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詞研究·詩學概念·本同末異
與詩學有關的古代文論概念。語出曹丕《典論·論文》:“夫文本同而末異:蓋奏議宜雅,書論宜理,銘誄尚實,詩賦欲麗。此四科不同,故能之者偏也,唯通才能備其體。”當然,有關文體分類及其特點的研究,并非自曹丕始。從先秦時代文史哲不分家,到兩漢區分“文”與“學”,“文章”與“文學”,就是一個進步。劉歆《七略》、班固《漢書·藝文志》別立《詩賦略》,已有文體分類的朦朧意識。曹丕以前,人們在長期寫作實踐中,已經對個別文體的特點進行了一些概括,如漢武帝時,公孫弘說詔書律令特點是“文章爾雅,訓辭深厚”(見《史記·儒林列傳》),又《鹽鐵論·水旱》載大夫之言曰:“議者,貴其辭約而旨明,可于眾人之聽,不至繁文稠辭多言,害有司化俗之計。”又如漢末蔡邕《獨斷》和《銘論》,把天子令群臣的文體分為策書、制書、詔書、戒書四類,把臣屬上書天子的文體分為章、奏、表、駁四類,分別說明其體式,這也是某種文體論的濫觴。但以上是就個別文體而言,文體區分的意識模糊。而曹丕《典論·論文》,在繼承前人的基礎上,提出了“文本同而末異”的說法,自覺分為四科八類,一一區分其藝術特點,而且四科八類之中,隱約包含或啟發了齊梁時代的文筆區分和韻散之別:其中奏議和書論,屬散文,即后世所謂“筆”;銘誄和詩賦為純文學,屬韻文,即后世所謂“文”。表現出文學的獨立趨勢和進步。“本同”是從“虛”的方面說明文學各體,具有共同的普遍性:如文章本身的道德教化,文學創作的基本法則,以及“文以氣為主”,“主”也就是“本”,指出無論何種文體,其創作必須與作家個性氣質相統一,“文學的自覺”就是建立在這種“文以氣為主”的獨特創作個性的基礎之上的。“末異”則是務“實”,指出各類文章體裁的特殊性,各有其藝術特點,其所謂“異”,就是不可混同等一,只有更好地注意各種文體的藝術特殊性,才能發揮“本同”的共同性。曹丕有關文體四科八類,具體地說:“奏議宜雅”,因為奏議是寫給帝王看的,所以文辭和風格要求典雅;“書論宜理”,因為書、論是發議論以說服人,所以要求條分縷析,說理透徹;“銘誄尚實”,稱頌功德的文字,要求實誠而不虛浮;“詩賦欲麗”,要求辭藻華麗,講究文采。總之,“本同末異”之論,說明了文學表現形式的共同本色和多樣性的統一,開創了后世文體論研究,如陸機《文賦》、摯虞《文章流別論》、李充《翰林論》、劉勰《文心雕龍》以及蕭統《文選》,均深受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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