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文·方苞文《獄中雜記[節錄]》原文|注釋|譯文|翻譯|鑒賞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余在刑部獄,見死而由竇出者,日四三人。有洪洞令杜君者,作而言曰:“此疫作也。今天時順正,死者尚稀,往歲多至日十數人。”余叩所以,杜君曰:“是疾易傳染,遘者雖戚屬不敢同臥起。而獄中為老監者四,監五室。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屋極有窗以達氣。旁四室則無之,而系囚常二百余。每薄暮下管鍵,矢溺皆閉其中,與飲食之氣相薄;又,隆冬,貧者席地而臥,春氣動,鮮不疫矣。獄中成法,質明啟鑰。方夜中,生人與死者并踵頂而臥,無可旋避,此所以染者眾也。又可怪者,大盜、積賊、殺人重囚,氣杰旺,染此者十不一二,或隨有瘳。其駢死皆輕系及牽連佐證,法所不及者。”余曰:“京師有京兆獄,有五城御史司坊,何故刑部系囚之多至此?”杜君曰:“邇年獄訟,情稍重,京兆、五城即不敢專決;又九門提督所訪緝糾詰,皆歸刑部,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書吏、獄官、禁卒,皆利系者之多,少有連,必多方鉤致。茍入獄,不問罪之有無,必械手足,置老監,俾因苦不可忍,然后導以取保,出居于外。量其家之所有以為劑,而官與吏剖分焉。中家以上,皆竭資取保;其次,求脫械居監外板屋,費亦數十金;惟極貧無依,則械系不稍寬,為標準以警其余。或同系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輕者無罪者罹其毒。積憂憤,寢食違節,及病又無醫藥,故往往至死。”……余同系朱翁、余生及在獄同官僧某,遘疫死,皆不應重罰。又某氏以不孝訟其子,左右鄰械系入老監,號呼達旦。余感焉,以杜君言泛訊之,眾言同,于是乎書。
凡死刑獄上,行刑者先俟于門外,使其黨入索財物,名曰“斯羅”。富者就其戚屬,貧則面語之。其極刑,曰:“順我,即先刺心;否則,四肢解盡,心猶不死。”其絞縊,曰:“順我,始縊即氣絕;否則,三縊加別械,然后得死。”惟大辟無可要,然猶質其首。用此,富者賂數十百金,貧亦罄衣裝;絕無有者,則治之如所言。主縛者亦然,不如所欲,縛時即先折筋骨。每歲大決,勾者十四三,留者十六七,皆縛至西市待命。其傷于縛者,即幸留,病數月乃瘳,或竟成痼疾。
余嘗就老胥而問焉:“彼于刑者、縛者,非相仇也,期有得耳;果無有,終亦稍寬之,非仁術乎?”曰:“是立法以警其余,且懲后也;不如此,則人有幸心。”主梏撲者亦然。余同逮以木訊者三人: 一人予二十金,骨微傷,病間月;一人倍之,傷膚,兼旬愈;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或叩之曰:“罪人有無不均,既各有得,何必更以多寡為差?”曰:“無差,誰為多與者!”孟子曰:“術不可不慎。”信夫!
部中老胥,家藏偽章;文書下行直省,多潛易之,增減要語,奉行者莫辨也。其上聞及移關諸部,猶未敢然。功令: 大盜未殺人,及他犯同謀多人者,止主謀一二人立決;余經秋審,皆減等發配。獄辭上,中有立決者,行刑人先俟于門外。命下,遂縛以出,不羈晷刻。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倉,法應立決,獄具矣。胥某謂曰:“予我千金,吾生若。”叩其術,曰:“是無難,別具本章,獄辭無易,取案末獨身無親戚者二人,易汝名,俟封奏時潛易之而已。”其同事者曰:“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讞者;倘復請之,吾輩無生理矣。”胥某笑曰:“復請之,吾輩無生理,而主讞者亦各罷去。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則吾輩終無死道也。”竟行之,案末二人立決。主者口呿舌撟,終不敢詰。余在獄,猶見某姓,獄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胥某一夕暴卒,眾皆以為冥謫云。
凡殺人,獄辭無謀、故者,經秋審入矜疑,即免死。吏因以巧法。有郭四者,凡四殺人,復以矜疑減等,隨遇赦。將出,日與其徒置酒酣歌達曙。或叩以往事,一一詳述之,意色揚揚,若自矜詡。噫! 渫惡吏忍于鬻獄,無責也;而道之不明,良吏亦多以脫人于死為功,而不求其情。其枉民也,亦甚矣哉!
奸民久于獄,與胥卒表里,頗有奇羨。山陰李姓,以殺人系獄,每歲致數百金。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居數月,漠然無所事。其鄉有殺人者,因代承之。蓋以律非故殺,必久系,終無死法也。五十一年,復援赦減等謫戍。嘆曰:“吾不得復入此矣!”故例,謫戍者移順天府羈候,時方冬停遣,李具狀求在獄,候春發遣,至再三,不得所請,悵然而出。
(據四部叢刊本《望溪先生集外文》)
這是一篇紀實散文,是方苞對獄中所見所聞的實錄。
方苞曾于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因《南山集》事件被捕入獄。《南山集》的作者戴名世有編《明史》的意圖,對明末清初的政治歷史有自己的觀點,他把南明福王、唐王和桂王的政權視為正統,并寫在《南山集》中。在該集中還引用了有關抗清的事實。方苞與戴名世為同鄉好友,志趣相投,他贊賞戴名世孤直的民族氣節,寄以深厚的同情與關切,并為《南山集》作序。在康熙大興文字獄之際,有人告發《南山集》有“反清思想”,致使戴名世被凌遲。方苞因為《南山集》作序,并藏有《南山集》木版,也被牽連入獄。初在江寧獄,后解往北京刑部獄。方苞原被定為死罪,后經人營救才免死。兩年后獲釋,統治者因其文名著世,即以奴隸身份錄用于康熙的南書房,成為御用文人。后充任武英殿總裁。高宗時,官至禮部右侍郎。方苞經過《南山集》文字獄的迫害與摧殘后,年輕時的棱角消磨殆盡,但這篇《獄中雜記》敢于把獄中耳聞目睹的種種黑暗如實揭露出來,卻是難能可貴的,也可見他內心不無矛盾,對于時政也并非完全淡漠。
《獄中雜記》通過對獄中所見所聞的一系列黑暗現象的記述,真實而有力地揭露了刑部獄的殘酷陰森以及刑部大小官吏貪贓枉法的種種罪惡行徑,從而暴露了清王朝“司法”制度的腐敗。文章所揭露的黑暗現實發生在所謂的“康熙盛世”,又發生在中央司法機構所屬的監獄之中,因而作品的主題具有較強的社會意義。首先是它觸及了清王朝封建專制政治的某些本質,提出一些發人深思的問題。如刑部官吏與牢獄胥吏狼狽為奸枉法受賄,良民冤沉海底、壞人逍遙法外及奸民以獄為牟利樂園等等,作者雖然不可能意識到其罪惡根源在于封建制度,但這畢竟是現實政治的一個重要方面,因此在客觀上從一個側面暴露了封建制度,它有助于人們認識封建制度的本質。其次,作者能將親身經歷的獄中生活真實地寫出來,敢于揭露血淋淋的現實,并把清王朝的“司法”機構中的大小官吏及其幫兇爪牙的罪惡面目描繪出來,鞭撻了給人民帶來深重災難的人間地獄,這在當時有鮮明的現實批判性與戰斗性。從其社會內容的真實性與表現形式上的文學性有機結合方面看,《獄中雜記》堪稱古代文學中的報告文學作品。
這是一篇暴露文字,由于在寫作上頗有獨到之處,筆法功底深厚,這就加強了它的暴露效果。在表現方法上,主要有如下一些特色: 第一、以事實取勝,因事見義。文章深刻揭露刑部獄的黑暗現實,暴露了清王朝“司法”制度的腐敗。但在文章中,作者僅偶然發一言二語點到要旨的感慨,極少議論,更不作結論,而是大量記述作者在獄中所見所聞的事實,讓這些事實說話,讓讀者依據這些事實去作思考下判斷。文章開端記述刑部獄內慘不忍睹的種種情狀以及刑部獄系囚之多至此,都因其大小官吏乃至獄卒“皆利系者之多,少有連,必多方鉤致”這一真相,從而觸目驚心地拉開了刑部獄的黑幕。以下即從四個方面進一步具體揭露獄中黑暗的種種表現: 以行刑者、主縛者對死囚犯的威脅敲詐,足見其兇殘貪婪;以主梏撲者根據囚犯賄賂多少來分別梏撲的輕重,足見其貪贓枉法;以胥吏私改文書、偷梁換柱、枉殺無辜以及主讞者為保住烏紗帽對此不敢詰查的事實,足見刑部獄上下同流合污貪利而枉法;以奸吏玩弄法律條文,鉆空子放縱壞人,足見其卑劣可惡。由于文章通過這些事實的記述,并且在記述時又具體寫出事情的經過、各種人物的行為和心理狀態,有時還有真名實姓和具體時間、地點的交代,使得文章更有可信性。凡此可見,全文幾乎不發表什么議論,但讀者自可從這些事實的記述中引出結論: 這座刑部直屬監獄已是一座人間地獄,可見清王朝的“司法”制度腐敗透頂。這種以事實取勝、因事見義的寫法,由于作者的主觀思想傾向不是直接用概念化的語言來表達,而是包含在選材與事實的記述之中的,讀者的判斷主要也是依據其所記事實作出來的,因而文章的主題具有較強的客觀性,這比作者自己發議論下結論就更有說服力。并且也由于結論是由感性的事實引出來的,因而也便更能打動人心,從而激起人們對這種黑暗現實的義憤。第二、圍繞中心謀篇布局,井然有序。這篇散文雖稱“雜記”,但材料安排并不雜亂,而是散中見整,頗有章法。這正是作者方苞講究文章“言有序”的體現。方苞在刑部獄曾生活過兩年,其所見所聞,十分豐富,是可想而知的。但他僅以一千七百多字的篇幅,就深刻有力地揭露出刑部獄上下的種種弊端與罪惡,可見作者選材的功力極為高超。在處理材料方面,還不僅在于刪繁就簡選材精當,而且對所選材料的安排更是獨具匠心。作者對頭緒繁多的獄中情狀,理絲有緒地首先抓住獄中殘酷生活的典型表現,從囚犯之所以如此眾多的原因入手,拉開刑部獄的黑幕,進而寫行刑者、主縛者、主梏者貪贓勒索的心狠手毒,使人見出獄中雜役小吏的兇殘貪暴。但這還是較為表層的黑暗。因而接下去寫的乃是掌握獄政的刑部大小官吏的貪贓枉法,其心狠手毒并不亞于行刑獄卒,無非不直接摧殘系囚肉體而已。這樣的揭露即由表層直入深層,從刑部獄的黑暗到掌管獄政的刑部的黑暗,由此見出刑部獄的黑暗實是清王朝整個“司法”制度的腐敗。最后筆鋒一轉,記述有的殺人越貨的兇犯,不僅不以這種監獄為可怕,相反的,他們以此為牟利的樂園。“每歲致數百金”,一再替代別的兇手進出監獄。一旦不得不離開牢獄之門時,居然表現出無限悵惘。這是不符常理的怪事,并與前述監獄之陰森可怕似不一致。然而作者正是以此怪事來從另一個側面揭露黑暗的刑部獄只是良民的地獄,而對于那些理應下獄的奸民歹徒卻是求之難得的安身牟利之所。這是對清王朝“司法”制度的極大諷刺,也是對其罪惡的有力鞭撻。凡此可見,文章在謀篇布局時,是經過精心設計的。它緊緊圍繞揭露刑部獄黑暗現實這個中心,一層深一層地進行揭發,把本來十分繁瑣曲折頭緒紛然的事實安排得層次井然,雅潔明暢,從而使翔實的材料的作用得到最佳發揮,使暴露黑暗的效果格外有力與深刻,更能激起讀者的強烈反響。第三、以見證聞,真實可信。這篇文章記述作者在獄中,有見有聞;交叉記述,從筆法上說,頗有變化,使行文活潑而不呆板。但更為重要的是,文章以見證聞,使揭露的黑暗現象更為真實可信。如從杜君處聞知:囚犯取保,“量其家之所有以為劑”,結果“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輕者無罪罹其毒”,致使無辜者“積憂憤,寢食違節,及病,又無醫藥。故往往死”。下文即以作者目睹的事實再加以印證:“余同系朱翁、余生及在獄同官僧某,遘疫死,皆不應重罰。”又如從胥某處聞知: 胥使得千金之賂后,可偽造上行文書,用調包術換上“案末獨身無親戚者二人”來代主犯受刑。下文即以“余在獄,猶見某姓,獄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來加以印證。這種以見證聞的記述方法,使人對所記事實確信無疑,因而感人力量也更大。最后還值得一提的是,文章揭露的社會黑暗現象是觸目驚心的,它使人在思想上引起深思,在感情上激起義憤,但就其語言而言,卻并無濃墨重彩的渲染,而是相當質樸。方苞的“義法論”主張文章要力求“雅潔”。這一是指謀篇布局力求刪繁就簡。這篇文章有著充分的體現,即圍繞揭露刑部獄黑暗現實這個中心,記聞記見,層層深入,井然有序;二是指運用語言力求刊落浮辭,質樸無華。這篇文章的語言看似平淡無奇,其實卻質而不俚,淡而不枯,是經過嚴謹提煉的語言。這是方苞提倡“雅潔”的語言風格的集中表現。方苞在《古文約選序凡例》中說:“古文氣體,所貴澄清無滓,澄清之極,自然發其精光。”《獄中雜記》可以說是一篇實踐他自己主張的成功之作,因而也是他示范后人之作。
上一篇:散文·夏完淳文《獄中上母書》原文|注釋|譯文|翻譯|鑒賞
下一篇:詞·劉克莊詞《玉樓春·戲林推》原文|注釋|譯文|翻譯|鑒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