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俗學·禮節·謚法
古代“蓋棺定論”的一種儀節。所謂謚,就是人死后得到的一種特殊稱號,這個稱號是根據死者生前的事跡來制定的,也就是死后留名的 “名”。獲得謚號者都是有相當社會地位的人,如帝王、后妃、文武大臣 (三品以上) 以及社會名流等。謚法始于西周,如文王、武王中的“文”、“武” 二字,幽王、厲王中的 “幽”、“厲” 二字,就是謚號。謚號既然是對死者的一種蓋棺論定式的評價,自然就有明顯的褒貶色彩,有美謚、平謚、惡謚三種。美謚是褒,如: “文” (經緯天地曰文,道德博聞曰文,慈惠愛民曰文); “武” (克定禍亂曰武); “昭” (圣聞周達曰昭);“孝” (慈惠愛親曰孝) 等。平謚是不褒不貶,如: “哀” (早孤短折曰哀); “懷” (慈仁短折曰懷);“悼” (年中早夭曰悼) 等。惡謚是貶,如: “荒” (好樂怠政曰荒); “厲” (殺戮無辜曰厲);“煬” (去禮遠眾曰煬,好內遠禮曰煬); “繆” (名與實爽曰繆)等。秦始皇統一天下后,曾下令廢除謚法,說這樣由兒子來評議父親,臣下來評議君上,不足取法,他為始皇帝,后世以數計,二世、三世至于萬世,傳之無窮。西漢恢復謚法,歷代循之,直到清帝遜位止。盡管說是 “以行定謚”,但漢代以后,只有亡國廢殺或大權旁落的皇帝才可能被加以惡謚,而在元代之后,惡謚基本上被取消,故謚號實際上成為一種榮譽稱號,而不是名符其實的評價。“賜謚” 即賜予謚號,就意味著給予死者殊榮,而 “奪謚”即撤消謚號,也就成為皇帝對已故大臣的一種懲罰。謚號最初為一二字,如漢朝的 “孝文帝”、“孝武帝”、“光武帝” 等。從唐朝開始,謚號加長,達到七字,如唐太宗的謚號為 “文武大圣大廣孝皇帝”,以致再也無法用謚號來稱死去的帝王,只好改稱廟號。以后歷代王朝競相效尤,謚號越來越長,如清高宗 (乾隆皇帝)的謚號竟然多達二十三字: “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欽明孝慈神圣純皇帝”。帝王、后妃、大臣等的定謚或賜謚,是一種國家行為,此外,在民間還有一種私謚,如弟子給先生的謚號,以表達敬仰、懷念或哀悼之情。私謚始于春秋末年,直到民國年間還有這種遺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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