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文化·刑名律令·淵源與發展
中國國家與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夏朝(公元前21世紀~前16世紀)。在國家形成以后,由原始氏族時代的社會習慣向階級社會的習慣法的轉變也隨之完成。從公元前21世紀開始,中國古代刑律也開始了它的產生、發展和演變的漫長歷程(圖313)。
在夏、商、西周、春秋時期長達1 000多年的歷史中,國家的法律制度以習慣法作為基本形態。一方面,國家政權通過一系列不成文的習慣法規,配合一些以“命”、“誥”、“誓”為名稱的法令來規范整個國家的政治和社會生活。另一方面,形成了以“墨”、“劓”、“剕”、“宮”、“大辟”為內容的刑罰體系,用以處罰違反法規法令、危害統治秩序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圖314)。這一時期,雖然沒有出現完整而系統的成文法典,但法律思想、法律觀念、刑罰制度乃至客觀上的哲學思想、倫理道德、是非觀念,都為以后各朝刑律的發達與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礎。而春秋末期開始的公布成立法的運動,則直接成為中國傳統成文法典形成的先聲。
以成文法為表現形式的古代刑律,以春秋時期鄭國執政子產(?~公元前522)鑄刑書為開端。公元前536年,著名政治家子產首次將鄭國原來不公開的“刑書”即法律規范鑄在禮器——金屬鼎上,向全社會公布。這是中國古代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確切歷史。在以后的年代里,各諸侯國紛紛相繼制定并公布自己的成文法,如鄭國鄧析的“竹刑”、晉國范宣子的“刑鼎”等,開了中國歷史上立法的先河。春秋時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動為戰國以后封建成文法典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作了理論上和技術上的準備。
在戰國以后2 000余年的歷史過程中,中國古代刑律迅速發展。自戰國時代的《法經》以后,各封建王朝都在總結前代統治經驗、吸收前人法律文化成果的基礎上,建立、健全和完善自己的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制定了為數眾多的封建刑律。這些封建成文法典內容越來越詳備,結構越來越嚴謹,理論越來越周密,所體現出來的整體法制水平也越來越高。其中主要有以下法典:
《法經》 《法經》是戰國初期魏國著名政治家李悝(約前455~前395)制定的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完整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作為前期法家重要代表人物,李悝曾在魏國實行大規模的封建性改革,其中重要成果之一,即是在總結春秋各國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出《法經》。《法經》由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六篇組成。其中盜法、賊法及雜法規定各種具體犯罪及其處罰,囚法、捕法大略規定捕獲罪人及訴訟方面的事宜,具法則是“具其加減”,即規定犯罪加重或減輕處罰的一般原則。《法經》原文早已失傳,但它的篇章結構和“諸法合體”的編纂形式為后世封建立法創立了模式,影響深遠。
秦律 秦律(圖74)是秦王朝建立以前及統一以后所實行的法律制度的總稱。秦王朝是在中國歷史上影響巨大的一個專制王朝,秦朝法律制度作為中國歷史上第 一個統一的全國性中央政權的法律制度,在中國法制歷史上也有著重要地位。秦朝封建法制的建立,至少可以追溯到商鞅(前390~前338)變法時期。秦孝公三年,商鞅開始在秦國實行變法,以李悝的《法經》為藍本,改法為律,制定了秦國的刑律六篇,并把法家一系列法律主張運用到政治實踐之中,形成了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秦朝法制在此期間得到了很大的發展。1975年在湖北云夢出土的大批秦墓竹簡證明,秦王朝的法律規范種類繁多,涉及到農業、手工業、商業、行政管理、倉儲、物資檢驗、牛馬飼養以及刑事犯罪、司法訴訟等各個方面。秦朝刑律、刑罰殘酷,處罰極重,充分體現了法家“以法治國”及“重刑”的特色。雖然秦朝法律制度在風格上不同于后世深受儒家影響的各朝法律,但秦王朝所形成的中國傳統政治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一直伴隨著整個封建社會的始終。
漢律 漢律(圖315)包括西漢初期制定的《九章律》、《傍章》以及《越宮律》、《朝律》等基本法典,其中以《九章律》為骨干。《九章律》是西漢初年丞相蕭何在參照秦朝舊律的基礎上制定出來的,在《法經》及秦律原有六篇之外增加戶、興、廄三篇,合為九篇,故稱《九章律》。以《九章律》為核心的漢初刑律,多屬在秦朝舊律的基礎上刪修而成,在內容和風格上與秦律密切相關。自漢文帝、漢景帝以后,逐漸對原有法制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特別是在漢武帝接受“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建議以后,儒家學說即開始獨霸中國政治舞臺,并開始通過各種途徑向法律領域滲透,由此中國傳統刑律即開始走上儒家化的道路。西漢中期以后在法律理論、法律原則、具體制度以及在司法活動中所取得的儒家化成果,在很大程度上被納入后世的各部刑律之中。
《曹魏律》 曹魏律是三國時期曹魏政權的基本法典,制定于魏明帝即位之初,于太和三年(229)頒行,史稱《魏律》。《曹魏律》在漢《九章律》的基礎上,增加劫掠、詐偽、毀亡、告劾、系訊、斷獄、請賕、驚事、償贓九篇,合為十八篇。《曹魏律》的制定,標志著中國傳統刑律進入法典科學化、完備化的新時代。曹魏律對秦漢相沿舊律的篇章結構和法典內容進行了徹底改革,如將《法經》以來的“具律”改為“刑名”一篇,并置于整部法典之首,在法典中正式列入維護官僚貴族特權的“八議”制度,大量減輕處刑幅度,刪除舊律中的繁雜條文等。這些改革相對糾正了秦漢舊律內容龐雜、結構零亂的弊病,使整部法典篇章結構更為合理,法律條文也更為簡練,大幅度地提高了古代刑律的整體技術水平。特別是自《曹魏律》開始,逐漸把西漢以來儒家化的法律成果直接納入法典之中,使得中國傳統刑律逐漸烙上了儒家文化的烙印。
《晉律》 《晉律》又稱《泰始律》,制定于西晉武帝泰始三年(267),并于次年頒行天下。因《晉律》曾經過當時著名的律學家張斐、杜預注釋,故又稱《張杜律》。《晉律》是繼《曹魏律》以后又一部對中國傳統刑律的科學化作出重要貢獻的法典。它在《曹魏律》的基礎上,“蠲其苛穢,存其清約,事從中典,歸于益時”,即進一步加強了法律條文間的系統性和邏輯聯系,進一步簡省條文,減輕處刑幅度,顯現出“寬簡”而“周備”的特點。在內容上,《晉律》更加“嚴禮教之防”,第一次將服制列入法典之中,凡親屬相犯準照五服制度確定刑罰。同時,張斐、杜預二人對晉律的注解,集中了當時傳統律學的精華,對于后世封建立法的進一步完善和成熟作出了重要貢獻。
《北魏律》 《北魏律》是南北朝時期北朝北魏政權的基本法典,制定于孝文帝太和十九年,共20篇。《北魏律》是在參酌漢、魏、晉諸律的基礎上經過多次編纂而成。在南北朝時期南朝諸國重視清談、輕視名法,對法律制度無甚創建的情況下,《北魏律》承漢魏晉諸律之衣缽,吸收前代法律文化之精華,并進一步“納禮入法”,擴大法律儒家化的成果,因而成為一部承先啟后的重要法典。
《北齊律》 《北齊律》是自《法經》以后、隋唐律之前的一部比較成熟的封建法典,于北齊天保元年開始制定,至武成帝河清三年才告完成,前后長達14年時間。《北齊律》是在總結以前各代定律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在篇章結構上,確定為12篇,并把晉代以來的“刑名”、“法例”二篇合為名例一篇,作為整部法典的總則而置于全律之首。《北齊律》還確立了“重罪十條”制度和“杖、鞭、徒、流、死”的刑罰體系,成為隋《開皇律》的直接藍本,影響及 于唐宋明清諸律。
《開皇律》 《開皇律》的制定始于隋文帝開皇元年,于開皇三年定型并頒行天下,共12篇,500條。《開皇律》參照《北齊律》修訂而成,是唐初立法的主要藍本,其中所確立的篇章、結構、規模以及“十惡”制度、“笞、杖、徒、流、死”刑罰體系等都為唐代立法所沿用。
《唐律疏議》 《唐律疏議》(圖316)是中國歷史上最為成熟、也最具代表性的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也是中國現今完整保存下來的一部最早的古代刑律。《唐律疏議》是唐高宗永徽年間在修改唐初《武德律》、《貞觀律》的基礎上完成的,共12篇,502條,于永徽四年頒行,原稱《永徽律疏》。《唐律疏議》在結構上采用律疏結合的形式,把法律條文與法律解釋有機地結合在一起,集中體現了中國古代高度發達的立法水平。在內容上,《唐律疏議》“禮法結合”,進一步把儒家的倫理教條與法律規范融合起來,全面體現了中國傳統文化的各種特征。同時,它科條簡要,刑罰適中,其基本精神和主要制度也為后世各封建王朝所承襲,并對東南亞各封建國家的法律制度產生過重要影響,被認為是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宋刑統》 《宋刑統》全稱《宋建隆詳定刑統》,于宋太祖建隆四年頒行,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刻板印刷的封建法典。《宋刑統》的編纂仿照晚唐《大中刑律統類》和五代后周時的《顯德刑統》,即在法典中除律文與疏議以外,還將相關的令、格、式、敕等形式的法規與律文編在一起,故稱為“刑統”。《宋刑統》共12篇,213門,律文、疏議502條,敕令格式177條,起請32條,其中律文的絕大部分承襲唐律而來。作為宋朝的基本法典,宋刑統也影響到遼國、金國及元朝的法律制度。
《大明律》《大明律》(圖317)是明太祖朱元璋制定的明朝主要法典,正式頒行于明洪武三十年,共分7篇,460條。《大明律》從草創到定型,歷時30年,基本精神和主要制度皆承唐宋律而來,但在篇章結構上一改隋唐以來12篇的體制,在一些具體罪名上有所創新,許多罪名的處罰標準也不同于唐律。作為“祖宗成憲”,《大明律》終明之世一直被遵循,少有改動,并被清朝作為立法的直接藍本。
《大清律例》《大清律例》(圖318)完成于清乾隆五年,是清朝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也是中國歷史上最后一部封建刑律,其篇章結構近于明律,律文共436條,律后分別附有奏準的條例1 049條。《大清律例》較以前各代刑律更為嚴密周詳,體現出中國封建社會末期專制制度趨于強化的特征。
從中國古代刑律的源流與發展中可以看出,在過去數千年中,中國古代刑律伴隨著各個時期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而不斷積累,不斷更新,由相對簡單的習慣法發展成為體系嚴密、結構嚴謹的成文法典,由相對粗略的鑄刑書、鑄刑鼎發展到理論精深,構思縝密的宏篇巨制,其理論水平、技術水準都達到了相當高的程度,所調整范圍也涉及到刑事、民事、經濟、行政以及訴訟體制等各個方面。在歷史上,各朝刑律作為法律規范的主體,配合各種形式的令、格、式、典、敕、例以及家法族規、鄉規民約乃至傳統倫理道德規范,構成一種龐大而嚴密的法律體系,為各王朝有效管理國家、維持固有統治秩序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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