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斷于法》原文與賞析
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則誅賞予奪,從君心出矣。然則受賞者雖當,望多無窮;受罰者雖當,望輕無已。君舍法,而以心裁輕重,則同功殊賞,同罪殊罰矣,怨之所由生也。是以分馬者之用策,分田者之用鉤,非以鉤策為過于人智也。所以去私塞怨也。故曰:大君任法而弗躬,則事斷于法矣。法之所加,各以其分,蒙其賞罰而無望于君也。是以怨不生而上下和矣。(《慎子·君人》)
【注釋】用策:抽簽。用鉤:指拈鬮,與“用策”類似,是古代分配財物的一種方法。
【譯文】作為統治民眾的君主,如果舍棄了法度而只根據自己的喜好來治理國家,那么懲罰和獎賞都只是出于君主的隨心所欲。然而,即使受賞的人得到了應得的獎賞,他還是希望得到的獎賞更多;受到懲罰的人即使罪有應得,也還是希望懲罰能夠再輕一些。君主不依據法度,而憑主觀衡量賞罰的輕重,那么同樣的功勞可能會有不同的獎賞,同樣的罪行可能有不同的懲罰,對君主的怨恨由此而產生了。所以分配馬匹的時候要使用工具,分配田地的時候也要使用工具,不是因為工具比人有智慧,是因為這樣才能去除私怨。所以說:高明的君主依據法度而不是憑主觀愿望,一切事務都依照法度來決斷。以法度為原則,根據具體情況每個人都恰如其分地得到應得的獎賞或受到應得的懲罰,而不再指望君主能夠增加一點或減輕一點。這樣,怨恨就無從產生,上上下下就和睦了。
【評說】慎子提出的“事斷于法”在當時是有其積極意義的,它取代“臨事制刑”,改變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傳統做法,有利于破除特權制度。因為法律一經公布,作為一種公開的、普遍的、確定性的法律形式,就獲得“共知性”、“雙向約束性”的特點。民眾有可能以法律為武器來與統治者的任性與專制較量,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公民權利對于國家權力的監督與制約。在今天,“事斷于法”也有現實意義,它強調尊公抑私,以法治國,要求全社會都以法律和法令作為標準在法律范圍內活動,不擅作主張、不越權,能夠有效去除由于個人的專斷獨行對實行法治的妨礙。
上一篇:《事因于世,備適于事》原文與賞析
下一篇:《事無不可對人言》原文與賞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