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人物的經歷和事物的發展變化過程表述出來的一種表達方式。它是寫作中最基本、最常見、也是最重要的表達方式。
敘述是記敘文的主要表達方法。因為敘述主要以活動著的人和事為對象,反映事物的發生、發展過程,或者介紹人物,說明事實,而記敘文則是以寫人、記事為主要內容的一種文體。在記敘文中,可用敘述介紹事件的變化過程、人物的經歷和事跡、人際關系等,以使讀者對文章所寫的人和事有清晰的印象和正確的理解。
在其他文體中,敘述的作用各有不同。在議論文中,可以用敘述來概括某些事實,從事實中引出論點,或以事實為根據來論證論點;在說明文中,可以用敘述來介紹事物的形貌特點及發展變化情況,或者提出典型事例,使事物的特征和本質得到更為具體、形象的說明。
敘述的方法很多。從敘述的先后次序上分,有順敘、倒敘、插敘等;從敘述的詳略程度上分,有概括敘述與具體敘述;從敘述的線索關系上分,有合敘、分敘;從敘述的不同角度上分,又有直敘、借敘等等。但在一般的寫作中,順敘、倒敘和插敘是最常用的。
在實際寫作中,敘述常和其他表達方法綜合運用。尤其是描寫,二者經常結合使用,甚至很難將其截然分開。但是,從某一段或某幾段的主要傾向上看,仍然可以見出二者的區別,那就是:敘述著重在對人物、事件的介紹和交代,使之清楚明白;描寫著重在對人物、事件、環境的描繪和刻畫,使之生動傳神、歷歷在目。敘述要突出交代情況和過程的“清楚連貫”,而描寫則要突出表現事物狀態的“有聲有色”。敘述通常是不動聲色地對人物、事件作一般性的、簡明扼要、連貫而流動的表達,而這種表達一旦變得細致、形象、生動而傳神,那么它就不盡是敘述,而成為描寫了。不過,應當承認,將敘述和描寫截然分開,遠不如強調二者緊密結合對文章表達的意義重大。因為,一方面,敘述中要有得當的描寫,人物事件才能具體形象;另一方面,描寫又必須在敘述過程中才能進行,離開了敘述所介紹的人物事件,描寫便失去了對象。
對敘述的要求是:頭緒清楚,即必須注意敘述的人稱和線索。一般地說,全篇文章在人稱上應是一致的,如果需要交替使用兩種甚至三種人稱,那就要在人稱改換處交代清楚,要有適當的過渡,以提起讀者的注意。要注意敘述的線索,就是要根據主題和題材,確定一條貫穿全文的線,并圍繞這一條線來組織材料,進行敘述。如果敘述的事件復雜,頭緒紛繁,那就要抓住主要線索,編織好次要線索,有條不紊地進行敘述。另外,任何事物都在一定的時空中存在、變化、發展,所以,對人、事的敘述,要放在一定的時空中展開、進行,隨著時間和空間的變換而流動地展開。敘述時還可采取多種角度和視點,靈活地調度配合,以表現出事物的多面性和縱深度。因而,不能對“頭緒清楚”作簡單化、機械的理解而使敘述變得僵硬、乏味。交代明白,即把人、事、時間、地點、原因、結果等向讀者交代清楚,不可含糊其辭,更不能自相矛盾,以免使讀者不但不能掌握事情的全貌、正確理解事件所顯示的思想意義,反而產生誤解,得出與作者本意相反的結論。當然,交代的方法可以靈活掌握,或直接交代,或間接說明;同時,所敘述的內容諸方面,也可根據文章總體表達的需要決定取舍,不可生搬硬套,事事都要面面俱到。詳略得當。這就是說,不能主次不分,平均使用筆墨,而是要有重點。在文章的關節處要詳寫,可以鋪開陳述,濃重渲染;次要的地方,則略加敘述,或一筆帶過。詳處潑墨如云,而略處惜墨如金。如此,才能突出文章的重點,更好地表現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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