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
黃宗羲的法律思想具有民主主義色彩。他詳細比較了“一家之法”和“天下之法”,主張以后者取代前者,建立體現天下民眾利益、維護天下民眾權利的新法律。他的先進思想是對整個正統法制的否定,是近代法律理論的先驅。
1.肯定“無法之法”,否定“非法之法”
黃宗羲犀利地指出,維護君主專制的法律是“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所謂“一家”是指君主一姓,“天下”是指天下民眾?!耙患抑ā笔蔷S護君主私人利益的舊法律,“天下之法”是與正統法律相對立并體現民眾利益的新法律。他通過對比三代以上的法律和三代以下的法律來闡釋應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的道理。他提出的觀點是“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無法”。三代以上的法律是為維護天下人民利益而設立的“天下之法”,法律雖粗疏卻能收到良好的統治效果,可以稱之為“無法之法”。三代以下的法律是為保護君主獨享天下而存在的“一家之法”,法令雖詳卻并非為天下民眾而設,只能稱之為“非法之法”。而從天下大公的角度看,“非法之法”是不配稱為國家的法律的。在此,必須注意到黃宗羲推崇三代之法并不是持歷史退化觀而主張復古,他的真實意圖是為了建立民主色彩的“法治”而對正統法制進行徹底的批判。
為了證明以上觀點,黃宗羲從法律的產生和法律的社會效果兩方面展開論述。首先,三代以前的帝王為了天下黎民的利益而建立各種制度,授田地,興學校,制禮儀,建軍隊,如此種種“固未嘗為一己而立也”,都是興公利的好事。而后世君主得到天下后,“唯恐其祚命之不長,子孫之不能保有也”,防患于未然才制定出后來的法律。這種完全為君主及其家族的利益而制定出的法律,只能是“一家之法”。黃宗羲還舉秦朝廢封建為郡縣,漢朝封諸子為王,宋朝奪方鎮之兵為例,認為三代以下這種沒有“一毫為天下之心”的法律,根本不配稱為法。其次,三代之法因為是“藏天下于天下”,帝王對“山澤之利”“刑賞之權”并不是竊為己有,所以與其子民之間并無貴、賤的懸殊差別。法律雖然粗疏,人民卻能自覺地遵守,結果是“法愈疏而亂愈不作”,正是“無法之法”。三代以后的法律為了保護君主盡吞天下財富的私欲,“藏天下于筐篋”盡歸于君主一人,為了防備他人侵奪,用人行事處處設防,結果是法律越來越繁雜,“法愈密而天下之亂即生于法之中”,所以稱之為“非法之法”。
2.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
黃宗羲的“天下之法”是包含民主主義思想,體現和維護人民利益與權利的法律。為了確立“天下之法”,黃宗羲對“一家之法”的弊端進行了分析,并對維護“一家之法”的舊觀念進行了批判。
他指出,“一家之法”的弊端,其一就是法令繁雜,君主為圖私利,疑人設防,“故其法不得不密”。二是有法不依,君主“不勝其利欲之私”而隨意踐踏法律。三是壓制賢才,所謂“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非法之法”為維護君主一姓的利益而設立,使得天下能人賢士不得不屈從于其困縛,從而無法發揮他們治國安邦、為天下謀利的真正才智。四是胥吏橫行,為害百姓。君主謀取私利,成為胥吏們的榜樣。他們操縱著密法酷刑,最終受其殘害的犧牲品只是天下百姓。
黃宗羲批判維護“一家之法”的舊觀念主要表現在他對“一代有一代之法,子孫以法祖為孝”論調的駁斥。他認為,王朝的開國者創立法度是“不勝其利欲之私”,是為了個人的享用和子孫的保有,后主毀壞法度也是“不勝其利欲之私”,創立者和毀壞者都是為害天下之輩,俗儒們拘泥其間,鼓吹守訓法祖完全是錯誤的。
黃宗羲認為,應該嚴禁“為天下之大害”的君主為個人及家族謀取私利的行為,確立維護天下人利益的“天下之法”?!疤煜轮ā钡母驹瓌t是“天下為主,君為客”,君主是被動的服從者,天下人才是真正權力與財產的支配者?!疤煜轮ā钡闹饕獌热菔恰疤煜轮?,即民眾的土地、財產、教育等權利。他主張維護人民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平等。天下之人不論出身、職業,都有政治和法律方面的平等權利,為官者不因爵位而貴,平民百姓不因出身而賤。他說道:“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山澤之利不必其盡取,刑賞之權不疑其旁落。貴不在朝廷也,賤不在草莽也。”
“有治法而后有治人”是黃宗羲主張的基本法制原則,是“天下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先秦儒家中荀子最明確地提出了“有治人無治法”的觀點,在正統法律思想中該觀點得到了確認和發揚。黃宗羲主張“有治法而后有治人”是立足于“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的基礎上,其“治法”正是“天下之法”,而不是用于維護統治者一己之私的專制法律,這就打破了正統儒學的“人治”論,是在市民階層的立場上賦予“法治”以新的含義。此外,黃宗羲認為天下有才智之人困束于“非法之法”、“一家之法”,只能“安于茍簡”,而如果把“先王之法”、“天下之法”確立起來,就不但可以發揮“能治之人”的才干,還能夠限制貪婪殘忍之徒,使其不能危害天下,所以說他堅持“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在考察傳統社會的“治人”和“治法”問題上,也曾有人走到了與他相同的出發點上,結果卻是同途而殊歸。理學家朱熹曾說道:“今日之法,君子欲為其事,以拘于法而不得騁?!彼岢龅霓k法是立法疏略,讓統治者根據情況自行處斷,這就與黃宗羲的結論相去甚遠了??梢哉f,黃宗羲的這一觀點是深邃而銳利的,飽含著一個啟蒙思想家的遠見卓識。
黃宗羲民主主義的法律思想是明末清初社會矛盾的必然產物,富有時代色彩。在一個有著幾千年專制傳統的大一統帝國,他的理論開啟了后來者的思維,為近代改良派和革命派提供了銳利的思想武器。雖然由于歷史的局限,其“法治”主張沒有完全打破舊的傳統,但他仍是杰出的啟蒙思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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