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經研究· 兩漢:《詩經》經學的興起與興盛·賦比興本義的轉變
賦、比、興本是作為用詩方法提出來的,但處于類比思維階段,人們不僅用詩運用 “引譬連類”求同類推的方法感發志意,寫詩也同樣運用 “引譬連類”的方法表現內心世界。寫詩與用詩的思維方式相同,是比、興能在不改變“內涵”的情況下由用詩方法轉變為表現方法的內在原因、根本原因。
漢儒沿用興法說詩則是賦、比、興本義轉變的外在原因、直接原因。毛《傳》標興說詩,今文三家偶爾以興說詩,漢初四家詩對興法的認識相同,都將興作為引譬連類、感發志意的方法; 漢儒沿用興法說詩目的也相同,都是借助興法感發、比附、宣揚儒家的倫理觀念,并不是分析總結《詩經》的表現方法。但由于漢儒將自己運用興法所感發出的志意說成是詩本義,這就使興法的含義發生了轉變。其轉變主要表現在:
其一,漢儒所用興法已具有用詩方法與表現方法的雙重性質。說其是用詩方法,是因為漢儒沿用興法發揮比附儒家教義,用《詩》當諫書,用《詩》“經夫婦,成孝敬,厚人倫,美教化,移風俗”(《毛詩序》),這仍是用詩,并已是帶有明顯政治傾向的用詩。說其是表現方法,因為春秋戰國時的用詩者明言自己的感發為“賦詩斷章,余取所求焉”(《左傳》襄公二十八年),尚無傷詩本義。而漢儒卻要將自己運用興法從詩中感發出的喻意說成是詩本義,說成是詩人之志,就無異于說詩人是運用興的手法創作才使詩含有了這種喻意,這就關涉到詩人所用的表現方法了。
其二,春秋戰國時,人人都可運用賦、比、興的用詩方法來賦詩引詩,以提高語言的表現力,委婉表達情志愿望,印證學術觀點;而在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政治背景下,兩漢經生使《詩》成為儒家經學的專利,運用興法感發比附儒學經義,使賦、比、興帶有濃厚的政教色彩。
其三,在春秋戰國的用詩中,《詩》的每句詩都可用來“引譬連類”,所用之詩與從中感發出的志意、道理之間都是興 (譬喻)的關系。在漢儒說詩中也屢屢運用這種斷章取義的引譬連類,但由于毛《傳》所標116興全都標在寫景繪物“無人事”的詩句之下,便使興的外延由句句詩皆可興縮小到 “無人事”的詩句才是興。這自然開啟了后人借用賦、比、興來解說《詩經》的表現方法。
毛《傳》雖未標比,但從漢儒的解釋中可知,興、比同是譬喻,區別只在于本體是否出現及喻意的深淺隱露。如鄭玄說《周南·螽斯》的起句“若此無人事,實興也。”(《毛詩正義》引)鄭《箋》凡言興者必以喻解之,孔穎達說: “《傳》言 ‘興也’,《箋》言 ‘興者喻’,言《傳》所興者欲以喻此事也。‘興’、‘喻’ 名異而實同。” (《毛詩正義》卷一)故鄭眾釋曰:“比者,比方于物也。興者,托事于物。”作為表現方法,興、比雖同為“譬喻”,但其外延要遠比現在所說的“比喻”大,因凡“舉也 (他) 物而以明之”者(《墨子·小取》),古人皆稱為譬喻,現在很難找到對等的概念來解說。大致說來,“先言他物”的詩句中,只出現喻體,不出現本體 (無人事) 的借喻、象征等皆為興。因喻體不與本體直接比較,沒有具體限定,故喻意隱微,可引起多向感發聯想。那些喻體、本體在當句中同時出現的明喻、暗喻、對比、比擬等則為比。因喻體與本體直接比較,有了本體屬性的具體限定,故喻意單純、明確、顯露。
賦的情況最復雜。賦從用詩方法轉變為表現方法后,含義發生很大變化。由于聘問賦詩的消失,漢儒說詩已不再運用 “諷、誦、言、語”的表達形式,也無古義可因承,故漢儒絕少解說賦。兩漢時期,只有鄭玄由于在箋《詩》中對比、興的重新認識,能從新的角度對賦加以解說。比、興同為譬喻,為了使賦與比、興區別開,故鄭玄首創新義,將“賦布其義謂之賦”的“敷布”改為“直鋪陳”。“敷布”義寬泛,作為用詩方法,是“諷、誦、言、語”;作為表現方法,則兼容“直鋪陳”與比、興。而“直鋪陳”則不是譬喻,就可以與比、興區分開。鄭玄所釋雖無文字根據,但能自圓其說,使賦、比、興從用詩之法轉變為表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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