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小過卦第六十二·《象》曰:“弗遇過之”,已亢也。
【譯文】 《象傳》說:“不能遇合陽剛卻更超過陽剛”,說明上六已居亢極之地。
【說明】《折中》曰: “《復》之上曰‘迷復,兇,有災眚’,此曰‘飛鳥離之,兇,是謂災眚’,辭意不同。‘兇’由己作,‘災眚’外至。迷復則因‘兇’而致‘災眚’者也,此則‘兇’即‘災眚’也。蓋時當過極,不能自守,而徇俗以至于此;與初六當時未過,而自飛以致‘兇’者稍別。”此說比較兩卦“災眚”措辭之異,似有可取。
【總論】 《小過》闡明事物有時必須“小有過越”的道理。全卦宗旨約見于兩方面: 一是此理必須用在處置“柔小之事”,即卦辭所謂“可小事,不可大事”; 二是“過越”的本質體現于謙恭卑柔,亦即卦辭所謂“不宜上,宜下”。然而,所“過越”者雖爲“柔小之事”,也須建立在“正”的基礎上; 否則,必將導致大兇:這又是卦辭強調“利貞”之所以然。卦中諸爻的吉兇情狀,一一圍繞著上述意義而發。其中六二、六五以陰柔居中,最得“小過”之旨;初、上雖亦陰爻,但均違“宜下”之道而致“兇”;三、四兩陽,前者過剛不能自下,后者居柔能下,故一“兇”一“無咎”。可見,“宜下”的準則,在本卦大義中至關重要。《大象傳》謂:“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左傳》桓公五年鄭伯稱:“君子不欲多上人”,正與“宜下”之義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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