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國者的下場
1986年3月,貴陽市個體工商戶宋順文在貴陽市白云區開辦個體企業“順文服務部”。經他人介紹結識了原中國農業銀行貴陽市支行營業所會計鄧安薇,后二人勾搭成奸。宋順文籌建貴陽市云巖區中西汽車修配廠時,向鄧提出動用營業所的資金為其進行經營活動,鄧同意后,由宋順文虛構、假冒匯款單位,提供收款單位帳戶,填寫假信匯憑證;鄧安薇利用銀行會計的職務之便,采取盜用聯行資金,憑空支付,截留客戶往來款,先不入收款單位帳戶,后帳蓋前帳的手段,從1986年11月2日至1987年3月5日,他們內外勾結,先后六次將銀行資金11萬多元信匯到宋順文提供的帳戶上。1987年3月10日,鄧安薇與宋順文的奸情敗露后,二人唯恐貪污行為被發現,便策劃再貪污一筆現款外逃。隨即,宋順文假冒匯款單位,填寫假信匯憑證,由鄧安薇竊取聯行資金3萬多元,匯入宋帳戶上。宋用26萬元買了一輛小貨車,提取7000元現金,與鄧安薇先后流竄于廣西、湖南、江西、浙江、蘇州、山東、上海、云南等地。于8月1日偷越國境,逃往緬甸。1988年10月28日被引渡回國,法院依法判處鄧安薇、宋順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內有家賊,必招外鬼”,語雖通俗,含義非淺。超“錢”意識的蠱惑,驅使著少數利己主義者,把黨紀、國法拋之云外,他們沆瀣一氣,滑向罪惡的泥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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