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信鑒賞·友書·致劉質平》注釋與鑒賞
李叔同
質平仁弟:
昨上一函一片,計達覽②。請補官費之事③,不佞再四斟酌④,恐難如愿。不佞與夏先生素不與官廳相識⑤,只可推此事于經先生⑥。經先生多忙,能否專為此事往返奔走,亦未可知。即能任勞力謀,成否亦在未可知之數(總而言之,求人甚難)。此中困難情形,可以意料及之也。君之家庭助君學費,大約可至何時?如君學費斷絕,困難之時,不佞可以量力助君。但不佞窶人也⑦,必須無意外之變,乃可如愿。因學校薪水領不到時,即無可設法。今將詳細之情形述之如下:
不佞現每月入薪水(一)百零五圓
出款:
上海家用四十圓
年節(jié)另加
天津家用廿五圓
年節(jié)另加
自己食物十圓
自己零用五圓
自己應酬費買物添衣費五圓
如依是正確計算,嚴守此數,不再多費,每月可余廿圓。
此廿圓即可以作君學費用。中國留學生往往學費甚多,但日本學生每月有廿圓已可敷用。不買書、買物、交際游覽,可以省錢許多。將來不佞之薪水,大約有減無增。但再減去五圓,仍無大妨礙(自己用之款內,可以再加節(jié)省),如再多減則覺困難矣。
又不佞家無恒產,專恃薪水養(yǎng)家。如患大病不能任職,或由學校辭職,或因時局不能發(fā)薪水,倘有此種變故,即無法可設也。以上所述,為不佞個人之情形。
倘以后由不佞助君學費,有下列數條,必須由君承認實行乃可:
一、 此款系以我輩之交誼,贈君用之,并非借貸與君。因不佞向不喜與人通借貸也。故此款君受之,將來不必償還。
一、 贈款事只有吾二人知,不可與第三人談及。家族如追問,可云有人如此而已,萬不可提出姓名。
一、 贈款期限,以君之家族不給學費時起,至畢業(yè)時止。但如有前述之變故,則不能贈款(如減薪水太多,則贈款亦須減少)。
一、 君須聽從不佞之意見,不可違背。不佞并無他意,但愿君按步(部)就班用功,無太過不及。注重衛(wèi)生,俾可學成有獲,不致半途中止也。君之心高氣浮是第一障礙物(自殺之事不可再想⑧),必痛除。
以上所說之情形,望君詳細思索,寫回信復我。助學費事,不佞不敢向他人言,因他人之誠意待人者少也。即有裝面子暫時敷衍者,亦將久而生厭,焉能持久?君之家族尚不能盡力助君,何況外人乎?若不佞近來頗明天理,愿依天理行事,望君勿以常人之情推測不佞可也。此頌
近佳!
李嬰⑨
此函閱后焚去。
[注釋]① 劉質平,浙江寧海人。他與豐子愷并稱為李叔同的二大弟子。此信寫于1917年,當時李叔同在浙江杭州任教。② 計達覽: 想必已全看過。③ 請補官費之事: 劉質平因家中無力籌寄學費,曾寫信請李叔同代為聯(lián)系,申請補為官費留學,但終未成功。④ 不佞(nìng): 不才,沒有才能,這是作者自己謙稱。⑤ 夏先生: 即夏丏尊,著名教育家,當時與作者同事于浙江一師。⑥ 經先生: 經亨頤,當時任浙江一師校長。⑦ 窶(jù)人: 貧寒之人。⑧ 自殺之事: 劉質平因學費無繼,苦惱萬分,曾在給李叔同的信中流露過輕生的念頭。⑨ 李嬰: 作者在虎跑寺試驗斷食后,改名李嬰。
[作者]李叔同(1880—1942),即弘一法師。原籍浙江平湖,世居天津。1905年留學日本,研究西洋油畫、音樂,并將其引進中國。他還是我國近代話劇的先行者。1918年在杭州虎跑定慧寺出家,僧名演音,號弘一。1942年圓寂于泉州。
[鑒賞]弘一法師有兩個得意的弟子,其一是著名漫畫家、作家豐子愷,其二就是劉質平。劉質平留日學習音樂的最后一年,因家中無力承擔學費,面臨輟學的困境。這封信,就是李叔同寫給劉質平,商議寄贈學費助其完成學業(yè)的。
作為師長,對于受恩于己的弟子一無所求,反而節(jié)儉度日來資助學生讀書,本已是十分高尚之舉,而作者竟還要詳細列出個人的收支情況,明告對方,這種誠懇到近乎迂拙的舉動,實在令人感慨不已。更令人感動的是,作者提出的贈予的前提條件,一是不許償還,二是“不可與第三人談及”。這種克己為人、默默奉獻的善舉,確非常人所能為。一個人,淡于名利到這種境地,真正是“依天理行事”,讓人不得不肅然起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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