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學與中國傳統法律·儒學法律思想的基本內涵·“為政以德”的德治觀
“德”的觀念起源于西周,它的內涵極其豐富,幾乎包羅一切美好的品行,是一個融信仰、道德、行政方式、統治政策為一體的綜合概念。德一開始便是對統治者的要求和自律的標準,要求統治者對天、祖要誠,對己要嚴;與人為善,對治下之民要愛護,以“保民”為己任。這樣,才能有資格享受天命、統治人間。儒家在繼承西周之“德”的基礎上,又對之進行了補充和改造,一是突出了“德”的政治意義,認為“德”是治理國家、取得民眾支持的最關鍵途徑,主要包括寬惠使民和實行仁政兩個方面;二是抬高了“德”的地位,認為它高于君主的權力,高于國家及法律,是區分“仁君”與“暴君”的準繩,是治理國家的圭臬。當然,象周公一樣,儒家主張德治,并非完全否認刑罰的功用,而是視刑罰為德治的輔助手段,刑治是德治的補充。
(1)以德去刑。
儒家認為最有效的統治手段莫過于以道德禮義來化民向善??鬃訌娬{對百姓“道之以德,齊之以禮”(《論語·為政》),期望通過“德治”來達到“勝殘去殺”的目的,實現“無訟”的理想,所以他說:“博學于文,約之以禮,亦可以弗畔(叛)矣。”(《論語·雍也》)認為預防犯罪最好的辦法就是實施道德教化,這與法家“以刑去刑”的重刑論是針鋒相對的??鬃邮莻€教育家,與功利薰心的政客不同,他更多地是從思想領域去追尋犯罪產生的根源,并將犯罪預防歸結為思想馴化和引導問題。在這一點上,孟子與孔子并無什么不同,所以他也主張“教以人倫,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敘,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而孟子提倡的“仁政”要求的是“以德服人”,若通過刑罰威嚇來預防犯罪,那叫“以力服人”,與“仁政”的宗旨是背道而馳的。荀子是性惡論者,但他也認為人性是可以改變的,而“化性起偽”的方法既可以是教化,也可以是刑罰。荀子在這個問題上吸收了法家的一些觀點,使之更能迎合統治者的口味和現實需要。
(2)德刑并用。
我們說儒家不重刑罰,主要是與法家相較而言。其實,儒家從未說過刑罰對治理國家來說是可有可無的東西,恰恰相反,他們同樣認為刑罰必不可少,是推行“德治”的可靠保障。鄭國的執政子產臨終前告誡他的繼任荀子大叔說,“以寬服民”的德化其實是很難實現的,所以主要應該以“猛”來屈民,以刑殺來預防犯罪。子大叔執政后,不忍猛而行寬,以致“鄭國多盜,取人于萑苻之澤”,子大叔這才遵循子產遺教,改弦更張,興兵攻擊萑苻之盜,“盡殺之,盜少止”??鬃勇牭酱耸潞?,額首稱快,道:“善哉!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施之以寬。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左傳》昭公二十一年)在這里,孔子寬猛相濟、德刑并用的主張坦露無遺。孟子也認為:“德善不是以為政,德法不是以自行?!?《孟子·離婁上》)道德與法律各有各的功用,不應偏廢其一,而應結合起來進行運用。荀子則將“明禮義以化之”與“重刑罰以禁之”相提并論,并歸納為“治之經、禮與刑”(《荀子·成相》)。當然,儒家深知德刑并用的必要性,但也重視兩者后果的不同,即德治對人心的影響是積極的,而刑罰則是消極的。正是從這一點出發,儒家更青睞于德治。
(3)先教后刑。
儒家倡“仁”,而暴虐的苛政就是“不仁”,酷刑濫殺更與“仁”的宗旨背道而馳,所以,刑殺雖然不能少,但首要的問題乃是實施教化。孔子提出“有教無類”(《論語·衛靈公》)、“不教而殺謂之虐”(《論語·堯曰》)。只有在實施了道德教化之后,在道德教化不起作用的情況下,才采用刑殺的手段。有例子很能說明問題:“孔子為魯司寇,有父子相訟者,孔子拘之,三月不別。其父請止,孔子舍之,季孫聞之,不說,曰: ‘是老也欺予,語予曰:為國家必以孝。今殺一人以戮不孝,又舍之?!阶右愿?,孔子慨然曰:‘嗚呼!上失之,下殺之,其可乎? 不教其民而聽其獄,殺不辜也?!?《荀子·宵坐》)不孝本來是孔子最痛恨的行為,但若未先施教化而殺之,則是“殺不辜”。儒家教化的內容,是“導之以德,齊之以禮”,重在心靈的改造,要求人們嚴以律己。安貧樂道,與世無爭。“其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論語·學而》)教化成功了,人們自然不再犯罪,刑罰也就可閑置不用。所以,先教后刑最終的目標仍是以德去刑。
上一篇:儒學與中國傳統法律·儒學法律思想的基本內涵·“為國以禮”的禮治思想
下一篇:儒學與中國傳統法律·儒學法律思想的基本內涵·“為政在人”的人治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