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制·遼、金、元三代民族歧視政策下的科舉制·民族歧視政策下的元代科舉
元代為蒙古族建立的大一統的帝國統治。元統治者在未統一中國之前,于太宗年間便仿照唐、宋教育制度,建立國子學等官學,推行儒家學說。太宗九年(1237)根據中書令耶律楚材的建議,詔“以論及經義、詞賦分為三科”考試“儒人被俘為奴者”,并規定“其主匿弗遣者死”,“其中選者復其賦役,令與各處長官同署公事”(《元史·選舉志一》)。次年正式考試,史稱“戊戌選士”。事實上這僅為一種安撫漢族知識分子的姿態而已,通過考試的儒生除了免掉奴隸身份并免征徭役外,并未得以重用。
仁宗皇慶二年(1313)科舉制在被冷落三十余年后,元統治者終于又選擇了科舉取士之法,這對于長期受歧視的儒生來說可謂絕處逢生。
在科舉制實施的過程中,體現了嚴重的民族歧視政策。元帝國人分作四等:一為蒙古人;二為色目人(又稱回回);三為原金政權所轄北方漢人及其它民族;四為南人,即南宋所屬漢人及其它民族。元科舉考試分作鄉試、會試、御試三級。考試分作兩組進行,蒙古、色目人考二場考題較易,取額、授官較多;漢人、南人則考三場。
元代鄉試名額的分配也極不合理,占國家人口多數的漢人和南人的名額與占人口比例少數的蒙古、色目人相同。
殿試分作兩榜放榜,考試錄取的蒙古人、色目人作一榜,稱為“右榜”;漢人、南人另作一榜,稱為“左榜”。兩榜狀元中,以右榜狀元為尊。
綜合遼、金、元的科舉制看:契丹人的科舉僅面向漢人;金統治者則專置“女真進士科”,以昭示女真人在科舉選士中的特權; 元代正式實行科舉選士僅五十余年,赤裸裸地推行抑漢的政策。三代都在科舉中體現了民族歧視政策。程方平《遼金元教育史》從另一個角度看,認為金、元統治者在實行科舉制的過程中所采用的抑漢的作法,又可視作一種“文化扶貧”政策,它對于提攜后進,刺激落后民族的文化發展,促使中原文化與北方少數民族文化融合及提高其官僚機構的知識水平和管理水平上具有一定意義。
此外,元科舉將朱熹《四書集注》作為考試內容,從此“四書”與“五經”并行而稱,對明清科舉制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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