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定·協議·和議》同義詞與近義詞
都指國家或社會團體之間共同訂立的具有約束力的條款,表示的意思較莊嚴,常用于書面。都是名詞。
區別是: “協定”是共同協商后所訂定的條款,多是平等的。“協議”是共同商議后取得一致的意見,多是平等的。“和議”是戰爭中或戰后謀求和平的會議,是交戰的一方或雙方互相言和; 不一定是平等的,重點在“和”字上。例句:
1. 以后的事大家都知道,毛主席在重慶住了四十三天,最后才簽訂了《雙十協定》。
(初六冊語文:方紀《揮手之間》 )
2. 痛定思痛,想一想今天已經公布的文字上的協議,不能不歸功于忍辱負重的全體人民。
(《吳晗雜文選·行動比文字更重要》 )
3. 此后,“第二道防線”消失,上海和議開始,談判、簽字、完結。
(魯迅《偽自由書·戰略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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