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言善辯的公孫龍與《公孫龍子》·《公孫龍子》中的邏輯故事·秦趙之約》注釋|譯文
空雄①之遇,秦、趙相與約②。約曰:“自今以來,秦之所欲為,趙助之;趙之所欲為,秦助之。”居無幾何③,秦興兵攻魏,趙欲救之。秦王不說④,使人讓⑤趙王曰:“約曰:‘秦之所欲為,趙助之;趙之所欲為,秦助之。’今秦欲攻魏,而趙因欲救之,此非⑥約也。”趙王以告平原君,平原君,趙公子勝也。平原君以告公孫龍,公孫龍曰:“亦可以發使而讓秦王曰:‘趙欲救之,今秦王獨⑦不助趙,此非約也。’”(《呂氏春秋·淫辭》)
【注釋】①空雄:地名。②約:條約。③無幾何:不多時。④說:通“悅”,高興。⑤讓:責備、責怪。⑥非:違反。⑦獨:單方面的。
【譯文】秦國與趙國在一個叫空雄的地方訂立了條約。條約規定:“從今以后,秦國有什么要做的,趙國應幫助實現它。趙國有什么要做的,秦國應幫助實現。”過了不久,秦國出兵攻打魏國,趙國準備出兵援救魏國。秦王很不高興,派使者責備趙王:“我們兩國訂過條約:‘秦國有什么要做的,趙國應幫助實現。’現在秦國要攻打魏國,趙國卻想去援救魏國,這是違反條約的。”趙王求計于相國平原君趙勝,平原君趙勝又求計于公孫龍。公孫龍說:“趙王也可以派一個使者去責備秦王說:‘我們兩國訂過條約‘趙國有什么要做的,秦國應幫助實現。’現在趙國要援救魏國,秦國卻單方面地不幫助趙國援救魏國——這是違反條約的。”
【評說】為什么會發生可以互相責備的事情呢?就是因為秦、趙雙方訂立的條約語句不嚴謹、含混不清。它只是籠統地規定一方想干什么,另一方就要相助,而沒有規定碰到雙方的意愿相矛盾時應該怎么辦。這就為日后雙方可能存在的紛爭埋下了種子。如果遇到與一方利益一致,而與另一方利益矛盾的問題時,雙方就會各執一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公孫龍利用了條約中的這個漏洞,以同樣的理由責備秦王背約。他提出的理由秦王是無法反駁的,因為根據條約,趙國想做的事,秦國也應該相幫,現在趙國要去救魏國,秦國就應該助趙救魏。可是攻魏的正是秦國,秦國怎么能既攻魏又救魏呢?所以雖然公孫龍是在鉆條約的空子,但對于他提出的責難,秦王是無法反駁的。公孫龍在這里運用了邏輯的力量,幫助趙王解決了困惑。
這個“秦趙之約”的故事與古希臘“半費之訟”的故事非常類似:古希臘有一個名叫歐提勒士的人,他向著名的辯者普羅達哥拉斯學法律。兩人曾訂有合同,其中約定在歐提勒士畢業時付一半學費給普羅達哥拉斯,另一半學費則等歐提勒士畢業后頭一次打贏官司時付清。但畢業后,歐提勒士并不執行律師職務,總不打官司。普羅達哥拉斯等得不耐煩了,于是向法庭狀告歐提勒士,他提出了以下的推理:如果歐提勒士這場官司勝訴,那么,按合同的約定,他應付給我另一半學費;如果歐提勒士這場官司敗訴,那么按法庭的判決,他也應付給我另一半學費;他這場官司或者勝訴或者敗訴,所以,他無論是哪一種情況都應付給我另一半學費。而歐提勒士則針對老師的理論提出一個完全相反的推理:如果我這場官司勝訴,那么,按法庭的判決,我不應付給普羅達哥拉斯另一半學費;如果我這場官司敗訴,那么,按合同的約定,我也不應付給普羅達哥拉斯另一半學費;我這場官司或者勝訴或者敗訴,所以我不應付給他另一半學費。
從邏輯學的角度來分析,普羅達哥拉斯和歐提勤士兩人的言論都是錯誤的,因為他們都違背了同一律的要求。而違反同一律則必然會產生概念及判斷混亂,從而導致詭辯。當普羅達哥拉斯向歐提勤士提出“不管你勝訴還是敗訴,你都得付給我學費”時,他是依據了兩個不同的標準:勝訴時的標準,指的是“法院的判決”;而敗訴時的標準,則是指“事先商定的條件”,他原以為這樣就可以戰勝歐提勤士。誰知學生一眼就看穿了老師的詭辯伎倆,于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力爭敗訴時,以事先商定的條件為依據;勝訴時,則以法院的判決為依據。這就使得普羅達哥拉斯陷入非常尷尬的境地,如果指出歐提勤士是在進行詭辯,那么就得首先承認自己是在詭辯,如果認為自己的推論“正確”,那么就得承認歐提勤士的推論也無懈可擊。所以他只能是左右為難,進退維谷。當然,學生雖然是在反駁老師的詭辯,但他自己的推理也是一個詭辯。師生二人各自都沒能保持論辯標準的統一,這樣的爭論,當然是得不到正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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