其反擊的對象直指洛黨之首程頤。蘇軾曾自稱“素疾程頤之奸,形于言色”②!而蜀黨孔文仲則力斥程頤“人品纖污,天資巧,貪黷請求”,是個十足的奸邪小人③。雙方相互反擊,交相積怨,甚至發展到了你死我活的境地。上列賈易彈文則又以蘇軾《歸宜興留題竹西寺》詩為奇貨,欲置蘇軾于死地。該詩作于元豐八年五月,詩中有“山寺歸來聞好語”諸句,故“當時謗者遂謂東坡遷謫之故(貶謫黃州),忻幸神宗上仙而作是詩”(袁文《甕牖閑評》第96頁)。造謗者賈易又將此與蘇軾兄弟“盡納蜀人,分居要津,復聚群小”,顛覆“邦家”聯系起來,則不僅欲置蘇軾于死地,而且明顯具有借以將蜀黨一網打盡之用意。因蘇軾及時自辨④,才免去了一場大禍,唯蘇軾被命出守揚州而已。
對于元祐期間的政治,南宋以及南宋以后士人和學者往往投諸贊美的眼光,在政治史上視之為天下大治的榜樣之一,并常以“小元祐”自許。但從宋代黨爭的歷史觀之,元祐只不過其中的一個發展階段。在這個階段中,元祐黨人既沒有在治國之道上有所成就,又無法糾正熙豐期間所表現的“好己之同,“惡人之異”的文化性格,反而強化了喜同惡異、黨同伐異的性格特征,因而徹底改變了始于熙寧時期圍繞變法與反變法的政見之爭,將新舊黨爭全面推向了意氣化的境地。對此,元祐黨人也不無憂慮,就在蔡確被遣新州之際,范純仁深憂“此路荊棘,七八十年矣,奈何開之,吾儕正恐不免耳”,連本來決意置蔡確于死地的梁燾、范祖禹、朱光庭“皆欲救之,又恐與初論相戾,且非國體,遂已”①;同時在其內部也因“私憾及其利祿之見羼雜其間”而攻訐不已,加深了“身自不安”的困境。蘇軾在《乞郡札子》中就明確地指出了這一點:“報國之道,當以安身為本。若上下相忌,身自不安,則危亡是憂,國何由報! ”(《蘇軾文集》卷二九第827頁)在這種政治氣候下,“畏禍及身”的心理開始在士大夫群體中普遍蔓延,作家的心態也隨之發生了明顯的變化。他們刻意淡化了以往“開口攬時事,論議爭煌煌”的創作精神,轉向了“獨載扁舟下五湖”(黃庭堅《雙井茶送子瞻》)、“畫舫何妨宿太湖”〈蘇軾 《黃魯直以詩饋雙井茶次韻為謝》)的可供心靈悠游的清凈世界。
元祐更化是宋代朋黨政治中的一個重要轉折點,元祐黨人對政敵的打擊和迫害,深深地影響了身后的政治命運。紹圣元年,哲宗親政,啟用了被元祐黨人所排斥的新黨。新黨重新執政后,以“紹述”王安石新法為名,對元祐黨人進行了全面報復,至徽宗即位,蔡京用權,又實施了殘酷的黨錮,較元祐政治,更趨專制與黑暗。
新黨進行報復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其中全面禁毀“元祐學術”與建立“元祐黨人碑”兩者尤為突出。所謂“元祐學術”,不僅指用于指導元祐政事的學術,而且還包括了詩歌。葛立方《韻語陽秋》卷五指出:“紹圣初,以詩賦為元祐學術,復罷之。政和中,遂著于令,士庶傳習詩賦者,杖一百。畏謹者至不敢作詩。”與此同時,展開了一系列禁毀“元祐學術”的活動。如崇寧二年四月,焚毀蘇軾、蘇洵、蘇轍、黃庭堅、秦觀、晁補之、張耒、馬涓文集,范祖禹《唐鑒》、范鎮《東齋記事》、劉攽《中山詩話》、文瑩《湘山野錄》,以及程頤出身以來文字,對“其入山所著書,令本路監司常切覺察”②;并頒布了諸多禁令,如崇寧二年十一月,“詔:以元祐學術政事聚徒傳授者,委監司舉察,必罰無赦”①。宣和五年七月,“詔:毀蘇軾、司馬光文集版,已后舉人習元祐學術者,以違詔論。明年,又申禁之”②。宣和六年十月,:“詔有收藏蘇、黃之文者,并令焚毀,犯者以不恭論”(《宋史》卷二二《徽宗紀》)。與此相表里的是建立“元祐黨人碑”。崇寧間,蔡京集團曾先后三次立黨人碑。第一次在崇寧元年九月,凡120人,刻石端禮門;第二次在崇寧二年九月,共98人,刻石于各路州軍;第三次在崇寧三年六月,人員增至309人,元豐新黨王珪、紹圣新黨章惇、曾布也被列入其中,刻石于各路州軍,“永為萬世臣子之戒”③。
如果說禁毀包括詩文在內的“元祐學術”是在整個文化層面禁錮時人的思想,是自秦始皇“焚書坑儒”以來的又一次文化專制主義的體現,那么立“元祐黨人碑”則是蔡京集團用于根除一切敵對勢力,試圖一勞永逸地實施其專制統治的措施。在這一專制的政治與文化的氣候下,活躍在熙豐時期的政見之爭蕩然無存,始于元祐的“畏禍及身”的群體心理也開始轉化成了殘酷的現實,大量的文人士大夫的政治乃至生命之旅,朝著元祐期間蔡確被貶遠惡軍州的足跡,踏上了不歸之路。因此,這時的創作主體帶著對死亡的恐懼和生命的憂慮,體驗政治和人生的悲劇命運④。
需要說明的是,在蔡京集團橫行政壇的歲月里,另一批文人卻為徽宗與蔡京的專制政治搖旗納喊,歌功頌德,所謂“大晟詞人”及其創作,就是其中的一個典型。這同樣是在高壓政治的氣候下孕育而成的文學生態。這一生態在紹興年間秦檜所實施的黨禁中,又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
紹興黨禁的目的是為了鞏固和議的成果。紹興十一年,宋廷與金簽訂和議,雖然消除了宋金之間的軍事對抗,但對宋廷來說,是以喪權辱國和巨大的經濟付出為代價的;同時又是建炎以來宋廷政治生活的一個重要轉折點,即拉開了紹興黨禁的序幕。
紹興黨禁雖沒有出現“黨人碑”的形式,其殘酷性卻超過了崇寧黨禁。隆興元年,在秦檜虎口余生的胡銓曾上疏痛陳紹興年間“與敵和議有可痛哭者十”,其六“可痛哭者”為“秦檜力排不附和議之士九十余人”,其中“趙鼎、王庶、李光、鄭剛中、曾開、李彌遜、魏矼、高登、吳元美、楊輝、吳師古等皆死嶺海,或死罪籍”①趙鼎、李光、胡銓尤為秦檜所惡,秦檜曾將這三人姓名寫在“一德格天之閣”內,“欲必殺之而后已”②呂中《大事記》說:“甚矣,秦檜之忍也! 不惟王庶、胡銓、趙鼎、張浚、李光、張九成、洪皓、李顯忠、辛企宗之徒相繼貶竄,而呂頤浩之子摭,鼎之子汾,庶之子之荀、之奇,皆不免焉。蓋檜之心太狠愎,尤甚于章(惇)、蔡(京)。竄趙鼎而必置之死,殺張浚而猶及其家……末年欲殺張浚、胡寅等五十三人,而秦檜已病不能書。可畏哉!”③
與此同時,秦檜相黨又大肆興造文字獄,從思想上控制異論。文字獄的盛行,始于北宋的新舊黨爭,至紹興黨禁則又出現了一個新的高峰。紹興黨禁期間所興文字獄的數量之多、范圍之廣是空前的。常為治史者舉例提及的就有孟忠厚“辭表案”、胡銓“奏疏案”、王庭珪“送胡銓詩案”、李光“私史案”、吳元美“《夏二子傳》案”、范彥輝“《夏日久陰》詩案”、程瑀“《論語說》案”、沈長卿、芮曄“《牡丹》詩案”等。這些文字獄大都由當事者連坐數人,而當事者或流放嶺海,困死貶所;或永不收敘,抄沒家產④。據載,張浚謫居永州時,因深恐惹禍及身,“杜門不通人,惟穴墻以通薪水”⑤;毛文以“大罵劇談”稱著于世,但在臨安酒肆遇唐錫,唐錫謂“君素號敢言,不知秦太師如何”時,毛文聽后卻大駭不已,亟起掩耳,連聲“放氣!放氣!”疾走而去①。一是位及宰相的主戰勇士,一是論時事毫無忌諱狂狷之士,尚且避之猶恐不及,一般人的恐懼心理也就不難想見了。這從高宗和秦檜方面而言,收到預期的效果,即通過從人事上殘害與禁錮政敵到輿論上倡興文字獄,成功地實施了黨禁,保證了和議的實施及其高壓政治的運行;就文學生態而言,卻產生了嚴重的負面效應,其突出表現就是導致了創作主體的心靈畏怯,呈現出集體怔忡癥與失語癥,并由此產生了適應性變異,編織了以歌頌高宗和秦檜“共圖中興”的“盛德”為主題的話語系統。
王夫之在評論南宋文人士大夫時指出:“人之欲有所為者,其志持之已盈,其氣張之已甚,操必得之情,則必假乎權勢而不能自釋。人之欲有所止者,其志甫萌而即自疑,其氣方動而遽求靜,恒留余地以藏身,則必惜其精力而不能自堅。二者之患,皆本原于居心之量,而或逾其度,或阻其幾,不能據中道以自成,要以遠于道之所宜而墮其大業,皆志氣一張一弛者為之也。夫茍弛其志氣以求安于分量之所可勝,則與立功立名之事,固將視為愿外之圖,而不欲與天人爭其貞勝。故嚴光、周黨、林逋、魏野之流,使出而任天下之重,非徒其無以濟天下也,吾恐其于忠孝之誼,且有所推委而不能自靖者多也。誠一弛而不欲固張,則且重抑其情而祈于自保,末流之弊,將有不可勝言者。”(《宋論》卷一○第201頁)將士人群概括為兩類:一類是“逾其度”者“操必得之情,則必假乎權勢而不能自釋”;一類是“阻其幾”者“恒留余地以藏身,則必惜其精力而不能自堅”。當然,高宗以后的南宋士人并非都是如此,但與北宋文人士大夫相比,王夫之的這一概括,大致上是符合事實的。
紹興黨禁不僅嚴重地摧殘了士人的參政銳氣,也對整個南宋文人士大夫的政治文化性格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與此同時,紹興以后的朋黨之爭又從未間斷,而孝宗時期,朋黨之爭同樣采取了“錮人沒世”之舉,至韓侂胄執政,大興“偽學”“偽黨”之禁;史彌遠獨相,又步韓侂胄后塵,即時人所謂“一侂胄死,一侂胄生”①,實施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的朋黨政治。因此不僅使士人參政銳氣不斷遭到重創,而且政治上“畏禍及身”的心理日趨濃烈,紹興期間開始出現的“弛其志氣以求安于分量之所可勝,則與立功立名之事,固將視為愿外之圖,而不欲與天人爭其貞勝”的士人,在數量上也不斷上升,并在相當程度上改變其社會角色,大批士人失去了參政主體而成為“專業”作家或學者,“江湖詩人群”的出現和大量道學人士專門從事書院的教學活動,就是一個很好的說明。
如果說,主要是以政見之爭為特征的熙豐新舊黨爭極大地激發了士人的參政熱情,甚至不避神宗“雷霆之威”、王安石“虎狼之威”②,議論時政,使政壇呈現出異常活躍的狀態,同時營造了與此相表里的、異常活躍的文學生態;那么,在以后不斷趨向意氣化的朋黨之爭中,作為文學生態的內在因子,創作主體不僅普遍懷有深刻的“畏禍及身”的心理,而且在“錮人沒世”的際遇中,備嘗了個體在政治與生命中的悲劇意味,而在殘酷的黨禁中,則又常常使創作主體產生適應的變異,以歌功頌德的話語系統適應在殘酷黨禁中顯現出來的高壓政治。
注釋
① 詳見《論財利疏》和《衙前札子》,《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二三、卷三八。② 《銓選資格》,《龍川集》卷一一。按:嘉祐五年蘇軾以策論五十篇獻宰相富弼,其中“如均戶口、較賦役、教守戰、定軍制、倡勇敢之類,是煞要出來整理弊壞處”(《朱子語類》卷一三○第3100頁);同年蘇轍也進策25道,所論與蘇軾相同(見《蘇轍集·欒城應詔集》卷六至卷一○)。③ 《上哲宗論不宜分辨黨人有傷仁化》,《宋朝諸臣奏議》卷七六第829頁。① 據王明清《揮麈錄·三錄》卷一,梁壽聲稱自己在勘治此案時“未嘗專指詩什”;又據《太平治跡統類》卷二五《蔡確新州之行》,高太后也說“(蔡)確不為渠吟詩謗讎,只為此人于社稷不利”。所謂“于社稷不利”,就是指蔡確有策立哲宗之功的傳說,將高太后置于十分尷尬的處境。元祐黨人正利用了高太后對蔡確的仇恨心理,借詩根勘蔡確,以達到其蓄意排斥政敵的目的。② 《長編》卷四二七“元祐四年五月辛巳”條引王鞏《隨手雜錄》。③ 《續資治通鑒》卷八一“元祐四年五月丙戌”條。④ 《長編》卷四六三“元祐六年八月己丑”條。① 詳《長編紀事本末》卷卷一○三《臺諫言蘇軾》。② 《再乞郡札子》,《蘇軾文集》卷三三第930頁。③ 《長編》卷四○四“元祐二年八月辛巳”條。④ 詳見《辨題詩札子》,《蘇軾文集》卷二九第937—938頁。① 《長編》卷四二七“元祐四年五月丁亥”條。② 《長編·拾補》卷二一崇寧二年四月“丁巳”、“乙亥”、“戊寅”條。① 《續資治通鑒》卷八八“崇寧二年十一月庚辰”條。② 《長編·拾補》卷四七“宣和五年七月己未”條引《續宋編年資治通鑒》。③ 《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二二《禁元祐黨人》(下)。④ 參見葉夢得《石林詩話》卷上,《歷代詩話》第411—412頁。① 《宋史全文》卷二四上,隆興二年七“是月”條引,《四庫全書》本。② 《宋史》卷四七三3《秦檜傳》第13764頁,中華書局1977年版。③ 《要錄》卷一六九,“紹興二十五年十月辛卯”條注引,第2769頁。④ 詳見韓酉山《秦檜傳》第169—182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⑤ 《要錄》卷一七○,“紹興二十五年十一月戊申”條注引,第2775頁。① 陸游《老學庵筆記》卷一,《叢書集成》初編本。① 王居安語,見《宋史》卷四○五《王居安傳》第12252頁。② 司馬光《上神宗論王安石》,《宋朝諸臣奏議》卷一一五第125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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