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封失典故
司封失典故
【原文】
南渡之后,臺省胥吏舊人多不存,后生習學,加以省記,不復諳悉[2]典章。而司封以閑曹之故,尤為不謹。舊法,大卿、監以上贈父至太尉止,余官至吏部尚書止。今司封法,余官至金紫光祿大夫,蓋昔之吏書也,而中散以上贈父至少師止。按政和以前,太尉在太傅上,其上唯有太師,故凡稱攝太尉者,皆為攝太傅,則贈者亦應如此,不應但許至少師也。生為執政,其身后但有子升朝,則累贈可至極品大國公。歐陽公位參知政事、太子少師,后以諸子恩至太師、兗國公,而其子輩亦不過朝大夫耳,見于蘇公祭文及黃門所撰神道碑。比年汪莊敏公任樞密使,以子贈太師,當封國公,而司封以為須一子為侍從乃可,竟不肯施行,不知其說載于何法也?朱漢章卻以子贈至大國公。舊少卿、監遇恩,封開國男,食邑三百戶,自后再該加封,則每次增百戶,無止法。今一封即止。舊學士待制,食邑千五百戶以上,每遇恩則加實封,若虛邑五百者,其實封加二百,虛邑三百二百者,實封加一百。今復不然,雖前執政亦只加虛邑三百耳,故侍從官多至實封百戶即止,尤可笑也。
【注釋】
[1]胥吏:舊時官府中辦理文書的小官吏。[2]諳悉:熟知。
【譯文】
南渡之后,我朝的曾經擔任過臺省胥吏很多都已經不存在了,后生晚輩們雖然勤于學習,加以省記,但仍不熟悉典章制度。而司封曹因是閑職的原因,特別的不謹慎。按照慣例,大卿、監以上官員贈封他的父親官位最高只能到達太尉,其余官員的父親到吏部尚書而止。而現在的司封法規定,其余的官至金紫光祿大夫而止,大概是相當于過去的吏部尚書,而職位在中散大夫以上的官員贈父至少師而止。按照徽宗政和年間以前的制度,太尉的官職在太傅之上,太尉以上的官職只有太師。所以凡稱攝太尉的,都為攝太傅,那么贈官也應是這樣,不應該只許至少師。如果活著的身后擔任的是執政,后來如又有兒子在朝廷為官,那么他就會贈為極品大國公。歐陽修生前位至參知政事、太子少師,后來因為兒子為官的緣故,他被贈官至太師、兗國公,然而他的兒子只當上朝散大夫。此事記載于蘇軾的祭文以及官署所撰神道碑中。前些年汪莊敏公擔任樞密使,因為兒子為官的緣故被贈官位太師,同時封為國公,而司封曹則認為須一子為侍中才可以封國公,竟不肯施行,不知道他們的說法是依據于哪一典章制度?朱漢章卻因其子之故贈封為大國公。以前少卿、監遇有恩封,為開國男,享有封地三百戶,之后才再加封,則每次增百戶,不受制度的限制。今一封即止。以前的學士待制,享有封地一千五百戶以上的,每遇恩升官就會加一些財物的賞賜,如果虛邑五百戶,其實封加二百,虛邑三百或二百戶,實封加一百?,F在卻不是這樣,雖然是前執政亦只加虛邑三百戶,故侍從官多至實封百戶即止,真是太可笑了。
【評析】
中國歷史悠久,擁有五千年文明,號稱禮儀之邦。古代社會與國家管理方式既非法制社會,也非通常人們認定的人治社會,而是禮法社會。禮法是禮制與法律相結合的概念,融入哲學家的思想,法學家的智慧和政治家的實踐。禮制是德治夢想的具體化,通過禮儀定式與禮制規范塑造人們的行為與思想;通過法律的懲罰維護禮法的絕對權威。與禮法相呼應的就是典章。典章制度是一個國家的政府在一定時期內行為規范的基本準則。從很早開始,中國歷代統治者就十分重視典章制度的建設。《史記》中的“書”和后來各朝正史中的“志”、“錄”就留下了豐富的有關典制的記載。此外,還有不少典制方面的專書,如《文獻通考》《通典》《通志》,以及各種“法令”、“律則”、“典章”、“會要”、“會典”等等。作者在本文中揭示宋朝南渡之后典章制度的混亂,雖然僅僅是爵位食邑方面的小事,卻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宋朝國力衰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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