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大怨,必有余怨;安可以為善?
是以圣人執(zhí)左契而不責于人。有德司契,無德司徹。
天道無親,常與善人。
〔注釋〕 和:帛書乙本作“禾”。“和”、“禾”通用。 執(zhí):持有、保存、掌握。契:《說文》:“券,契也。”古代借貸財物(金錢、米糧等)均用契券,猶如今天的合同文字。古代契券用竹木制成,中間刻橫畫,兩邊刻相同的文字,記下財物的名稱、數量等,還記下借貸償還的時間等;然后一劈為兩片,左片稱左契,刻有借貸者姓名,由債權人保存收執(zhí),右片稱右契,刻有財物主姓名,由負債人保存收執(zhí)。索物還物時,以兩契相合為憑據。但債權人保存收執(zhí)左契還是右契在當時因邦域不同而不同,所以張松如說:“左契右契,似無分尊卑。”(《老子說解》)責:《說文》:“責,求也。”追索借出的財物稱為“責”。 司:《廣雅·釋詁》:“司,主也。” 徹:《廣雅·釋詁》:“徹,稅也。”《論語·顏淵》:“盍徹乎?”鄭注:“周法,什一而稅謂之徹。”故“徹”乃周代稅法。 無親:無所偏愛,沒有親疏之別。 與:助。
〔鑒賞〕 本章老子為了化解怨仇,提出“圣人執(zhí)左契而不責于人”,即即使放債也不硬性收還,由此推論,更不能無緣無故索取他人財物。老子認為這樣就能避免和人結下怨仇,還可得到天道的幫助。用這原則推廣到政治領域,老子提示統治者不可過多地用稅賦來榨取百姓財物,而應像圣人一樣以“德”治政,輔助給與民眾而不干擾榨取民眾,這樣就不會發(fā)生“民之饑,民之難治,民之輕死”的現象,也就不可能有“大威至”的事發(fā)生。
具體來說,在具有豐富社會閱歷的老子看來,人與人之間一旦結下怨仇,是不易化解的;即使化解了,但人心目間還存有心理障礙,留有宿怨。所以,最好的辦法是不與人結怨。而不與人結怨,大概是不易做到的;也只有老子心目中的“圣人”才能做到,即以“無為”處事,來者不見其為怨,與者不自以為德,這樣德怨兩泯、物我渾化,就能在人世間不與人結怨。
或者,對存有余怨的,報怨以德來感化對方,使宿怨逐漸散釋,這大概也算是一種較好的處怨之道。
但諸如此類,推衍到大社會中,就根本不可能有這種處怨之道和所謂的“不與人結怨”,有的倒是因統治階級的橫征暴斂引起的民之“大怨”。而一旦到怨聲載道之時,這社會也就即將蘊育著動亂的危機。于是善為政者就必將“大怨”調停其間,根據豐歉之不同,或緩其征收,或減其賦稅,這樣才可緩解“大怨”。反之,還像過去一樣橫征暴斂,“無德司徹”,與民多寡必較、錙銖不讓,這社會也就離崩潰不遠。春秋末季,魯國已什取二而國用不足,則橫征暴斂使民怨起,最終導致昭公被逐。
當然,緩其征收、減其賦稅,在老子看來與“圣人執(zhí)左契而不責于人”還是有距離的。而老子這種期望“執(zhí)左契而不責于人”實際上也是不太可能的,盡管在春秋戰(zhàn)國時期有孟嘗君的門客馮驩為孟嘗君做過這種事(《史記·孟嘗君傳》),但總體上人是情愿結怨,也不肯“執(zhí)左契而不責于人”的,至于“天道無親,常與善人”他們更是不顧的,所以老子“這些完全是空想。統治者如不剝削,就將餓死,還能坐在寶座上嗎?當然這個空想也是為人民所歡迎的”(高亨《老子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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