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景之治
文景之治是歷經西漢文帝、景帝兩代40年左右,政治穩定、經濟生產得到顯著發展的“盛世”。
漢文帝劉恒是劉邦的第四子,母為薄姬。高帝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受封為代王。公元前180年呂后死,諸呂作亂,丞相陳平、太尉周勃與朱虛侯劉章等宗室大臣共誅諸呂,迎立劉恒為帝,在位23年。漢景帝劉啟是文帝太子,母為竇皇后。公元前157年即位,在位16年。
西漢王朝建立后,漢高祖、惠帝、呂后都著力于農業生產,穩定封建統治秩序,收到了顯著的成效。文景兩帝相繼即位后,又在這基礎上進一步采取了輕徭薄賦、與民休息的措施,這便是歷史上所稱的“文景之治”。
漢文帝十分重視農業生產,他即位后多次下詔勸課農桑,按戶口比例設置三老、孝悌、力田若干員,經常給予他們賞賜,以鼓勵農民發展生產。同時還注意減輕人民負擔,文帝前二年(公元前178年)和前十二年,曾兩次“除田租稅之半”,即租率減為三十稅一,前十三年還全部免去田租。此后,三十稅一遂成為漢代定制。文帝時,算賦也由每年120錢減至每人每年40錢,徭役則減至每3年服役一次。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又把秦時17歲傅籍給公家徭役的制度改為20歲始傅,而著于漢律的傅籍年齡則為23歲。此外,文帝還下詔“弛山澤之禁”,即開放原來歸國家所有的山林川澤,從而促進了農民的副業生產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鹽、鐵生產事業的發展。文帝前十二年還廢除了過關用傳的制度,這有利于商品流通和各地區間的經濟聯系,對于農業生產的發展也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漢文帝對秦代以來的刑法也作了重大改革。秦代大多數罪人,即被判處為隸臣妾以及比隸臣妾更重的罪人,都沒有刑期,終生服勞役。文帝詔令重新制定法律,根據犯罪情節輕重,規定服刑期限,罪人服刑期滿,免為庶人。秦代法律規定,罪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和子女都要連坐,重的處死,輕的沒入官府為官奴婢,稱為“收孥相坐律令”。文帝明令廢止。秦代有黥、劓、刖、宮四種肉刑,漢文帝下詔廢除黥、劓、刖,改用笞刑代替,景文帝又減輕了笞刑。這些改革有著重要的意義,但后兩項在當時和以后并沒有認真執行。文帝時許多官吏斷獄從輕,持政務在寬厚,不事苛求,因此獄事簡省,人民所受的壓迫比秦時有顯著的減輕。
文景兩代對周邊少數民族也不輕易動兵,盡力維持相安的關系。呂后時,南越王趙佗自立為帝,役屬閩越、西甌、駱,又乘黃屋左纛,與漢王朝分庭抗禮。文帝即位后,為趙佗修葺祖墳,尊寵趙氏昆弟,并派陸賈再度出使南越,賜書趙佗,于是趙佗去黃屋左纛,歸附漢王朝。文帝后二年(公元前162年),又與匈奴定和親之約,此后匈奴雖背約屢犯邊境,但文帝只是詔令邊郡嚴加備守,并不興兵出擊,以免煩擾百姓。
文景之治之所以成為封建社會的盛世,與文帝個人的勵精圖治是分不開的。他即位不久,就廢止誹謗謠言之罪,使臣下能大膽地提出不同的意見。文帝前十三年下詔廢除并且聲明:百官的錯誤和罪過,皇帝要負責。次年,他又禁止祠官為他祝福。文帝也相當節儉,他在位23年,宮室苑囿、車騎服御之物都沒有增添,他屢次下詔禁止郡國貢獻奇珍異物,他所寵愛的慎夫人衣不曳地,帷帳不施文繡。文帝曾想建造一座露臺,聽說要花費百金,于是作罷。因為文帝提倡儉約,所以當時的國家財政開支有所節制和縮減,貴族官僚也不敢濫事搜括、奢侈無度,從而減輕了人民的負擔,這是“休養生息”政策的重要內容之一。文景兩代采取了上述一系列措施,使當時社會經濟獲得顯著的發展,封建統治秩序也日臻鞏固。西漢初年,大侯封國不過萬家,小的五六百戶;到了文景之世,流民還歸田園,戶口迅速增長,列侯封國大者至三四萬戶,小的也戶口倍增,而且比過去富實得多。農業的發展使糧價大大降低,文帝初年,粟每石只要十余錢至數十錢。據《漢書·食貨志》記載,漢初至武帝即位的70年間,由于國內政治安定,只要不遇水旱之災,百姓總能自給自足,郡國的倉庫堆滿了糧食。大倉里的糧食由于陳積,致腐爛而不可食,京師的錢財有千百萬,連串錢的繩子都朽斷了。這是對文景之治十分形象的描述。
但是,文景時期的“與民休息”政策歸根到底是地主階級的政策,其目的是為了穩定和加強對農民的控制,進一步鞏固封建統治,一些看來對農民有利的措施,實則對地主、商人更為有利。例如,文景減免田賦,地主獲利最大,入粟拜爵,也有助于商人政治地位的提高。因此,在文景之治安定、富足的另一面,就是土地兼并勢力的日益發展。同時,文帝為求得政治上的安定,對同姓諸侯王的權勢雖曾有所限制,但基本上采取姑息政策。景帝三年(公元前154年)吳楚七國合謀叛亂,應當說與此有一定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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