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刺史制度的作用
【點睛之筆】
刺史這個官職是漢武帝元封五年(前106)開始設置的。“刺”在這里是檢核問事的意思。
【經典解讀】
秦代每郡都設有御史,擔任監察之職,此稱監察院御史。漢初,文帝因為御史多失職,命丞相外派人員到各地監察。武帝元封初年,廢除郡監察御史,隨即把全國分為十三部,每部各置刺史一人。刺史巡行郡縣時,以“六條”問事,可概括為“省察治狀,黜陟(chùzhì)能否,斷治冤獄”,對地方政事,無所不過問。刺史隸于御史中丞,這些人直接對中央政府負責,每一個刺史負責視察指定的區域。他們調查當地政府運轉的情況,如果發現壓迫或貪污的證據,可以直接上報。成帝綏和元年(前8),罷部刺史,新置州牧。
東漢建武十八年(42),再度改為刺史,但只設十二人,各有駐地,奏事可遣計吏代行,不復自往。刺史奏聞之事不必經三公委派掾吏按驗,導致東漢刺史權力逐漸擴大,郡守、縣令對其頗為忌憚,甚至有因畏刺史而解印棄官這樣的事情發生。靈帝中平五年(188),劉焉認為四方多事,原因在刺史的權力不足,于是改部分資深刺史為牧。刺史實際已成為一州軍政的長吏、太守的上級,州郡兩級制隨之形成。魏、晉刺史有領兵、單車之別。南北朝也沿襲了這個制度,惟魏道武帝時不同,州有三刺史,其中包括皇室一人。隋文帝時,郡被撤銷,州長官除雍州牧外,均為刺名。唐時,改郡為州,以太守為刺史。玄宗又改州為郡,以刺史為太守。元以后刺史被廢。清人則用其作為知州的別稱。
漢代的刺史制度是我國古代重要的地方監察制度,刺史制度是用來維護皇權的一種有力手段,對于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也發揮了很重要的作用。但刺史制度在演變過程中逐漸被地方官化,刺史制度的每次變化都有其具體的、特定的原因。考察刺史制度對于探討兩漢行政權與監察權的關系,以及進一步探索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都有著十分重大的意義。
上一篇:國學《永字八法》賞析
下一篇:國學《漢朝為何分“東”、“西”》賞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