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的作用和禮與法的關系
先秦儒家基于上述思想,選擇了禮治作為實現和維護其理想社會的等級秩序的根本手段。禮是維護社會等級差異的差別性行為規范,其因貴賤、尊卑、長幼、親疏的等級差別而異,通過不同的內容,顯示不同人的特殊名位,維護等級秩序。“樂合同,禮別異”,表現和維護差異,是禮的作用和目的。荀子說:“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禮。”又說:“禮者養也。君子既得其養,又好其別。曷謂別?曰:貴賤有等,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禮的作用和目的說得很明白。
禮富差異,所以貴賤、尊卑、長幼、親疏各有其禮。依禮而行,自然能實現“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社會等級秩序。如果賤用貴禮,卑用尊禮,則破壞了等級名分,稱為“僭越”,是對統治秩序的侵害。儒家對“非禮”的行為是非常痛恨的。魯國大夫季氏應用四佾之禮而“八佾舞于庭”,用了天子之禮,孔子以為不可容忍。類似的記載屢現于《論語》。禮是儒家維護其理想的等級社會秩序的最主要的行為規范。
所以,孔子說“立于禮”,又,“不學禮,無以立”,“不知禮,無以立”。人以禮方能在社會上立足。“恭而無禮則勞。”“恭”“慎”“勇”“直”諸德沒有禮的約束,均有弊害,必須視動以禮,禮是仁的標準。而“上好禮,則民易使也”。禮是統治者統治人民和維系內部關系的關鍵。總之,“為國以禮”,禮是治國為政的根本手段。
孟子很簡明地指出禮對于維護統治的作用:“無禮義,則上下亂。”
荀子“隆禮”,對禮褒揚有加。他說,“禮者,人道之極也”。又,“禮者,人之所履也,失所履,必顛蹷陷溺。所失微而其為亂大者,禮也”;在治國上“禮者,治辨之極也,強國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總也。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不由,所以隕社稷也”。又,“禮之于正國家也,如權衡之于輕重也,如繩墨之于曲直也。故人無禮不生,事無禮不成,國家無禮不寧”。而“隆禮貴義者其國治,簡禮賤義者其國亂”,“禮義之謂治,非禮義之謂亂也”,“禮者,政之也。為政不以禮,政不行矣。……治民不以禮,動斯陷矣”。又,“治民者表道,表不明則亂。禮者,表也”,等等。所以,荀子把禮視作“百王無變”的統治方法。
孔子、孟子、荀子基于上述認識,主張禮治。而在如何推行和實現禮治的問題上,引申出“德治”和“人治”的法律思想。禮治是儒家思想的核心,是“德治”和“人治”的出發點和歸宿。
先秦儒家的禮治,與先秦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的“法治”對立。但是儒家從來也沒有絕對地排斥法律和刑罰,只是反對“法治”取代“禮治”。而在禮與法、禮與刑關系上,以禮作為核心和主導。
孔子說:“君子懷德,小人懷土;君子懷刑,小人懷惠。”作為“君子”,他對法律制度是非常關心的,雖然他認為“德禮”優于“政刑”,但并未完全否定“政刑”的作用。這反映在他的“德主刑輔”“寬猛相濟”思想中。而在禮與法關系中,禮指導法,法維護禮,主從分明,從維護“貴賤不愆”的禮治出發,孔子反對公布成文法,認為這是限制貴族特權之舉,是對等級秩序的破壞。對晉國鑄刑鼎公布法律,他說“晉其亡乎!失其度矣”。對于刑罰,孔子說“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的正確運用,必須依靠禮的指導,而且,孔子主張法律制度必須體現和維護禮治的原則。《論語·子路》載:“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父子之隱,是父慈子孝的表現,是周禮“親親”原則的要求,而“親親”原則與法律公正的要求相比是更為重要的,應維護更重要的“直”。
孟子對人民力量的強大有相當深刻的認識,非常重視民心向背,所以他的“仁政”思想非常突出,反對法家崇尚刑罰暴力的“法治”主張,但是,他對法律作用的認識比之孔子有所發展。他說:“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不是可有可無的了,“善”與“法”須互相配合,才能實現其各自的功用。又說:“上無道揆也,下無法守也,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義,小人犯刑,國之所存者,幸也。”要求“下有法守”,并不反對公布成文法,而且認為是必要的。但是,禮與法的關系仍然是禮統法。《孟子·盡心下》中記載了孟子與學生的一個問答。學生問:假如舜為天子,皋陶(傳說他很正直)做法官,而舜的父親瞽瞍殺了人,舜怎么辦?孟子說,皋陶當然應該把瞽瞍抓起來,舜也不能命令皋陶釋放。瞽瞍是很不慈的父親,經常虐待舜,但舜是孝子,他肯定會放棄天子不做,把他的父親偷出來,背著跑到邊遠的地方,一起快活地過一輩子。孟子的回答某種意義上包含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但其中心,是說明當法與“親親”發生矛盾時,應該維護“親親”這一禮治的原則。這一點,孔孟是完全一致的。
荀子處于戰國末期,“法治”思想日益發展,表現出不可遏止的完全取代禮治思想的趨勢。在這種情況下,荀子從儒家角度出發,調和禮治與法治的對立,其法律思想表現出儒法合流、禮法統一的特點,“治之經,禮與刑”,他“隆禮”而又“重法”,反映著儒家禮法關系認識的變化發展。荀子熔儒法兩家主張于一爐,主張禮刑分治,共同維護社會秩序。“以善至者待之以禮,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由士以上則必以禮樂節之,眾庶百姓則必以法數制之。”他重視法律的作用。“法者,治之端也。”批判吸取了法家的許多觀點,法家韓非、李斯俱出自其門,絕不是偶然的。但荀子畢竟是儒家,終歸以禮治為主,教化為先。他說:“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禮是統治者立法和司法的指導思想,法體現和維護禮治的原則。“水行者表深,使人無陷;治民者表亂,使人無失。禮者,其表也。先王以禮義表天下之亂。今廢禮者,是棄表也,故民迷惑而陷禍患,此刑罰之所以繁也。”廢禮則刑罰繁,所以存禮是首要的。最后,荀子說:“人君者,隆禮尊賢而王,重法愛民而霸,好利多詐而危,權謀、傾覆、幽險而亡。”比較而言,禮在法上。盡管荀子使儒家的法律思想為之一變,但仍不失其儒家本色。荀子以禮為主、禮法統一的思想,為秦漢以后正統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封建法制打下了思想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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