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子》的主要思想內容
法家主張以法治國,富國強兵,一躍成為戰國時期的顯學。整體而言,法家思想具有以下特征:
(一)“定分止爭”“興功懼暴”的尚法思想
法家重視律令,而反對儒家的“禮”。在他們看來,新興地主階級反對貴族壟斷經濟和政治利益的世襲特權,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勞與才干授予官職,這是很公平正確的主張,而維護貴族特權的禮制則是落后的、不公平的,需要廢除。
法家認為,法律的第一個作用是“定分止爭”,也就是明確物的所有權。其中法家人物慎到就對此做了很通俗的比喻:“一兔走街,百人追之。積兔于市,過而不視。非不欲得,分定不爭也。”(《太平御覽》卷九〇七《慎子》)一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對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卻看也不看。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權已經確定,不能再爭奪了,否則就是違背法律,要受到制裁。法律的第二個作用是“興功懼暴”,即鼓勵人們爭立戰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當然,興功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富國強兵,取得兼并戰爭的勝利。
(二)“好利惡害”的人性論
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趨利避害”的本性。管子就曾說過,商人日夜兼程,趕千里路也不覺得遠,是因為利益在前邊吸引著他。打魚的人不怕危險,逆流而航行,百里之遠也不在意,也是為了追求打魚的利益。有了這種相同的觀點立場,所以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商君書·錯法》)意思是說,既然人生來就具有好利惡害的性質,只要據此頒布措施,就可以治理好國家。
(三)“不法古,不循今”的歷史觀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變革,既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舊。商鞅明確提出“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張。韓非則更進一步發展了商鞅的主張,提出“法與時移而禁與能變”(《韓非子·心度》),他把尚古崇周的儒家諷刺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韓非子·五蠹》)。
(四)“法”“術”“勢”相結合的治國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之時,他提出了將三者密切結合的思想,其目的主要是察覺、防止犯上作亂,維護君主地位。“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駕馭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具體而言,韓非著重總結了商鞅、申不害和慎到的思想,把商鞅的法、申不害的術和慎到的勢融為一體。他推崇商鞅和申不害,同時指出申、商學說的最大缺點是沒有把法與術結合起來;其次,申、商學說的第二大缺點在于“未盡”,“申子未盡于術,商君未盡于法”(《韓非子·定法》)。韓非按照自己的觀點,論述了術、法的內容以及二者之間的關系。他認為,國家圖治,就要求君主要善用權術,同時臣下必須遵法。同申不害相比,韓非的“術”主要在“術以知奸”(《韓非子·五蠹》,即用一定的策略或政策來辨別忠奸)方面有了發展。他認為,國君對臣下,不能太信任,還要“審合刑名”(《韓非子·二柄》)。在法的方面,韓非特別強調了“以刑止刑”思想,強調“嚴刑”“重罰”。尤可稱道的是,韓非第一次明確提出了“法不阿貴”的思想,主張“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韓非子·有度》)。這是對中國法制思想的重大貢獻,對于清除貴族特權、維護法律尊嚴,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當然,法家思想和我們今天所提倡的法治有著根本的區別,最大的不同就是法家的法體現的是君主的意志,和民眾意志無關,是黃宗羲所謂的“非法之法”;專制君主本身可以不守法,不在法規定的范圍內,反之,法要為君主本身服務。這樣的法治主張最終淪落為服務于君主專制的工具。韓非繼承和總結了戰國時期法家的思想和實踐,提出了一整套有關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理論。
對于君主,他主張“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執要,四方來效”(《韓非子·揚權》),意思是說,國家的大權要集中在君主(“圣人”)一人手里,君主必須有權有勢,才能治理天下。“萬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諸侯者,以其威勢也”(《韓非子·人主》)。為此,君主應該使用各種手段清除世襲的奴隸主貴族,“散其黨”而“奪其輔”(《韓非子·主道》);同時,還要選拔一批經過實踐鍛煉的官吏來取代他們,“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將必發于卒伍”(《韓非子·顯學》)。
對于政治,韓非主張改革和實行法治,要求“廢先王之教”(《韓非子·問田》),“以法為教”(《韓非子·五蠹》)。他強調,制定了“法”就要嚴格執行,做到“法不阿貴”(《韓非子·有度》)。在此基礎上,他進一步認為只有實行嚴刑重罰,民眾才會順從,社會才能安定,政權才能得到有效鞏固。
對于臣下,他認為要去“五蠹”,防“八奸”(詳見《韓非子·五蠹》《八奸》)。所謂“五蠹”是指:1.學者(指儒家);2.言談者(指縱橫家);3.帶劍者(指游俠);4.患御者(指依附貴族并且逃避兵役的人);5.商工之民。他認為這些人的存在會在很大程度上擾亂法制,是無益于耕戰的“邦之蟲”,必須鏟除。所謂“八奸”,就是指:1.“同床”,指君主妻妾;2.“在旁”,指俳優、侏儒等君主親信侍從;3.“父兄”,指君主的叔侄兄弟;4.“養殃”,指有意討好君主的人;5.“民萌”,指散發公財取悅民眾的臣下;6.“流行”,指利用說客辯士收買人心、制造輿論的臣下;7.“威強”,指豢養亡命之徒、帶劍門客炫耀自己威風的臣下;8.“四方”,指結交大國以外力施加于國內的臣下。這些人都有充足的條件威脅到國家的安危,所以要像防賊一樣防備他們。
對于民眾,韓非吸收了其師荀子的“性惡論”理論,認為民眾的本性是“惡勞而樂佚”,應當以法來約束民眾,施刑于民,才可“禁奸于未萌”(《韓非子·心度》)。據此,他認為施刑法恰恰是君主愛民的表現,富國強兵必須做到民眾為君主效力,如果徭役和賦稅只會讓臣下強大起來,并不利于君主統治。
韓非的這些主張,反映了新興封建地主階級的利益和要求,秦始皇統一中國后采取的政治措施,有許多就是對韓非理論的具體運用和進一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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