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幕學·主要著作及“秘本”介紹
刑幕學著作因多是私相傳授的所謂“秘本”,遂不多見,只有少數流傳下來,現將它們略作介紹如下:
(1)《讀律佩觿》,清王明德著。王明德,字金樵,江蘇高郵人,清康熙年間曾任督理通惠河道,刑部陜西清吏司郎中。觿是一種骨制的錐,可以解結。“讀律佩觿”,指讀律時將它帶在身邊可以解決疑難的意思。全書共八卷,首卷“讀律八法”和“八字廣義”。“讀律八法”闡述了研究和使用法律必須注意的八點要求:①扼要。要求重點掌握賊盜、人命、斗毆三篇事關生死的正文七十條,并逐段逐節逐條逐字地研究透徹。②提綱。名例篇是全律的樞紐,其中制度原則必須熟記。③尋源。對性質嚴重的諸如反逆、奸黨等罪的根源,必須追尋,源明則流才易于識別。④互參。要研究律文之間的聯系。⑤知別。要弄清刑罰輕重與服制親疏的關系,又不要拘泥于服制。⑥衡心。律義重在主謀、賊盜、斗毆、人命皆以元謀為重,要衡量犯罪的心態,分清主謀和從犯。⑦集義。要掌握律義精義。重懲陰謀,尊君抑臣。要弄清各篇、條及不同術語的立法原意。⑧無我。即必須沒有私心。才能秉公用法。“八字廣義”是介紹歷代律書中常用的以、準、皆、各、其、及、即、若8字的含義和用法。作者稱這8字為“律母”。卷二、三就律典主要用語進行闡釋,作者稱這些用語為“律眼”。卷四,對一篇如何讀律的古賦——《金科——誠賦》逐句加以解說辨疑,并告誡讀者要著重分析具體情況,注意律外情況,不能死扣條文。然后又對法律中的有關刑名按照律典加以闡解。卷五、六、七對律文中 “以……論”、“準……論”、“罪止……”等加以闡釋。卷八附載《洗冤錄》和《洗冤錄補》。該書是清代學習律典的入門書,在當時流傳甚廣。
(2)《辦案要略》,清王又槐著。王又槐(《清史稿》作王乂槐),字蔭庭,浙江錢塘人,乾隆中期律家,著有《刑錢必覽》、《錢谷備要》和 《洗冤錄集注》等,并參與修訂《大清律例統纂集成》。《辦案要略》是《政治集要》中可以獨立成書的部分,堪稱其刑幕學的代表作。全書共十四章,內容可分為二部分:
第一部分,關于審案、析案方面的經驗介紹,有七章,即“論命案”,“論犯奸及因奸致命案”,“論強竊盜案”、“論搶奪”、“論雜案”、“論六贓”、“論枷杖加減”。書中敘述了關于命案、犯奸及因奸致命案等各種案子成訟的緣由,發展的特點,和案件的特征,還簡述了案件偵查、科罪量刑、徒刑加減,六贓處分等辦案要點及如何辨析容易混淆的疑跡等。其中對某些問題的研究很有深度,比如關于“強盜”和“搶奪”的區別,書中論道:“搶奪與強盜相似,罪名懸殊。”搶奪是“見人負有財物,或從背后暗搶,或從前面明奪,攜贓而逸”。強盜是“若人多而有兇器,圖財而先毆,毆后斯取財也”。搶奪罪明律始設,清律加注曰: “人多無兇器搶奪也,人多而有兇器強劫也。”這很不準確,而作者明確區別于是否“先毆”,即是否使用暴力,這同現代刑法對兩者的區別已經很接近了。
第二部分,是關于各種法律文書寫作技巧方面的論述,共七章,其篇名是: “論批呈詞”、“論詳案”、“敘供”、“作看”、“論作稟”、“論駁案”、“論詳報”。書中對訴狀的批受,案情報告,上報案情中的供詞,報請上司核示,向上司另文說明案情某一問題,或解釋案中某一疑點等各種目的的法律文書的內容要點和言詞要求等作了詳明的論述,堪稱經驗之談。以《敘供》一章為例,作者在概述了敘供的意義和寫作上注意點后,分別就敘供時要注意的前后層次、起承轉合、埋伏照應、點題過脈、消納補斡、運筆布局等六個方面進行論述; 接著又指出敘供不能偏聽偏信,不能用脫離實際的文雅語言,不能把粗野的話寫上去,不能含糊其詞,不能話多,重復,不能為獵奇而脫離實際,不能憑主觀猜想,不能疏忽大意等等。在各種法律文書中,作者特別強調訴狀的批受即“批呈詞”,他指出:“善聽者只能明辨是非于訟成之后,善批者可解釋誣妄于訟起之初。”即一篇好的批呈文,可以使原告心服,而且可以使教唆興訟之人無以施其伎倆。書中關于法律文書寫作的論述,至今仍有一定的參考價值。晚清學者張廷驤在“辦案要略敘” 中稱它 “綱舉目張”、“議論精當”、“顛撲不破”。該書被收入光緒十一年刻本的 《入幕須知叢書》,作為當時社會欲習幕者的 “初學準繩”。
(3)《成案》不著撰抄人。是一個案例匯編,共收入嘉慶至咸豐間發生在直隸滄州、易州、豐寧、房山、鉅鹿等地的謀殺、戲殺、斗毆殺、鹽梟、訛詐、衙蠹、火槍走火等十三案。全冊似抄錄臬司詳稿,旨在說明此類案件如何錄供。
(4)《雜詳所見》,不著撰抄人。錄失火、監犯患病、通緝兇犯、申送秋審人犯、秋審人犯決過日期(揭帳式、清冊式)、探采處女、驗脫陽身死、驗婦人脫陰身死、詳復檢驗等48則詳文和其他公文,旨在使習者知法律文書之寫法。其中案情均無具體地點人名,只用 “某”字樣。
(5)《賊盜》不錄抄者。系《大清律例》“賊盜”門條文的部分抄錄,另加按語。
(6)《越訴》署郭昭名。系《大清律例》“越訴”門的部分條文,有按語。
(7)《詳銷各案》不著撰抄人,收錄道光十九年二十年山東省樂陵、諸城、惠民等縣案例十余件、與《成案》一冊相類。
(8)《山東現行通飭章程》,不著抄錄人。收錄同光時期山東通行的有關司法章程。有刑部、科道、疆臣的奏議及皇帝準行的諭旨,內容多關于衙蠹、酷吏、土匪、盜賊,豫、魯、直三方會議緝捕,奏準就地正法等。因各章程替代了原來常行之法,此抄本即供刑幕辦案時參考,以免適用法律上發生錯誤。
(9)《南海縣張令查辦潘梁等姓械斗案業已息事節略》,是一個稟文,記述廣東南海縣潘梁二姓因修水利基圍“丈尺不明”,釀成械斗,知縣張琮設法彈壓平息,而后開具節略稟上憲。抄錄者的用意,是讓習者知稟文寫法。
刑幕學隨清王朝的覆滅而逐漸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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