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丘明·牽牛蹊田》注釋,意譯與解說
牽牛以蹊①人之田,而奪之牛。牽牛以蹊者,信有罪矣, 而奪之牛, 罰已重矣。
——《左傳·宣公十一年》
【注釋】
①蹊 (xi): 踐踏。
【意譯】
牽牛人牽牛踏壞了別人地里的莊稼, 有人就把他的牛奪下來作為處罰。牽牛踏壞莊稼的人, 確實有錯, 可是奪了他的牛,這樣處罰就太過分了。
【解說】
“有法必依”自然準確,但“執法從嚴”就值得商榷。因為法律不是兒戲,一旦制定出來,就必須依法辦事,如果為了某種需要,執法者任意從嚴從重,從表面看,是顯示了法律的威嚴,實際上恰恰褻瀆了法律的神圣。中國歷史上,從來實行的就是“人治”,雖然歷朝歷代,都有自己的法典,但是,法律不過是操縱在統治者手里的鞭子,想怎么鞭打就怎么鞭打,而一些執法者,為了討得上司的歡心,為了搜刮民脂民膏,就不惜嚴刑酷法。所以,“酷吏”成了中國文化的一大特產,像漢代的張湯、唐代的來俊臣,都是名極一時的酷吏,也都曾受到封建主子的賞識過。因此,像寓言中那位牽牛者踏壞了莊稼被奪了牛,實在是不足為奇的,倘若對方有權有勢,不要說奪了牽牛人的牛,就是把他打入牢獄也完全可以做到。雖然也有幾個善良的人嘆惜“奪之牛,罰已重矣”,但這對于強盜世界又有什么用呢?現在,雖然我們一再提倡“法治”,但“人治”的現象依然存在,類似牽牛人的遭遇在生活中仍屢見不鮮,一些執法者以為自己就是法律的化身,因此有恃無恐,濫施刑罰,這真是對法律的極大嘲諷。如果不消滅這些現象,那么真正的法治社會就不可能建立起來。
【相關名言】
功不濫賞,罪不濫刑。
——元結
法律應該對人有權威,而不是人對法律有權威。
——希臘·波薩尼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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