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家的刑法命題
《墨子·經上》說:“罪,犯禁也。”《經說上》解釋說:“罪不在禁,帷(雖)害無罪。”意即只要不犯禁令(刑法),即使有害,也不構成犯罪。基于對犯罪的這種認識,墨家提出了為人所熟知的兩個命題——“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和“殺盜人非殺人”。
出于“兼愛”,墨家總是反對無故殺人。所謂“殺人者死”,正是反對濫殺無辜的表現,尤其反對貴族仗勢欺壓百姓,濫殺無辜。在《墨子·小取》中,又提出了“殺盜人非殺人”的命題,即并不反對殺盜。他們認為,盜竊行為之所以構成犯罪,即因其“不與其勞,獲其實,已非其有所取之故”,因此應當受到懲罰,甚至可以刑殺。為了把殺盜與殺無辜區別開來,他們特別強調“殺盜人非殺人”。意即殺人之為盜者,不是殺一般的人。他們主張“賴其力者生,不賴其力者不生”,認為虧人自利或不勞而獲不是人,尤其是那些不顧人民死活,一味驕奢淫逸,暴斂錢財的貴族。所以,他們認為這種傷害行為不應作為殺人行為進行處罰。這正是他們“罪不在禁,帷(雖)害無罪”觀念的反映。實際上,墨家主要針對的是貴族,認為這些“厚作斂于百姓,暴奪民衣食之財”的“當今之主”,造成了富貴的人奢侈無度,孤寡的人凍餒無告,雖欲無亂不可得的局面。因而,人民饑寒并至,故為奸邪,不過求得活命而已。這正是墨家在經濟上對犯罪原因最深刻的分析。
墨家那種悲天憫人的情懷、摩頂放踵以利天下的犧牲精神,實在令后人景仰不已。他們提出的思想和見之于身的行動,無疑是我國古代思想文庫中的一塊瑰寶,他們面對亂世傳承并改造古代文化,試圖創造一個人人賴其力而生、“老而無妻子者,有所侍養以終其壽;幼弱孤童之無父母者,有所放依以長其身”的大同社會。
因為他們關心民生的疾苦,所以處處從物質利益出發,否棄了人人所應享有的精神生活,盡管對抨擊貴族的奢靡有一定的作用,卻不免“蔽于用而不知文”的批評。因為他們向貴族要求平等的權利,所以他們倡導平等之愛,忽視了愛心不能平等付出的社會現實,所以遭到“有見于齊而無見于畸”的非難。因為他們過分注重人格化的天對人間的制約,主張尚同,原本愛人的本意,卻為專制王權助紂為虐。崇尚政府的權威,貶損個人的地位,在某種程度上,為后世農民揭竿而起提供了理論依據。墨家從實用主義出發,時時處處以是否有利為標準,其結論又幾乎充滿了幻想的色彩,這構成了他們理論中奇異的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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