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法家申不害
申不害 (公元前385年~公元前337年),鄭國京地(今河南滎陽市京襄城村)人。是戰國前期法家的代表人物。他的著作《申子》一書,《史記·老莊申韓列傳》說有兩篇,《漢書·藝文志》說有六篇,但都早已失傳。現在我們所能見到的多是一些零章斷句,比較完整的就只有唐朝魏征輯錄的《群書治要》卷三十六所引的 《大體篇》 了。
申不害的主要政治活動在韓國,韓昭侯八年 (公元前351年)被韓昭侯任為相國,當時的韓國山多平原少,水源不足,土質磽薄,生產條件很不好,在七國當中是一個經濟落后的國家。隨著戰國時期社會經濟的變化,新興地主階級的崛起,李悝、吳起相繼在魏國、楚國實行變法,促進了封建經濟的發展,在爭奪霸權的活動中,都競相領先。韓國又介于齊、楚兩強之間,大有孤城落日之勢。申不害為了改變韓國的地位和處境,也提出了革新變法的主張。通過實行變法使韓國出現了 “國治兵強”的局面。
申不害的思想核心是“法與術”,比較起來尤重于“術”。故有“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為法” 的說法。
在法的方面,申不害主張以立法、明法、任法、置法而不變,作為立國之本。所謂立法,就是說“君必有明法”。所謂明法,就是法紀必須是嚴明的。在申不害看來,凡是能夠貫徹法制的人,都是圣君。君主治理國家,依靠實行法治而不單憑個人的聰明智慧,依靠嚴明法術而不相信空洞的說教,這就成了任法不任人了。他不僅主張執法的人不能摒棄法紀,而只憑個人的智慧和好惡辦事,而且還認為“黃帝之治天下,置法而不變,使民而安不安,樂其法也。”關于“法”,韓非曾作過這樣的概括: “法者,憲令著于官府,刑罰必于民心,賞存乎慎法,而法加乎奸令者也。”所謂法,就是由官府公布的法令,讓人們記在心里,使人們知道: 獎賞是賞那些謹慎守法的人,懲罰是罰那些破壞法令的人。這樣立法、明法、任法、置法而不變,構成了申不害的法治思想。
在術的方面,韓非對申不害“術”的思想有過兩處解釋,一是在《難三》篇說: “術者,藏之于胸中,以偶眾端,而潛御群臣者也, 故法奠如顯, 而術不欲見。”在這里, “術”成為一種隱蔽的統治方法和策略,即所謂權變之術。一是在《定法》篇中說: “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按照這種解釋,“術”又是君王使用官吏的一種措施。從這種思想出發,申不害主張: “治不逾官,雖知不言。”各級官吏在其所管理的事務中,不能超越其職權,對職權范圍以外的事,即使知道,也不應有所議論。應該事有專職,職有專人,人有專責。這是注重事功,講求實效的傳統思想。
戰國時期,已實行驗合券契形式的“上計制度”。君主定期通過“上計”,對臣下進行考核。申不害主張: “為人君者,操契以責其名。”這就是說,國君必須根據名實相符的原則,對臣下進行考核和督責。為了強調國君的地位和作用,申不害又以生動的比喻作了進一步的論述,他指出: 國君好像身體,臣下好像雙手。國君好像聲音,臣下好像回響。國君決定根本的方針,臣下承擔具體的任務。國君掌握綱要,臣下分理細目。國君掌權,臣下辦事。這樣就擺正了君臣關系,使國君居于中央,集權于手中。申不害的這種觀點,對于加強封建主義中央集權,對于后來法家也有承上啟下的影響。
刑名之學是申不害法術思想的哲學基礎。古代“刑”字也作“形”字用。刑名即形名。換句話來說,形即是實,是客觀存在的事物。名就是客觀事物反映在人們頭腦中的抽象概念。刑名之學就是講名實關系的道理。在刑名問題上,申不害認為: “名自正也,事自定也。”事物的名是由它本身的特點決定的,事物的存在也是由它本身的條件決定的。申不害似乎不自覺地認識到了“實”決定“名” 的道理,思想上有了唯物主義萌芽。
申不害還努力對客觀現象的變化進行概括(盡管是直觀的表面的),來作為“名隨實變”思想的依據。由此推論到政治方面,他認為: “是以有道者,自名而正之,隨事而定之也。”一個善于用法術治理國家的君王,在處理人與人、人與事、人與物的關系時,應當名實相符,使“自名而正之”。同時,由于“實”是不斷變化的,因此“名”也要“隨事而定之也”。
申不害是一位有作為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在戰國時代的社會大變革中,以法術思想和刑名之學作理論基礎,為建立封建制,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張,對以后的許多政治家是有很大影響的。自韓非以下,歷代政治家亦多從申子之學中吸取營養。曹操就是“操申、商之法術”的。王夫之也說: “申、商之言,何為之今而不絕邪?志正義明如諸葛孔明而效其法,學博志廣如王介甫(王安石)而師其意。無他,申、商者,勞長之術也。”兩千多年來的中國政治界、思想界,多以“申商”、“申韓”并稱,這充分說明了申不害在我國思想界享有盛名,占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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