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詩
這個術語通常用來描述沃爾特·惠特曼等詩人所寫的詩歌,這些詩歌不是按照嚴格規定的,可以測量的格式,對強音進行有規律的重復,而是以一種不規則的抑揚節奏重復某些有變化的、意義突出的詞組、意象模式等等。自由詩對于韻腳的處理也同樣自由,沒有規律可循。下面這段詩引自惠特曼的《自我之歌》,就相當典型:
I celebrate myself;
And what I assume you shall assume;
For every atom belonging to me, asgood belongs to you;
I loaf and invite my soul;
I lean and loaf at my ease, observ-ing a blade of summer grass.
我慶賀自己;
我想到的你必然想到;
因為屬于我的每個原子也屬于你。
我到處游蕩,滿足靈魂的愿望;
走走停停,自由自在,
觀看一片夏日的草葉。
對于自由詩的形式以及惠特曼對它的使用,批評界有兩種觀點。有人說他的創作不過是有節奏的散文;有人則認為他的作品具有顯著的“詩歌”特點。如把上面第一段為自由詩下的定義引申為下面這段話,上述兩種觀點就不再互相矛盾,而是都認為惠特曼的作品是詩。任何時候,無論以什么方式,通過聽覺或視覺,只要在一首詩歌中從頭至尾建立起某種不規則的音律格式,那么這首詩歌就完全有理由被稱為自由詩。
為了追索自由詩的起源,人們曾引述許多先例。古代希臘和拉丁文學中的“藝術散文”就很像現代自由詩;中世紀宗教圣歌中的插話和續唱也和現代自由詩有相似之處。頭韻體詩歌顯示出日耳曼語言有追求傳統的音長或音強音律詩歌以外形式的傾向。在英國、詹姆斯國王欽定本的圣經《詩篇》《雅歌》中有一部分是根據原來希伯來文的抑揚節奏翻譯的,為音律詩提供了令人鼓舞的模式,其影響顯然可見于惠特曼和他的許多追隨者的作品之中。從寫作技巧上看,彌爾頓的詩歌是正規的,但是他的《利西達斯》《失樂園》《力士參孫》等詩歌卻表現出極其自由的風格,他往往把段落而不是把詩行作為基本單元。雖然法國的新古典主義者以詩律嚴謹而自豪,但是有些現代理論家(如羅伯爾·德·索薩、喬治斯·洛特)卻表示,如果按照朗誦而不是按照音節進行節奏分析的話,法國的亞歷山大格是極其不規則的詩歌。
新古典主義運動妨礙了巴羅克式品達羅斯體頌歌向自由詩轉化的明顯傾向。但是,當浪漫主義一經流行,這種興趣又得到復興。麥克菲森的《莪相作品集》就是有節奏的散文,克里斯托弗·斯馬特《歡樂的阿尼奧》是按照詹姆斯國王欽定本圣經《詩篇》的傳統創作的。在德國,克洛卜施托克(《救世主》)、歌德(《普羅米修斯》)和諾瓦利斯(《夜頌》)等著名詩人都表現出相似的傾向。對自由詩及其有關形式進行浪漫主義實驗的詩人包括布萊克和阿諾德(自由詩);蘭姆、德·昆西、愛倫·坡(近乎詩歌·散文);荷爾德林、海涅、尼采(詩體散文,散文詩)等。19世紀末葉,法國象征主義使自由詩在歐洲大陸風靡一時?;萏芈ㄟ^波德萊爾對象征主義流派產生過影響。杰拉爾德·曼利·霍普金斯的“彈跳節奏”是介于自由詩與傳統詩歌之間的形式。
在20世紀,自由詩非常流行,在某種程度上可稱為是表現當代詩歌特點的一種形式。典型的自由體詩人有里爾克、阿波利奈爾、圣瓊·佩斯、艾略特、埃茲拉·龐德、威廉·卡洛斯·威廉斯等。還應注意到20世紀前半葉英美最重要的自由體詩人都受到T·E·休姆和埃茲拉·龐德約在1905年至1915之間所制訂的意象主義綱領的影響,或者參與這一綱領的實施。
在現代文壇上人們為自由詩辯護,說它比有規則的音律更加自然;它經常被描述為具有內在的民主性,甚至革命性。在英國和美國,有的詩人特別是龐德及威廉斯還認為,常規的音律是以希臘文和拉丁文中的音長形式為依據而類推出來的,所以破壞了言語的自然模式。這種破壞在彌爾頓的作品中表現最為明顯,他的技巧助長了人為的詩歌語言的產生。這種不自然的用語成為了許多18世紀、19世紀詩歌的特點。另一方面,彌爾頓和伊麗莎白時代的人在學校所學到的希臘和拉丁詞語結構,使口頭習慣用語受到空前的影響。這一情況實質上仍然妨礙著寫作通順易懂的英語詩歌,當然更談不上寫作語言自然流暢的詩歌了。
一種語言的實際用法如果與僵硬的詩律規則相悖,它要保持本身特色就必然要擺脫這些規則。更確切地說,它必然會采用一套它能夠適應的新規則,找到另一種講話和寫作的方式。正是由于英語(特別是美國英語)拒絕適應傳統的標準詩律,英語自由詩才應運而生。但是,“自由詩”這個術語可能會引起誤解。由于它是一種藝術形式,詩歌的“自由”就不能是一種沒有任何限制或者沒有任何指導原則的“自由”。
問題的關鍵在于音律單元。在自由詩中,音律單元比較松弛,使詞匯和句法有更多自由活動的余地,因此也使詩人的心靈在創作中能更加活動自如。習慣上使用的音步結構也得到擴大,能夠容納更多的音節、詞匯或者短語。這樣新創作出的音律單元可以稱之為“可變音步”;這一術語及概念已經作為一種把自由和紀律結合起來的手段而得到普遍的承認。它摒棄了傳統上固定的音步標準,認為詩歌的音律要隨著它所采用的風格以及每一首詩的音調而變化。因此,就像對言語一樣,對詩律模式進行評價時所使用的標準是它的實際效果和表達水平,而不是機械性地計算音節。真正的詩歌的寫作永遠不會是“自由的”,但是如果把自由詩解釋為是采用可變音步的詩歌作品,那么自由詩確實消除了詩人與實現他所構想的法則之間存在的許多人為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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