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八大家經(jīng)典文章賞析·柳宗元《駁復(fù)仇議》原文|注釋|賞析
柳宗元
臣伏見天后時,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吏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且請“編之于令,永為國典”。臣竊獨過之。
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理者殺無赦。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并焉。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 壞禮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傳于后代,趨義者不知所向,違害者不知所立,以是為典,可乎?
蓋圣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tǒng)于一而已矣。向使刺讞其誠偽,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何者?若元慶之父不陷于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吁號不聞; 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枕戈為得禮,處心積慮,以沖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zhí)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
其或元慶之父,不免于罪,師韞之誅,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 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凌上也。執(zhí)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是惑于禮也甚矣。禮之所謂仇者,蓋以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 非謂抵罪觸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其非經(jīng)背圣,不亦甚哉!
《周禮》:“調(diào)人,掌司萬人之仇。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 仇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又安得親親相仇也? 《春秋公羊傳》 曰:“父不受誅,子復(fù)仇可也。父受誅,子復(fù)仇,此推刃之道,復(fù)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于禮矣。且夫不忘仇,孝也; 不愛死,義也。元慶能不越于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仇者哉? 議者反以為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
請下臣議,附于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謹議。
柳宗元的《駁復(fù)仇議》是一篇奏議體散文。在古代文體中,奏議體淵源流長,門類繁多,而其內(nèi)容龐雜。舉凡朝臣對人君的上書、廷議、對答,或請求、或謝恩; 或陳述、或辯駁; 或按劾政事人事,或析分識見異同,無不自成一套固定的程式和辭令。奏議體的形式則由初時的多用口語,到后來的形諸文字。其文體門類的名稱,更隨著漢朝制訂禮儀,由分“上書”為四品: 章、表、奏、議,逐漸衍化出“疏”、“書”、“封事”、“札子”、“彈事”、“對策”、“箋”、“狀”等多種。由于君臣等級森嚴,此類上行文體又各有其行文的具體要求,或“徹以閑雅”(《文賦》)、或“辭令有斐”(《文心雕龍》),指稱無不明確嚴格。
就“議”而論,劉勰更指出“周爰咨謀,是謂為議。議之言宜,審事宜也”(同上)。因此所謂“議”體文就是評議朝政,審度對策,考察事體的宜或不宜。凡撰“議”文者,應(yīng)直陳己見,貴在簡潔明朗。而“駁議”則由“議”體派生,旨在表示不同的見解。對某事的庭議不一,遂有“駁”,即反駁。批駁他人論點,闡述自己的識見,可見“駁議”無疑是種駁論文字。陳懋仁《文章緣起注》有“漢興,始立駁議,雜議不純,故謂之駁”的注釋。而蔡邕的《獨斷》則早已指明所謂“駁議”者,“若有疑事,公卿百官會議:某官某甲議以為如是,下言臣愚憨議異”。陳,蔡二文或可詮證“駁議”文的由來與概貌。可見批駁的目標、靶矢明確無誤,闡發(fā)已見的簡潔明了、直達胸臆,正是此類文章最鮮明的特征。
就文題而論,此處的“復(fù)仇”二字,乃指為報父兄之仇而持刀殺行刑之吏的案件。古代經(jīng)典中對這類“個人復(fù)仇”的案例多有記載。《孟子·滕文公下》稱“為其殺是童子而征之,四海之內(nèi)皆曰:‘非富天下也,為匹夫匹婦復(fù)仇也’。”似證“復(fù)仇”一詞由其初始即與宗族親屬相關(guān)聯(lián)。至于有唐一代,此類個人復(fù)仇案件更時有發(fā)生。因其與國家法律和封建禮教或背離、或相符,以至朝政有司在處理時寬嚴不定,暴露出歷代對個人復(fù)仇是否合“法”合“禮”的認識始終不能統(tǒng)一。致使唐朝庭議每有爭執(zhí),各持己見。柳宗元的這篇《駁復(fù)仇議》便是專對前人陳子昂《復(fù)仇議狀》的觀點直發(fā)駁難。作者筆鋒犀利,論證精確,對陳氏“建議”予以全面的剖析駁斥;揭示所謂“誅之而旌”觀點的荒謬不堪;提出了對個人復(fù)仇一類案件應(yīng)“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依照實際情況妥善處理的正確態(tài)度。柳文有感于徐元慶(陳文中案例之案犯)能夠“服孝就義”,行文間肯定了徐氏的尊法明禮,見解不免偏頗。但柳宗元此文評文章、析人事、論朝政、辯禮法無不含蓄藏鋒、“雄深雅健”,充分體現(xiàn)了柳文凌厲峭折,“內(nèi)”、“外”兼善的特點。不愧為“駁議”文體的名篇。
全文可讀作七節(jié)四段。一、七兩節(jié)循議體文的程式,自成首尾,文勢文意亦彼此照應(yīng)。首節(jié)文字總領(lǐng)全篇,而以“諫臣陳子昂建議”一句,說明“駁議”的由來。作者筆法簡練,開門見山。行文中先交待“議”案的三處要點。一是“復(fù)仇”者乃“同州下邽人徐元慶”,案情為手刃“縣吏趙師韞”以報其父爽仇,只用一句話便言明三個人物;二指案犯徐元慶不避追捕,反而“束身歸罪”,突出了案件的棘手;三揭示陳子昂“建議”恰在“誅之而旌其閭”,“編之于令,永為國典”,推出對方的論點及危害之大,樹起了文章駁議的標靶。柳宗元行筆落墨有致,層次清楚,“伏見天后”四字,既符合作者的身份與口吻,又將“駁議”的具體事物推定以前朝的史實,使文字言而有據(jù),令人信服。同時,更巧妙地為“臣竊獨過之”的駁難之辭避涉諷諭當今之嫌。但作者的筆鋒已直指陳氏“建議”及其“編令”、“為典”。行文中亦委婉而又堅決地表明了柳宗元對此案的態(tài)度。從結(jié)構(gòu)與文勢看“臣竊獨過之”一句,具有承上啟下,折轉(zhuǎn)自然之功效。明顯地給人以辭不盡意,不得不發(fā)的暗示。
二、三、四節(jié)文字組成了第二段的辯析宏論。作者先闡發(fā)“禮”、“刑”(即法)之微義,指出兩者之“大本”皆在“防亂”。而朝廷君臣治理天下,須臾不能離開“禮”與“刑”這二個重要手段。“其本則合,其用則異”,兩者乃互為補充,或不可缺。柳宗元針對陳子昂的“誅之而旌”,點明這種“建議”的自相矛盾,連“旌與誅莫得而并”的道理都不能把握,可見陳氏的或誅或旌皆超越了“禮”與“法”的尺度界限。雖誅而“茲謂濫”,雖旌而“茲謂僭”;不是“黷刑甚”,便是“壞禮甚”,對防亂求本只能無益而有害。作者在論證時由“禮”、“法”的“大本”、“防亂”為出發(fā)點,以“若曰”作假設(shè)推論; 凡“子者殺無赦”,“理者殺無赦”皆在“防亂”之內(nèi),則陳氏的“建議”又合乎“禮”或“法”的哪一條?作者以維護封建統(tǒng)治的禮法并用張本,寫來胸有成竹。所以二節(jié)的末句揭示出若以陳氏的《復(fù)仇議狀》為是,“誅之而旌”,那么“黷刑”、“壞禮”的情形必然會茲盛,“果以是示于天下,傳于后代”,那后果將不堪設(shè)想。尋求正義的人將“不知所以向”,抵制邪惡的人也將“不知所以立”。以使人“立”、“向”不明的“誅之而旌”作“建議”,且欲“請編之于令,永為國典”,“可乎”還是不可乎,已是不言自明。
柳宗元素懷濟世用時之志,所謂“行乎其政”、“理天下”,以利安元元為務(wù)。他同韓愈一樣主張“文以明道”,堅持“文之用,辭令褒貶,導(dǎo)揚諷諭”(《楊評事文集后序》)。所以許多重大的社會問題在柳文中都能有及時而強烈的反應(yīng)。柳宗元作此文在貞元二十一年 (805),以王叔文為首的改革派正執(zhí)政柄。作為核心人物的柳宗元擢升為禮部員外郎,能直接參與朝政謀議,且掌執(zhí)上行的書議章奏,專責采聽外事。因此,他有機會對庭議論辯直抒已見。在“永貞革新”的前后,留下了諸如《晉文公問守原議》、《桐葉封弟辯》和《斷刑論》等一批理論專著。《駁復(fù)仇議》正是作者著眼于社會現(xiàn)實,借前朝廷議至今不明,遂發(fā)其端,出奇思,指事立意闡釋“復(fù)仇”要旨獨具只眼,終駁議出一番新義來。
作者繼而辨析“禮法”,由總論而分述,作三層遞進。其文思追緬“圣人之制”,慨嘆刑禮相沿久遠,直傳至今之天子、有司、州牧、刑官、庶民; 而欲區(qū)別出“禮法”之功用,只能靠“刺讞其誠偽,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柳宗元指出古之“賞罰褒貶”,概以“窮理”、“本情”而“統(tǒng)于一”。行文引古證今,頗得理足氣壯之勢。三節(jié)四節(jié)文字就事論理,其構(gòu)筑思路開闊,論辯大膽而奇特。柳宗元又以假設(shè)句“若元慶之父”、“或元慶之父”二次推論剖析,文意與句法都宕漾著新鮮與活脫。作者先辯“何誅焉?”又辯“何旌焉?”“向使”也好,“若”、“或”也好,表面上是退一步、退二步,實際上運文條分縷析,將“復(fù)仇”一類案件的諸多因素都予以辯析詳明。文中將“復(fù)仇者”分為兩類人:或“即死無憾”,“守禮而行義”;或“不愆于法”而“死于法”,終皆有其所歸。作者筆含蘊藉,駁議荒謬,既揭示其外表,更析分其內(nèi)里。行文正以這種假設(shè)遞進的方式,評人評事、旁敲側(cè)擊,使陳子昂的“建議”被一步步剝出其荒誕不經(jīng),不堪一駁的本質(zhì)。所以用“又何誅焉”、“又何旌焉”收束這一層文字,使“禮法”的求本防亂得到了正反兩方面的論證,文字簡潔有力,奇思迭出。其中“法其乎可仇?”乃發(fā)人所未發(fā),表明了作者對“復(fù)仇”之舉終是壞法之行的譴責,果然顯示了柳宗元為文以細密取勝的特點。
古人對“復(fù)仇”一案的辯議不清,重要的原因在于對“禮義”的認識狹隘、片面。所以五、六二節(jié)作者又專門剖析“禮”與“親仇”的區(qū)別和聯(lián)系。而“惑于禮”所達到的混亂,既有所謂“彼殺之,我乃殺之”的不議曲直,以身試法;亦有“親親相仇,其亂誰救?”的故作懸虛之辭。“且其議曰”一句又由陳子昂的“議狀”引出,柳宗元對世俗“惑于禮也甚矣”感慨萬千。于是信筆引經(jīng)據(jù)典,凡《禮記》、《周禮》、《春秋公羊傳》,筆墨潑處如同代圣人立言。其闡明是非;釋解“復(fù)仇”、“禮義”;辯析殺、孝、死、仇,以正人心、正邦典,寫來游刃自如。而文字論證精確,有根有據(jù),頗多邏輯性,使駁議文更周詳有力。針對陳子昂的“建議”,柳宗元強調(diào)了案犯徐元慶能“服孝死義”,認為徐是個“達理而聞道者”。字里行間有傾向于表彰徐氏的隱意。但與陳子昂的“誅之而旌”卻是截然兩種見解。結(jié)束時亦不忘陳氏當初“編令”“為典”的請求,再次指明“其不可以為典,明矣。”頭尾呼應(yīng),恰到好處。
柳宗元作《駁復(fù)仇議》意在辯析一事一理,旨在維護封建統(tǒng)治的長治久安,其識見雖不免偏頗,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時社會的某一側(cè)面。尤其是對吏治與刑賞的清明與公正;廷議與進諫的開廓和踴躍都有一定的推動。而作者在藝術(shù)上以“字字經(jīng)思,句句著意,無一句懈怠”(謝枋得《文章軌范》卷二)的論述、使全文精悍有力,自成面目,別具一格。文中論述“禮”與“法”的或合或分,如同《封建論》中“政”與“制”的時聚時散一樣,頗見奇效。作者尤善于緣事理而發(fā)問,因推論而助結(jié),凡運筆于委婉而精巧的設(shè)問、反問聲里,既駁倒上文的“建議”,又揭明駁議文的主旨,雖文約辭顯,已是事半功倍,堪稱一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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