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沈俶《我來也》全文|賞析|讀后感
〔宋〕沈俶
京城闤闠之區①, 竊盜極多,蹤跡詭秘,未易根緝。趙師睪尚書尹臨安日②,有賊每于人家作竊,必以粉書“我來也”三字于門壁。雖緝捕甚嚴,久而不獲。“我來也”之名,哄傳京邑③。不曰“捉賊”,但云“捉我來也”。
一日,所屬解一賊至,謂此即“我來也”。亟送獄鞫勘④,乃略不承服;且無贓物可證,未能竟此獄。其人在禁,忽密謂守卒曰:“我固嘗為賊,卻不是‘我來也’。今亦自知無脫理,但乞好好相看。我有白金若干⑧,藏于保俶塔⑤上某層某處,可往取之。”卒思塔上乃人跡往來之沖,意其相侮。賊曰:“毋疑,但往此方,作少緣事⑥,點塔燈一夕,盤旋終夜,便可得矣。”卒從其計,得金,大喜。次早入獄,密以酒肉與賊。
越數日,又謂卒曰:“我有器物一甕,置侍郎橋某處水內,可復取之。卒曰:“彼處人鬧,何以取?”賊曰:“令汝家人以籮貯衣裳,橋下洗濯,潛掇甕入籮,覆以衣,舁歸可也⑦。”卒從其言,所得愈豐。次日,復勞以酒食。卒雖甚喜,而莫知賊意。
一夜,至二更,賊低語謂卒日:“我欲略出,可更盡即來,決不累汝。”卒曰:“不可。”賊曰:“我固不至累汝。設或我不復來,汝失囚必至配罪⑧,而我所遺,盡可為生。茍不見從,卻恐悔吝有甚于此。” 卒無奈,遂縱之去。卒坐以伺,正憂惱間,聞檐瓦聲,已躍而下。卒喜,復桎梏之。甫旦,啟獄戶,聞某門張府有詞云:“昨夜三更,被盜失物,其賊于府門上寫‘我來也’三字。”師睪撫案曰:“幾誤斷此獄,宜乎其不承認也。”止以不合犯夜⑨,從杖而出諸境。
獄卒回,妻曰:“半夜后聞叩門,恐是汝歸,亟起開門,但見一人以二布囊擲戶內而去,遂藏之。”卒取視,則皆黃白器也。乃悟張府所盜文物,又以賂卒。賊竟逃命,雖以趙尹之明特,而莫測其奸,可謂黠矣!
卒乃以疾辭役,享從容之樂終身。沒后,子不能守,悉蕩焉,始與人言。
【注釋】 ① 闤阓(huan hui環會)之區: 即市區。闤,市區的墻。阓:市區的門。 ② 趙師睪(yi亦): 字從善,南宋淳熙進士,曾以工部尚書知臨安府,前后四尹臨安。③ 京邑: 指南宋京城臨安,今杭州。④鞫(ju居)勘: 審訊勘問。⑤保俶塔: 在今杭州西湖邊上。⑥緣事:敬佛的善事。⑦ 舁(yu盂): 抬。⑧ 配罪: 發配之罪,充軍或流放。⑨不合犯夜: 不該觸犯夜行的禁例。
【賞析】 《我來也》選自《諧史》。
《諧史》,一卷,宋沈俶撰,所記多為汴梁(今開封)舊事,言詞詼諧,故名《諧史》。沈俶,南宋后期人。
魯迅先生說: 史官的記載“涂飾太厚,廢話太多,所以很不容易察出底細來。……但如看野史和雜記,可更容易了然了,因為他們究竟不必大擺史官的架子。”(《華蓋集·忽然想到(四)》)證之以筆記小說《我來也》,在暴露吏治的黑暗和統治者的無能方面,比較深刻有力。這在史官的記載里的確是不容易見到的。其藝術構思,亦獨具匠心。
小說《我來也》取材的角度獨特。作者不寫機靈的慣竊“我來也”如何行竊,如何逃避官府的緝捕,卻寫他入獄后如何用計得以獲釋。實在新穎、別致。
小說著重寫他的“黠”,寫“我來也”入獄后如何用計得以獲釋。
“我來也”入獄后,為了能最后獲釋,一直與官府斗智。他考慮到,要能最后獲釋,最好的辦法是讓事實證明“我”不是“我來也”。要讓事實證明“我”不是“我來也”,最好能夠“略出”,以便再次作案,以粉書“我來也”。要“略出”,就必須得到獄卒同意。而要得到獄卒同意,就必須先與獄卒周旋,讓獄卒有所得,為此,他在獄中進行了一系列活動。他先以藏于“人跡往來之沖”的保俶塔上的“白金若干”賂之,告以如何去取。“卒從其計,得金,大喜”。他初步贏得了獄卒的信賴。“越數日”,又以藏于地處“人鬧”的侍郎橋某處水內的器物一甕賂之,又告以如何去取。“卒從其言,所得愈豐”。他進一步贏得了獄卒的信賴。時機既已成熟,可以按計謀行動了。一夜,至二更,他低語謂卒曰:“我欲略出,可更盡即來,決不累汝。”獄卒先是不許。他在已經贏得獄卒信賴的基礎上表明“我固不至累汝”。接著,退一步講:“設或我不復來,汝失囚必至配罪,而我所遺,盡可為生。”最后又誘以重利:“茍不見從,卻恐悔吝有甚于此。”獄卒無奈,“遂縱之去”。他迅速去某門張府盜竊器物,并于府門上寫上“我來也”。然后立即歸來,他如約歸來,是不是“盜亦有道”呢? 不是。因為他深深懂得,“事實”既已證明“我”不是“我來也”,“且無贓物可證”,那就不會受到重判,完全可以獲釋。結果證實了他的推斷:“止以不合犯夜,從杖而出諸境”。至此,他的計謀完全實現了。正如文中所說,“我來也”“可謂黠矣”!
“我來也”的確非常狡黠,但是,離開了一定的社會現實,他的狡黠是無法施展的,他的詭計也是無法實現的。
作者在醞釀和確定主題的過程中,決定把筆鋒指向當時的社會。為此,作者在著意寫“我來也”狡黠的同時,也用力寫了當時官府的黑暗和無能。
小說《我來也》用了較多的篇幅寫獄卒先后三次受賄。獄卒已經得利,先是勞以酒食。繼而不得不被“我來也”牽著鼻子走,答應“我來也”“欲略出”的要求,最后終于讓“我來也”逃命。“我來也”敢于如此行賄,獄卒敢于如此貪贓枉法,足以說明當時的官府是如何黑暗如何腐敗了。
小說還寫到了臨安府尹, 被譽為治獄“明特” 的臨安府尹趙師睪先因為“我來也”“略不承服”,“且無贓物可證”,“未能竟此獄”。后因為“我來也”又在外界出現——在某門張府作了案,于是撫案曰:“幾誤斷此獄,宜乎其不承認也。”終于誤釋了“我來也”。這固然因為“我來也”的狡黠,因為獄卒的貪贓枉法,但也說明了他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是粗疏的。被譽為治獄“明特”的趙師睪尚且如此, 其他的官吏就可想而知了。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時官府的無能。
需要指出的是,小說最后提到獄卒“沒后,子不能守,悉蕩焉,始與人言”。這固然是行文的需要,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作者“因果報應”的思想。不可否認,這是時代的、階級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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