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無以利害①義,則恥辱亦無由至②。
【出處】
《荀子·法行》。
【注釋】
①害:危害,損害。②無由至:沒有理由到來。
【譯文】
如果為了獲取個人利益而損害道德正義,那么恥辱也就沒有理由到來了。
【賞析與啟迪】
義、利二字,滲透于我們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在義與利的取舍問題上,不僅反映出一個人思想境界的高低,也是對人們意志的考驗。
儒家思想中,把仁義道德當做一個人立身處世的根基。當義、利發(fā)生沖突時,提出要先義后利,不能先利后義。
在利益面前,一個人即便達不到“先義后利”的思想境界,也切不可拋棄道德良知,違反法律法規(guī),做出“以利損義”的事情。從古至今,那些舍生取義、義薄云天的志士仁人,成了彪炳史冊的道德楷模;而那些見利忘義的無恥之徒,則被釘上了恥辱的十字架,遭到世人的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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