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于論證的王充與《論衡》·事實勝雄辯》注釋|譯文
凡論事者,違實①不引②效驗③,則雖甘義繁說④,眾不見信。(《論衡·知實篇》)
【注釋】①違實:與事實相違反。②引:引用。③效驗:用事實來檢驗言論的真假、恰當與否。④甘義繁說:動聽的道理、繁多的解說。
【譯文】任何一個論證,如果不符合事實,又沒有引用已被事實證明為有效的言論作為證據,那么就是說得再好再多,眾人也不會相信。
【評說】所謂“違實”、“不引效驗”,指認識脫離實際。這就是說,認識必須符合客觀事實,必須通過實際效果來檢驗。凡是符合事實、經得起實際效果驗證的認識,就是正確的,否則就是錯誤的。違背事實的思想理論,即使說得再漂亮動聽,即使是洋洋數萬言的長篇大論,也是不能令人相信的。“三寸不爛之舌”雖然可以說得天花亂墜,但是千萬別忘了“事實勝于雄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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